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戴維·魯本 頁數(shù):412 譯者:戴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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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本書是馬里蘭大學哲學和公共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Philosophy and Public Policy at 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的產物。我在那里構思了這本書, 并且撰寫了該書的大部分內容。我所在研究所的同事檢驗了這本書的論點, 建議了改進的措施,并且在累計數(shù)百小時的日常的談話、小組討論以及午餐 交談中不斷鼓勵我。在研究所的日子更像生活在一個家庭中,而不是在工作, 我對所有與這部作品有關的人的感激之情都非言語所能表達。這包括以前的 和現(xiàn)在的教輔人員:林德·安德魯斯(Lyndal Andrews)、伊麗莎白·卡胡 (Elizabeth Cahoon)、路易斯·柯林斯(Louise Collins)、穆柔·霍克(Murrell Hawke)、卡羅·林肯斯(Carroll Linkins)、蘇珊·曼恩(Susan Mann)、羅 瑞·歐文(Loft Owen)、雷切爾·塞勒(Rachel Sailer)、羅賓·席茨(Robin Sheets)、維吉尼亞·史密斯(Virginia Smith)、瑪麗·艾倫·史蒂文森(Mary Ellen Stevens)、珍妮特·蘇密達(Janet Sumida)以及凱特·溫斯曼(Kate Wiersema)。特別是卡羅·林肯斯,在我寫本書第二稿遇到無數(shù)棘手的電腦問 題時,向我提供了專業(yè)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安慰。我同樣對研究所的所長克勞 迪婭·米爾斯(Claudia Mills)表示特別的感激,她對本書的數(shù)稿中的觀點和 措辭都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幫助。理查德·摩爾(Richard Mohr)在擔任洛克菲 勒常駐研究員期間,就本書的幾章向我提供了幫助。最后,我要感謝過去的 和現(xiàn)在的在該研究所做研究員的同事:彼得·G.布朗(Peter G.Brown)、羅 伯特·K.富林溫德(RoberK.Fullinwider)、瑪麗·吉布森(Mary Gibson)、 朱迪斯。李希騰貝爾格(Judith Lichtenberg)、道格拉斯·麥克林(Douglas Maclean)、布萊恩·G.諾頓(Bryan G.Norton)、馬克·薩國夫(Mark Sago- ff)、杰羅姆·世嘉(Jerome Segal)、亨利·舒爾(Henry Shue)、保羅·維尼 爾(Paul Vernier)以及羅伯特·瓦赫布羅特(Robert Wachbroit)。
內容概要
在《律師與正義:一個倫理學研究》中,作者運用了倫理學、哲學、政治學等多學科的方法對律師倫理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作者批判了主導美國律師倫理的主流觀念,探究了對抗制下共同道德與律師的“角色道德”的沖突。在批判主流觀念的基礎上,作者討論了律師應負擔的最重要的具體義務之一:保守當事人的秘密。《律師與正義:一個倫理學研究》后半部分討論了公眾的律師的職業(yè)道德問題。對法律援助和公益性法律實務在美國社會所遭到的批評和指摘,作者一一做了回應。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戴維·魯本(David Luban) 譯者:戴銳戴維·魯本,美國喬治城大學教授。芝加哥大學文科學士,耶魯大學文學碩士、哲學碩士、哲學博士。是戰(zhàn)后出生的第二代美國猶太人,其祖先來自波蘭和拉脫維亞。代表性著作有:《法律倫理與人類尊嚴》(Legal Ethics and Human Dignity)、《法律現(xiàn)代主義》(Legal Modernism)、《律師與正義》(即本書)等。他在《耶魯法律雜志》(Yale Law Journal)、《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斯坦福法律評論》(Stanford Law Review)等期刊雜志上發(fā)表論文一百四十余篇。他曾在耶魯大學法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外國與國際私法研究所等著名大學、科研機構做過客座教授和訪問學者。曾任美國法律院校聯(lián)合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職業(yè)責任部的主席。
書籍目錄
譯者引言前言導論致讀者第一部分 良知問題:行業(yè)慣例和道德慣例第一章 邪惡叔父案件第二章 與法律作對的律師現(xiàn)實主義與黨派性原則對現(xiàn)實主義的批判對理性的不信任:浮士德博士對理性的不信任:約翰遜博士第三章 法律的道德權威遵守法律的義務尊重法律如同尊重我們的同胞普遍性標準第四章 進入對抗制無責任原則:弗里德曼教授和布魯厄姆男爵制度性免責理由對抗式體制是什么刑事訴訟模式與民事訴訟模式第五章 為什么是對抗制?支持對抗制的結果主義的理由支持對抗制的非結果主義的理由支持對抗制的真正理由一個例子:西德的訴訟程序第六章 角色道德的問題角色道德和共同道德角色理論家的解釋作為形而上的自我的道德“我的地位及其義務”的結構對“我的地位及其義務”的反對一個全新的開始第七章 角色道德的結構一充分推理的四步驟制度性免責理由的兩種模式我們的分析如何區(qū)別于“我的地位及其義務”模式問得太多了嗎?道德的職能分工與道德認同,第八章 法律中的機會某些詭辯的例子律師角色的標準概念受到批判《職業(yè)道德守則》的隱藏含義道德積極主義為原則辯護的律師為注定難逃一劫的人辯護的律師(魔鬼與丹尼爾·韋伯斯特)莉西斯特拉忒特權公眾的律師第二部分 良知問題:保守秘密第九章 當事人秘密與人格尊嚴迪陸里的欺騙在美國律師協(xié)會中的激烈爭論律師的保密義務邊沁的理由基于權利的觀點當事人作偽證從證據(jù)到倫理拓展視野第十章 公司法律顧問與保密規(guī)則平特汽車案件將生命折算成金錢有什么錯誤?規(guī)則的內容是什么?公司法律顧問的特權與義務誰使組織人格化了?——厄普約翰公司的錯誤人格尊嚴的理由成立嗎?結論:有關對平特車撞擊實驗數(shù)據(jù)秘密知情的內部法律顧問的備忘錄第三部分 正義問題:法律援助第十一章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對于第二部分的總結:布蘭代斯的沉思問題必要性要求獲得法律援助是一種道德上的權利嗎?隱性權利政治合法性美國政府的合法性法律援助和最高法院結論性的意見第十二章 一些溫和的建議解除對傳統(tǒng)法律服務的規(guī)制對于公正性的感覺強制性公益服務計劃強制性公益服務的道德例證結論第四部分公眾的律師與民主理想第十三章 對法律援助的攻擊公益法律中心對法律援助公司的圍攻反對政治化的法律援助的四點理由基于稅收的反對意見基于平等機會的反對意見不考慮數(shù)字的倫理學個人主義對群體權利第十四章 當事人控制:骯臟的手招募當事人雙重代理和骯臟的手作為代理人的律師作為政治代理人的律師——普里默斯案的判決“我們之問彼此宣誓……”相互問政治承諾的道德領域人類善的兩種景象雙重代理問題第十五章 當事人控制:集團內部的利益沖突集團訴訟中不同集團的利益沖突允許自誤原則下一代的問題負責的代表我們回答了基于當事人控制的反對意見嗎?第十六章 源于民主的反對意見立法失靈:沉默的多數(shù)人和沉默的少數(shù)人集體行為:搭便車和信息成本集團訴訟對華盛頓變革的院外游說或者指責政治性組織活動:群體政治對大眾政治政治性組織活動:法律策略的角色附錄1 標準概念的標準程度如何?附錄2 一個反對不考慮數(shù)字的倫理學的意見案例表參考書目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認為對抗制在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上更為有效的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實證的,它是一種先驗的探究理論(theories of inquiry)和脫離實際的心理學的混合產物。有以下這樣一種理論:它根源于這樣一種理念,其與卡爾·波普爾(Karl Popper)爵士有關科學理性的理論非常相似,即認為發(fā)現(xiàn)真相的過程就是一方所提出的主張和另一方所進行的駁斥激烈交鋒,此消彼長,辯證發(fā)展的過程。如果雙方都努力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而對對方提出的證據(jù)盡可能集中全力進行攻擊,那么案件情況的所有方面都能夠被更好地呈現(xiàn)在事實發(fā)現(xiàn)者面前,這比事實發(fā)現(xiàn)者在律師的幫助下自己進行調查以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要有效得多。這個理論遇到了很多反對意見。首先,和波普爾的科學方法論類比并不是個好主意。也許科學是隨著提出一個猜想然后再推翻該猜想而進步的;但是科學的進步并不是通過提出科學家們已經知道是錯誤的猜想,然后用程序性規(guī)則來排除有證明力的證據(jù)來實現(xiàn)的。然而,在動搖誠實的證人的可信性或者運用律師保密特權以隱藏真相時,情況就是如此。更進一步來說,對立雙方的律師各自承擔著以最符合己方當事人立場的方式提出事實的義務——防止出示不利于己方的證據(jù),動搖對方證人的可信性,將有利于己方的事實混雜在更多事實中以降低其重要性,盡力引出對己方當事人有利的推論。人們假定這樣的兩種對立的陳述會互相抵銷,留下的就是案件的真相。然而并沒有確鑿的理由可以確定這種情況一定出現(xiàn)——事實也許會混雜在一起,亂成一團。
后記
譯事不易。翻譯《律師與正義》這本書讓我再度體會到了這句話的真切之處。作者魯本教授知識廣博,熟悉倫理學、哲學、政治學等領域的專業(yè)知識。本書更多地是從這些學科的角度來分析律師職業(yè)道德中的各種問題,屬于跨學科的交叉研究。例如,在第四章中,作者就運用了康德倫理學關于道德主體的理論,并闡述了黑格爾對康德理論的批判;在第三章中,作者討論了自柏拉圖和蘇格拉底以來,關于遵守法律義務的傳統(tǒng)哲學爭論;在第十六章中,作者借鑒了政治學中的“壓力集團”理論、“搭便車”等理論工具,對律師在民主活動中的作用進行了分析。譯者受專業(yè)知識所限在翻譯這些段落的時候都是小心翼翼,嚴格查證相關學科的術語,力求準確,以免貽笑大方。作者對文學的興致也頗高,例如第三章在批判現(xiàn)實主義者對推理在人類行為中所起作用的懷疑態(tài)度時,作者引用了歌德所著的《浮士德》中的角色和詩句。第八章在論證為難逃一劫的人辯護的律師應當力圖拯救他的當事人時,作者用文學式的口吻轉述了“魔鬼與丹尼爾·韋伯斯特”的故事。對文學功底不深的譯者來說,這也增加了翻譯的難度。魯本教授不僅專業(yè)素養(yǎng)深厚,而且行文用語非常生動活潑,他在文中靈活運用了很多修辭手法。例如,在第十章中,作者在鼓勵當事人披露秘密時說,“你知道如何吹口哨(披露秘密),是吧?把你的兩片嘴唇閉在一起然后吹吧(趕快披露吧)?”這是一個生動的雙關用法,因為“whistle”一詞在英語里有吹口哨和披露秘密兩種意思。作者還使用了一些生僻的俚語,例如,作者在第三章中說“偷一輛車以將受傷的孩子緊急送到醫(yī)院?!逼渲小巴怠币辉~沒有用通常的“steal”,而是用了“hot wire”這個俚語。
編輯推薦
《律師與正義:一個倫理學研究》:美國法律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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