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高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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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隨著中國石油進口量的增加,中國能源結構正在進行重大調整,能源安全的形態(tài)正在發(fā)生質變,這給中國的政治、經濟、外交、軍事和科技等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課題——如何保障中國能源安全?! 榱舜龠M對中國能源安全問題的研究,2005年12月,我作為首席專家,以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為依托,組織國內外一些研究中國能源安全問題的學者和實務部門的專家,成功申報了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能源安全問題研究——法律與政策分析”,并獲準立項。之后,在教育部社科司的指導下,根據(jù)有關專家的意見,我們課題組對課題的研究方案進行了適當?shù)恼{整和完善,進一步明確了研究目標和思路,并就研究工作的分工做了安排。經過近四年的精心準備和深入研究,課題組成員相繼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如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fā)表了一系列論文,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了一組重要的咨詢報告等?!赌茉窗踩膳c政策研究叢書》也是該課題的研究成果之一?! ∽鳛閲鴥仁滋讓iT研究中國能源安全的法律與政策問題的叢書,我認為,《能源安全法律與政策研究叢書》至少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能源安全問題既是中國當前面臨的現(xiàn)實問題,也是影響中國長遠發(fā)展的戰(zhàn)略問題,同時還是實現(xiàn)“中國和平發(fā)展”戰(zhàn)略的基礎和重要保障。
內容概要
本書以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簡稱IAEA)為主線,從國際組織法的角度,對IAEA的產生與發(fā)展、組織結構及其在國際組織體系中的定位進行分析。通過對IAEA核保障制度、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三大核心制度的考察,闡述IAEA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實然作用。以朝鮮核問題、伊朗核問題等典型案例,剖析IAEA#I|關法律制度的作用與不足。從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相結合的角度,對IAEA的局限性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并對IAEA的應然角色予以展望。進而,從定義、淵源、基本原則、主體及調整對象等方面,考察了國際核能法的相關問題,闡明了IAEA在構建國際核能法中的作用。通過對中國參與IAEA活動的回顧,論述中國應該怎樣由加入、了解IAEA到利用IAEA,來更好地解決中國面臨的法律與現(xiàn)實問題。
作者簡介
高寧,女,1979年6月生,遼寧沈陽人。2008年6月畢業(yè)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遼寧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研室教師。在《國際問題研究》、《太平洋學報》、《河北法學》、《社會科學輯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數(shù)十篇,另參編了《中國能源安全問題研究——法律與政策分析》、《國際和諧社會與國際法的發(fā)展》、《中國國際戰(zhàn)略思想新論》等著作。曾榮獲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首屆學術年會一等獎,并主持遼寧省教育廳項目“國際原子能機構與世界核秩序的建立”、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項目“國際原子能機構與核能利用的國際法律控制”等。
書籍目錄
總序引言第一章 國際原子能機構概況 第一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建立 一、建立“國際權力機構”的初期嘗試 二、“原子能用于和平”計劃 第二節(jié)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法律框架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基本文件——《國際原子能機構規(guī)約》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宗旨 三、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 四、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組織結構 五、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表決程序 六、國際原子能機構的預算制度 第三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法律性質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是與聯(lián)合國建立特定聯(lián)系的機構 三、國際原子能機構是對核能利用進行國際法律控制的機構 小結第二章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限制核能軍用 第一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法律框架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礎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范本模式 第二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實施的方法與程序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實施的方法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實施的程序 第三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缺陷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的完善 小結第三章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制度——促進核能民用 第一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制度的概述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制度的建立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制度的內涵 第二節(jié) 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制度的法律框架……第四章 國際原子機構核保安制度——應對核能利用領域的新挑戰(zhàn)第五章 國際原子能機構與朝核問題、伊朗核問題的解決第六章 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國際核能法第七章 中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結語國際原子能機械50年大事記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ㄋ模秶H原子能機構規(guī)約》的解釋 條約是締約國之間達成的正式國際協(xié)議,原則上應由締約國自己來解釋。但是,有時締約國在條約解釋上會出現(xiàn)重大分歧,互不相讓,很難達成一致意見,這就必須輔以其它機關的解釋。國際組織作為締約國合議成立的專門機構,較適宜于解釋建立該組織的約章;并由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大會行使解釋權。除此之外,仲裁法院和國際法院作為國際組織充當了專門解釋機關。據(jù)1899年第一次海牙會議制定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第16條的規(guī)定:“凡屬法律性質的問題,特別是有關解釋或適用國際公約的問題,各締約國承認仲裁是解決通過外交途徑所未能解決的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公正的方法?!备鶕?jù)該公約設立的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0f Arbitra.tion),是一個促使國際爭端訴諸仲裁的機構,在一戰(zhàn)期間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其后因為國際法院(Intem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出現(xiàn),業(yè)務一度有所分散,近年來,又重新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并于1994年被接納為聯(lián)合國大會觀察員。此外,國際法院在條約的解釋中也擔任了極為重要的角色。按照《國際法院規(guī)約》,當事國得隨時聲明關于條約解釋的爭端,對于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院的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因此,法院根據(jù)規(guī)定所作出的對于條約的解釋當然也是有權解釋。[1]《國際原子能機構規(guī)約》對于該協(xié)議的解釋方法做了明確說明。與規(guī)約的解釋或實施有關的任何問題或爭端,未能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各方又未商定其他解決方法的,則應按照國際法院的規(guī)約,提交國際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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