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第五冊

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詹森林  頁數(shù):311  

內(nèi)容概要

《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第5冊)》為拙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系列叢書之第五冊,內(nèi)容包含個人學習臺灣地區(qū)現(xiàn)行“民法”、“信托法”、“國家賠償法”及中國民法之心得,除以之見證臺灣民事財產(chǎn)法學說理論與法院裁判發(fā)展趨勢外,并作為自我反省與鞭策之用?!睹袷路ɡ砼c判決研究(第5冊)》經(jīng)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實質(zhì)審查通過,編為該叢書第164冊,十分感激兩位匿名審查委員之斧正?!睹袷路ɡ砼c判決研究(第5冊)》正式出版前,已參酌審查意見而修訂文章內(nèi)容。臺灣民法繼受歐陸法,尤以德國法為主,故比較法研究之重要性,再三強調(diào),亦不為過。然而,德國法之外,英美民事法理與裁判的認識與運用,亦應加強。英美侵權行為法,案例眾多,資料豐富,論證新鮮,更值借鏡。《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第5冊)》“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與因果關系之中斷”及“中國民法草案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規(guī)定之研究”,特別參考英美案例與文獻。今后撰稿,亦將繼續(xù)強化英美法之比較研究。

書籍目錄

序給付不能——自始客觀不能給付不能——自始主觀不能拍賣第三人財產(chǎn)時之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兼論2004年臺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系承攬瑕疵擔保責任重要實務問題“最高法院”2001年度民事實體法判決回顧“最高法院”2002年度民法判決之研究“最高法院”2002年度契約法判決之研究臺灣信托法最新判決發(fā)展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與因果關系之中斷——2001年臺上字第七七二號代客泊車判決之研究“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國民法總則草案民事責任規(guī)定之研究中國民法草案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規(guī)定之研究——兩岸民法之比較附錄:兩岸民法侵權責任損害賠償條文對照表

章節(jié)摘錄

惟應注意者,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并非請求法院判決上訴人返還系爭標的物,而系主張該物業(yè)因上訴人于執(zhí)行程序承受,致伊喪失其所有權并受有損害等情,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系,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按拍賣之標的物非屬債務人所有,而拍定人或承受之債權人系屬惡意時,真正所有人固得不承認債務人之無權處分,而向該拍定人或債權人請求返還其物,但亦得承認該無權處分,而使惡意之拍定人或債權人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而且,承認或不承認,真正所有人有選擇權。但選擇其一后,非另與拍定人或承受之債權人合意,不得變更其選擇,以確保標的物所有權歸屬之穩(wěn)定性,并維護拍定人或債權人之正當利益。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既系主張系爭拍賣標的物業(yè)因上訴人于執(zhí)行程序承受,致伊喪失所有權并受有損害等情,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系,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則應依其請求損害賠償,而解釋被上訴人業(yè)已承認債務人之無權處分,并因而使得上訴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蓋被上訴人主張其已喪失系爭標的物之所有權,且系因上訴人于執(zhí)行程序承受該物所致,而上訴人系屬惡意,又經(jīng)法院認定,則僅有在被上訴人系承認本件無權處分之情形,上訴人始有因承受而取得所有權可言(參見“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據(jù)上所述,系爭標的物原為被上訴人所有,而非債務人所有,故法院予以拍賣,應認為系債務人之無權處分。又,法院之查封及拍賣,系基于上訴人職員錯誤之指封,故上訴人雖于執(zhí)行程序承受該標的物,但因其職員指封有過失,故上訴人亦屬惡意,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惟被上訴人既然主張其已因上訴人之承受而喪失所有權,并據(jù)以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則應認為被上訴人承認本件之無權處分,上訴人因而取得所有權,系爭標的物已經(jīng)歸屬于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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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第5冊)》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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