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居正,范忠信等編 頁數: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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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tǒng)的困局、與世界接軌并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于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于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tǒng)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并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書籍目錄
總序居正法政思想與民國法制及中國司法近代化(代序)凡例編排說明第一部分 學術論文或其他專題文章 大家快起來行使民權(約1929) 法律與人生(1937) 民族復興與法律(1937) 法治與建國(1940) 法治前途之展望(1942) 法治與法律教育(1944) 戰(zhàn)時法律研究之重要(1944) 為什么要重建中國法系(1946) 一、引言 二、殷周及其前期法律萌芽情形的檢討 三、法律思想蓬勃的一個時期 四、儒家學說對于歷代法律的影響 五、重建中國法系的趣向 六、結論 法治前進觀(1947) 無法狀態(tài)(1947) 法律哲學導論(1948)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法律哲學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觀念與自由,和平,正義 法律哲學意義之商討(1948) 新貨幣政策中法律各點之說明(1935) 死刑存廢論(1936) 我國法律中關于保護童嬰的規(guī)定(1943) 憲政實施籌備芻議(1943) 憲法上之權與能(1944) 關于減刑辦法之研討(1944) 三十四年展望:法律的權威(1945) 司法黨化問題(1935) 司法院在國憲上之地位(1936) 抗戰(zhàn)與司法(1938) 告全國司法界同仁書(1940) 收回法權之切要(1942) 平等互惠新約簽訂之感想(1943) 中華民國法學會第三屆年會獻言(1945) 司法節(jié)獻詞(1946)第二部分 綱領、演講、致辭、報告 《民生主義土地改革綱領》(1926)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一)(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二)(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三)(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四)(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五)(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六)(1933) 最高法院厲行法律審之步驟(1935) 全國司法會議開會辭(1935) 全國司法會議閉會辭(1935) 司法改造之三時期與最近司法之興革(1936) 關于憲法草案與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問題(1937) 對國大代表之選舉希望嚴肅(1937) 法治精神與抗戰(zhàn)建國(1939) 在司法院勉勵屬員講話(1940) 司法院委雇人員訓練班畢業(yè)訓詞(約1944) 中國憲法上的幾個問題(1944) 東溫泉復旦中學演詞(1944) 朝陽大學三十三周年校慶致詞(1945) 在朝陽學院的演講(1945) 法官應有的修養(yǎng)(1946) 在法學會湖北分會歡迎會上的講話(1946) 對武漢司法界人員訓詞(19146) 奉行憲法與紀念云南起義(1946) 正陽法學院二周年校慶講話(1947) 中華民國法學會上海分會第二屆年會致詞(1947) 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致詞(1947) 競選談話(1948)第三部分 司法工作總結匯報 一年來司法之回顧與前瞻(1935) 二十五年來司法之回顧與展望(1937) 十年來之司法建設(1937) 十年來的中國司法界(1937) 一年來司法之設施(1939) 三年來司法概述(1940) 抗戰(zhàn)四年來之司法(1941) 司法院卅三年度工作報告(1945)第四部分 信函、序言、題詞、悼文 覆陳樹人為伍冠俠受欺土棍請夏重民代聘律師一節(jié)可照辦函(1920) 為修正浙省全代會選舉法覆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函(1926) 夏勤《法學通論》序(1927) 就糾正西南設立分院事咨覆西南政務委員會文(1932) 致鄒魯電稿(1932) 《三年來之最高法院》序(1934) 《全國司法會議匯編》序(1935) 《中華法學雜志》復刊詞(1938) 致謝冠生函(三件)(1939) 第六屆法官訓練班同學錄序(約1939) 悼本院首席參事本會前任理事潘植生先生(1944) 悼大東書局總經理兼本會編輯委員沈駿聲先生(1944) 朝陽學院三十二周年紀念特刊發(fā)刊詞(1945) 朝陽大學校訓題詞(1945) 中華民國憲法頌并序(1947) 朝陽學院法律系二十五班學生畢業(yè)同學錄序(1947) 朝陽學院《法律評論》周刊復刊詞(1947)
章節(jié)摘錄
自清末頒行《法院編制法》,采用四級三審制,民國因之。所謂四級三審者,即初級管轄案件,以初級廳為第一審,以地方廳及高等廳為第二第三審;地方管轄案件,以地方廳為第一審,以高等廳及大理院為第二第三審。迨民國三年,裁撤初級廳,別附設簡易庭于地方廳內,專受理初級案件,所為判決仍上訴于地方廳。以同一法院,強分之為兩級,同一法院之裁判,強名之為兩審;四級名實,至此俱亡矣。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通改地方廳為地方法院,改高等廳為高等法院,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名稱雖改,審級仍舊。至十九年,中央政治會議議決法院組織法立法原則,始改用三審制,廢除初級管轄與地方管轄之分,明定地方法院為法院之單位,上級為高等法院,再上級為最高法院,級審同數。簡單明了,此實中國司法制度之一大改革也?!斗ㄔ航M織法》于二十一年十月制定公布,預定于二十四年七月與新民刑訴訟法同時施行。先期通令各省高等法院,籌備改制事宜,如期籌備完竣施行者,有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東、山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陜西、甘肅、寧夏、察哈爾十五省;展期一年施行者,有四川、貴州、云南、綏遠、青海五省;廣東、廣西兩省于政局統(tǒng)一后,亦先后施行。除新疆一省僻處邊遠、具有特殊情形外,全國均已施行三級三審新制矣。所謂三級三審者,以三審為原則,二審為例外。例外之情形有二:其一,即民刑輕微案件,以高等法院第二審為終審,不得再上訴于最高法院;其二,即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屬于高等法院管轄,而以最高法院第二審為終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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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重建中國法系:居正法政文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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