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4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進喜,常林 主編 頁數: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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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證據科學(Evidence Science),是綜合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法,研究證據采集、鑒定技術以及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理論和方法體系。在證據研究領域,證據法學無疑是一門誕生較早的學科,而且形成了比較系統(tǒng)的理論和方法。但是,證據問題并不局限于法學和法律,它還滲透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乃至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比如,歷史研究、科學探索、管理決策都要有證據支持。人們每天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證據問題,特別是在出現爭論或爭端時,解決問題的最好的辦法就是拿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這樣看來,證據的運用就有一些共同的規(guī)律性。證據科學研究,旨在以證據為研究對象,打破學科壁壘,從多學科或跨學科的廣闊視野探求證據的本質和證據運用的規(guī)律。這是一種從分析走向綜合的研究范式的轉變?!白C據理論與科學”,這個主題反映了我們試圖從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相結合的角度對證據的理論基礎、理論體系、運用方法等加以探索的志趣。 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2007年9月舉辦了首屆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為各國證據研究學者提供了一個跨學科國際交流的平臺,本論文集收集了參加此次研討會的各國學者的研究成果。應該承認,這些研究成果還是很初步的。我們計劃每兩年舉辦一屆“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并爭取一屆比一屆辦得更好,讓全世界所有研究證據問題的學者都知道它,讓這個研討會的成果在世界學術界發(fā)揮越來越大的影響,將其打造成一個國際知名的品牌。
書籍目錄
序多學科視野中的證據問題——“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綜述【證據法學】 The Theoretical Foundmions and Implications of Evidence Searching for Fundamental Evidential Principles in Australian Law Evidence Codification and Transubstantive and Bifurcated Evidence Codes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the 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 and China 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 從“應當如實回答”到“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治的影響 論刑事法庭審判中證據的判斷與運用 關于《人民法院統(tǒng)一證據規(guī)定》調研報告 證明負擔動態(tài)論研究 中國證據立法的理想與現實 證據法是如何漂移的:背景、方法與立場——比較法律文化維度下的達馬斯卡 證據學的后現代轉向 證據法的信息論解析 論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以刑事訴訟為視角的研究 訴訟法視野下的證據法 無序中的秩序——我國刑事證據開示改革反思 對我國證據理論英美化傾向的反思【證據科學】 國外心理學關于證人證言的研究及其啟示 影響目擊證言準確性的相關因素的研究 論證據符號的真實關聯方式和證據間性 Toward a Grand Science of Evidence from 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 司法證明科學的新視野——威格莫爾證明圖式研究 法庭科學、科技發(fā)展與證據法之間的互動 不同鑒定結論如何采信——以黃靜案為例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評析 取保候審的風險評估與控制研究【法庭科學】 網絡取證中的若干問題研究 ……
章節(jié)摘錄
2.篩選程序可建構于我國現行的證據開示制度之中,無須重新進行“大刀闊斧”式的程序建構。因為學界的普遍觀點是我國現行的證據開示制度不夠完善,處于亟待改革的形勢之下,所以篩選程序的建構可“藉證據開示制度改革之春風”,一并加以建構。啟動篩選程序之申請可由一方在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后或在刑事案件與起訴書一并移送法院后,在收到起訴書后的法定期間(如7日)內提出。3.被篩選“出局”之證據不再具有證據資格。篩選程序中的法官須綜合程序進行中各方所闡述之意見,依據法律規(guī)定,作出某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的裁決。如果認定其不具有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對該證據進行審查和利用,不得作為刑事判決的根據。正所謂“證據之證據能力乃屬于證據之資格問題,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原本即不得提出于法院,亦不可進行所謂的證據調查”這里的問題是,被篩選“出局”的證據能否因為證據補強復具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我們認為,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因為“在理論上,證據能力既然屬于證據之資格問題,證據能力具備與否應屬于證據本身之問題,不可能受到其他證據之影響而被補強”,[2]所以基于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的問題和證據能力的關系也不可補強,也就是說,無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的證據不會因為有補強證據而具有此等意義上關聯性。4.裁決應明確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及其理由。也就是說,如果篩選程序中的法官滿足了確立某項證據無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的申請,應在裁決中說明該證據不得再在審判過程中加以利用,并在案卷中說明認定該證據無證據能力意義上的關聯性的理由,以使當事人知曉并供上級法院監(jiān)督。5.篩選程序的操作。當一方申請排除某項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時,法官應向另一方查明該方是否對該排除申請有異議,在沒有異議之時,如果不存在進行篩選程序的其他理由,法官應同意申請并作出進行庭審程序的決定;如果各方對某項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沒有異議,篩選程序法官亦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是否存在法定的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之存在可能。6.篩選程序的其他事項。篩選程序由非未來的案件庭審法官在不公開的審判庭獨任進行;傳喚控辯雙方出庭的通知至少應在進行篩選程序進行前3日發(fā)出;根據刑事被告人的申請,篩選程序可以在他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及時到庭不妨礙篩選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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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理論與科學:首屆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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