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劉家安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劉家安 頁數:236
前言
《物權法論》是面向法學專業(yè)本科學生編寫的一本教科書。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主要依據及重點闡述對象,同時也對重要的物權法理論問題做出了必要的解釋說明。在內容、方法及體例上,本教科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力求簡明扼要地闡明我國物權法的相關理論與實踐。在民法中,物權法部分的內容有相當的難度,這也導致一些相關教科書容易給人留下繁雜冗長的印象。作者有意識地限制本教材的篇幅,一方面在論述內容上有所取舍,舍棄與物權法原理關聯度較低的內容,另一方面盡量以精煉的語言闡明相關問題。第二,倡導“問題意識”,致力于培養(yǎng)讀者的民法學思維能力。在行文上,傳統(tǒng)教科書往往表現為理論與知識點的平鋪直敘,使用此種教科書的學生往往也習慣于囫圇吞棗式的抽象識記。作者以為,從具體的生活事實出發(fā)提出問題并尋求法律規(guī)范層面的回答,這種方法能夠引導讀者理解抽象規(guī)則的實踐意義,從而也真正理解規(guī)則本身。為此,本教科書在許多章節(jié)中增加了“問題”或“導入性問題”的設計,希望讀者帶著問題閱讀,并自己在閱讀中發(fā)現問題的答案。這一設計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教授解題之道,而是引發(fā)讀者的問題意識,同時也旨在增強讀者的閱讀興趣。第三,以“通說”為主要標準,同時也適當加入作者的獨立思考。在一般問題上,本教科書不求標新立異,而以立法、司法及法學上通行的學說為其基本標準。但是,為尋求一種合理的法學,作者也對某些問題(包括我國立法的選擇)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借此培養(yǎng)學生獨立的思考能力與評價能力。第四,閱讀層次的區(qū)分。本教科書立足于基本規(guī)范、基本知識的闡述和編寫說明Ⅲ介紹。作者相信,一般讀者通過閱讀教材的主體部分即能較好地掌握物權法的基本知識。同時,作者也意識到,可能有部分讀者希望由本教科書中獲得對物權法更深層次的認知。故此,作者不時地在書中加入一些對更具思辨性問題的討論,并以不同的編輯字體顯示。作者以為,對物權法的學習感到困難的讀者可略過這部分內容。第五,其他輔助設計。在每一章之前,均設有簡明的“本章提要”,提示該章所討論的主要問題。在每章的最后,設有“思考題”,讀者可借此回顧該章所涉及的主要知識。
內容概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yè)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yōu)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袊ù髮W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yè)做貢獻。
作者簡介
劉家安,1971年11月生于福建順昌,在中國政法大學先后取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自1996年留校任教至今。曾赴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任訪問學者,研修羅馬法、意大利民法,通曉英語、意大利語。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羅馬法。出版專著《買賣的法律結構》、譯著《買賣契約——學說匯纂(第18卷)》,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fā)表多篇學術論文,參與過民法、商法、羅馬法等方面多部教材的寫作。多次榮獲“中國政法大學優(yōu)秀教師”等稱號。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jié) 物權法的意義與性質第二節(jié) 物權法的體系及其法律淵源第三節(jié) 我國物權法的基本理念第二章 物權的客體——物第一節(jié) 物的概念與法律特征第二節(jié) 物的構成及分類第三章 物權通論第一節(jié) 物權的概念與特性第二節(jié) 物權的類型第三節(jié) 物權的效力第四節(jié) 物權的變動第五節(jié) 物權行為第四章 所有權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所有權的權能與限制第三節(jié) 所有權的取得第四節(jié) 相鄰關系第五節(jié) 共有第六節(ji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第五章 用益物權第一節(jié) 用益物權概述第二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第五節(jié) 地役權第六章 擔保物權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抵押權第三節(jié) 質權第四節(jié) 留置權第七章 占有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第三節(jié) 占有的效力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節(jié) 物權法的意義與性質一、物權法的意義人類的生存與發(fā)展,須以對外在客觀世界中的一定物質的利用和支配為前提。盡管大自然賜予我們人類的物產十分豐厚,人類辛勤的勞作更是使我們這個星球具有了承載數十億人的物質需求的能力,然而,在人類的無限需求與有限的物質資源之間必然存在著緊張關系。如果我們所需要的所有物質財富都如同我們所呼吸的空氣那樣,具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性的話,或許我們人類在自身發(fā)展過程中就不會創(chuàng)造出私有制這種制度了。正是因為物質有限而人類的需求無限,所以需要在法律上確定特定主體對物質的歸屬,然后賦予該特定主體對該物質的排他性支配和利用的權利,從而建立物質財富的歸屬與利用秩序,避免無謂的爭端。一言以蔽之,物權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物權,顧名思義,指的是人對物的權利,即將特定之物歸屬于某特定主體,由其直接支配,并享受利益。從表面上看,物權界定的是作為法律主體的人與特定物之間的關系,但是,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實際上,物權法律關系規(guī)律的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通過確定特定主體對物的支配而確定其對物的自由意志,從而也確立了他人不侵入其權利空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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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論》是新世紀法學教育叢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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