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司法裁判制度

出版時間:2007-4  出版社:政法大學  作者:杉原高囗  頁數(shù):470  字數(shù):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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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譯自日本著名國際法學家杉原高嶺先生的《國際司法裁判制度》(有斐閣,1996年),這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辛崇陽教授為翻譯而選定的日本國際法優(yōu)秀學術著作之一。實際上,日文原著出版10年以來,在日本一直代表著國際法院制度研究的最高學術水準,也是面向本科生和研究生講授這一課題時必不可少的指定用書。1998年,該書榮獲第88屆日本學士院獎。盡管10年間國際法院制度有了許多新的發(fā)展,但書中所闡明和揭示的國際法院的原理、制度、規(guī)則以及它們在實踐中的運作情況,都依然具有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意義。杉原高嶺先生師從世界著名國際法學家、任期最長的前任國際法院法官小田滋先生。也許正是由于這個緣故,他基本上將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國際法院制度的研究之中,通過與導師的密切聯(lián)系,及時把握國際法院的每一個新的發(fā)展動向,并在這個領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豐碩的學術成果使得他在52歲時從東北大學調(diào)任京都大學,成為京都大學法學部歷史上屈指可數(shù)的“非土著”教授之一?,F(xiàn)在,他還擔任著日本世界法學會會長一職。扎實、雄厚、透徹,可以說是他的學術風格。在這本書里,可以看到他對每一個重要規(guī)則或制度的產(chǎn)生淵源、學術爭論以及運作實況的深入明晰的分析,也可以領會到他對各個原理的發(fā)展方向的精辟預見。比如,盡管國際法院規(guī)約和規(guī)則中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他卻通過對有關臨時保全措施的理論和實踐的深入研究,明確指出。

內(nèi)容概要

本書系統(tǒng)論述國際法院的裁判制度。從國際社會整體的秩序形成角度來看,國際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約,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這種現(xiàn)狀必須視為是現(xiàn)代國際社會發(fā)展階段的投影。然而,同時,法院的活動,如將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的活動期間包括在內(nèi)的話,已經(jīng)有75年之久,在這期間,法院所做出的許多業(yè)績,無疑都是在回應國際社會的要求和期待(參見卷末案件目錄)。至今為止,國際法院對國際糾紛的解決(以判決形式)、對國際組織所面臨法律問題的解答(以咨詢意見的形式),以及通過這些司法活動對國際法的形成和發(fā)展都做出了著實的貢獻。    眾所周知,國際法院的判決,不是依靠超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執(zhí)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測,法院的判決不依靠強制力卻在實際上有效地發(fā)揮了作用。畢竟法院判決具有很高的內(nèi)在價值。展望相互關系更為密切的21世紀國際社會,我們有理由相信,依據(jù)法和正義而行動的法院的職能,今后將進一步得到重視和強化。本書也正是以這一問題意識為起點,從學術觀點的角度來分析國際法院的判決和咨詢意見制度。    在執(zhí)筆過程中,筆者一方面致力于闡明國際司法裁判制度的全貌,同時對各個主要論點,不僅通過對法院規(guī)約或規(guī)則的相關條文的解說,而且通過深入分析與論點有關的法院判例來進行探討。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闡明這一具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而且,對相關的少數(shù)意見和各種學說也給予了相當?shù)闹匾暎云谀芨鞔_地把握各種問題的法理地位。

作者簡介

杉原高嶺,1941年生于日本靜崗縣;1966年東北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1967年東北大學法學部助教;1975年北海道大學法學部教授;1976年東北大學法學博士;1993年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

書籍目錄

譯者序中文版寄語前言主要文獻資料略語表第1章 國際裁判的歷史 第1節(jié) 古希臘時代的仲裁裁判 第2節(jié) 羅馬世界及其對外關系的處理 第3節(jié) 中世紀的仲裁裁判  I羅馬教皇的裁判?、蚓鞯闹俨貌门小〉?節(jié) 近代的仲裁裁判 第5節(jié) 近代國際裁判的發(fā)展    I近代國際裁判的展開 Ⅱ阿拉巴馬號案的意義 第6節(jié) 海牙和平會議和常設仲裁法院 第7節(jié) 現(xiàn)代的國際裁判    I司法裁判和仲裁裁判?、蚵毮苄苑ㄔ旱陌l(fā)展?、髧H法院活動狀況的變遷第2章 國際法院的創(chuàng)設 第1節(jié) 常設國際法院的設立構想 第2節(jié) 海牙法律家咨詢委員會的規(guī)約草案 第3節(jié) 聯(lián)盟理事會和大會上的討論    I理事會上的審議和修改    Ⅱ大會上的討論和修改 第4節(jié) 常設國際法院的成立和活動 第5節(jié) 新法院的創(chuàng)設之路 第6節(jié) 舊金山會議與新法院的成立 第7節(jié) 國際法院在聯(lián)合國機構中的地位    I組織上統(tǒng)一的意義 Ⅱ安理會和國際法院在履行職能上的地位關系第3章 國際法院的組成 第1節(jié) 法官的構成 第2節(jié) 法官的資格 第3節(jié) 法官候選人的提名 第4節(jié) 法官的選舉  I選舉的方式?、蜻x舉的實施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5節(jié) 專案法官制度  I本制度的導入和評價?、蛑贫鹊倪m用及其實際運作狀況 第6節(jié) 法官的地位    I法官的身份保障?、虿门械幕乇芰x務第4章 分庭 第1節(jié) 分庭的類型  I簡易分庭?、蛱胤N案件分庭?、筇貏e分庭 第2節(jié) 促進分庭的利用 第3節(jié) 特別分庭的設立方法  I設立方法的變更經(jīng)過 Ⅱ現(xiàn)行方式的意義和問題?、筇貏e分庭的構成人數(shù) 第4節(jié) 緬因灣案件的特別分庭第5章 裁判的當事人 第1節(jié) 當事人能力    I當事人能力僅限于國家?、蚶梅ㄍサ馁Y格 第2節(jié) 國際組織和國際法院的關系  I對國際組織的當事人能力的否定?、驍U大當事人能力的提案  ……第6章 裁判管轄權第7章 選擇條款制度第8章 訴訟程序第9章 先決性抗辯第10章 臨時保全措施第11章 訴訟參加第12章 判決第13章 咨詢意見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第1章 國際裁判的歷史第1節(jié) 古希臘時代的仲裁裁判古希臘時代,在以都市為單位的小獨立國家(城邦)之間,廣泛使用仲裁裁判來解決相互之間的爭端。據(jù)說,有史料記載的案例,公元前幾個世紀就有81件,也有資料說有l(wèi)l0件左右。如果加上沒有文史記載的判例,實際的判例就一定會更多。因此,可以說仲裁裁判廣為適用。這些城邦間的仲裁裁判,都直接表現(xiàn)為避免戰(zhàn)爭的手段。從古希臘城邦間存在著習慣法和條約這一點來看,仲裁裁判廣為適用,也應說是不足為奇。更耐人尋味的是,這些裁判的實施方法,與現(xiàn)代國際仲裁裁判的方式有不少共通之處。爭端當事國先簽訂協(xié)定,然后決定裁判的事項、裁判官的選任和裁判程序等。各城邦組成一定的聯(lián)合體,通常由同一聯(lián)合體內(nèi)的其他城邦來選出裁判官。裁判官的人數(shù)并不固定,通常為3~5人(據(jù)說,裁判官最多的案件是斯巴達和邁錫尼之間的爭端,該案以抽簽方式選出了600名裁判官)。許多情況下,選任出的裁判官都是先嘗試用調(diào)停方式解決爭端,調(diào)停失敗后才開始裁判。有時也利用近鄰城邦間組成的元老審議會來從事相關國家之間的裁判。不過,這類組織所進行的裁判大多限于宗教問題。成為仲裁裁判對象的主要爭端包括武力攻擊、本國國民待遇、財產(chǎn)、宗教等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最多的是領土和邊境問題。舉幾個廣為人知的事例來說,約公元前600年,雅典和麥加拉兩國之間就撒拉密斯島的領土權發(fā)生爭端。這一爭端通過由斯巴達國的5名市民組成的裁判得到解決。另外,雅典和密特雷勒之間就西戈意昂市所發(fā)生的爭端,則是通過科林斯國王培力安德羅斯的裁判得以解決。而且,公元前3世紀,小亞細亞的城邦薩摩斯和普里艾勒也曾將一處邊關要塞及其周邊領土的爭端交給羅德斯國的5名裁判官去解決。從其殘存的判決書來看,5名裁判官在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查和聽取雙方當事國的主張后,判定普里艾勒擁有領土權。判決書中還附有精確的邊境地圖。這些城邦間的裁判雖然建立在相關國家的合意基礎上,然而,在同一聯(lián)合體內(nèi),為了防止國家之間產(chǎn)生敵對關系、維持聯(lián)合體的勢力,通過裁判解決爭端逐漸成為義務。人們通過條約來設定裁判的義務。比如,公元前445年雅典和斯巴達之間的條約就包含有裁判條款。不過,就這兩國來說,裁判并沒有真正有效地發(fā)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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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5條)

 
 

  •   一直都在當當上買書,都是正版的,物流也很快還沒開始看,等看了追加好評
  •   原著是一本很好的書,譯著很好的反映了原著的精神。建議法律人都看看。
  •   很好的書,就是案例都太舊了,翻譯水準很高
  •   很好,很專業(yè)。了解國際法院的最佳著作
  •   商品本身保護的很好快遞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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