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通論》與《法之本質(zhì)

出版時間:2006-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日)磯谷幸次郎  頁數(shù):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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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一、本譯叢主要整理點校、勘校出版民國(包括少量清末)時期國人翻譯出版的外國經(jīng)典法律名著。在點校、勘校過程中,對原作不作任何有損原意的改動,僅作適當?shù)募夹g(shù)性加工。    二、原書為豎排版者,一律改為橫排。原文“如左”、“如右”之類用語,相應改為“如下”、“如上”等。    三、原書所用繁體字、異體字,現(xiàn)全部改為簡體字、正體字。個別若作改動會有損原意者,則予以保留,另加注說明。    四、原書無標點符號或標點符號使用不規(guī)范者,現(xiàn)一律代之以現(xiàn)在規(guī)范通行之標點符號。    五、原書無段落劃分者,點校、勘校時作適當之段落劃分。    六、原書所用譯名,現(xiàn)有新譯者,全部改為新譯。如“法郎西”改為“法國”,“意大里”改為“意大利”,“澳地利”改為“奧地利”等。但外國人譯名均未改,原因在于原書涉及的外國人名一般均未附外語原文,無法重譯。在這種情況下,與其誤譯,不如保留原貌為好。但對有些附有外語原文者,或點校、勘校者手中有外文原著(如《萬國公法》等)者,點校、勘校時對原譯名加注說明。

作者簡介

作者:(日)磯谷幸次郎 美濃部達吉

書籍目錄

法學通論法之本質(zhì)

章節(jié)摘錄

  本論  第一章 法律本義  何謂法律,似甚易知,然解之最難。古來學者所苦心思索,至今不見其定義也。抑不唯法學,無論何學,因其學科所用語詞之義不定,故解釋之也甚難。何謂動物,何謂植物,此不須研究而可明者也。然動植物學家,無論何人,不敢輕定界說?! ∥崛丝挤ㄖ徽Z,包含多種之意義,且其使用之區(qū)域廣大。故今后從事法學者,不可不先明吾人考究之法為如何,而棄似是而非之諸種法于不究也。故余將關(guān)于法學之意義,按其使用方法之廣狹,而漸人法之定義。  第一,法者,有一定之次序規(guī)則之義,此就法之文字最廣之義而解之也。夫世之用“法”字者,或云成文法,不文法,或云民法、刑法,用于當用“法”字之處者固不少。然又有云宇宙之大法,神佛之法,其他書法、禮法、文法等語者甚多。更有云腳氣療治法,腦病療治法者?! ∪毡局枪艁碇谩胺ā弊?,隨處生種種之義,唯于“法”字下加一“律”字,言“法律”其意乃無輕重也。不獨東洋而已,泰西諸國,“法”之一字,亦有種種用法?! ∪缬⒄Z謂“法”日“牢”(Law),此“牢”語有至廣之意義?;蛟啤耙Ψā保↙aw of attraction),或云“神法”(Law of god),或云“重力法”(Law of gravity),或云“宗教法”(Law of religion),或云“道德法”(Law of Morality),有諸種用法。其他如羅馬語之“衣由斯”(Ius),德語之“立喜脫”(Recht),法語之“獨落亞”(Droit),皆有“法”字之義?!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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