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傳統(tǒng)(第三卷)

出版時間:2003-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范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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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傳統(tǒng)  西方法律傳統(tǒng)  中國法律近代化  學術評論  資料與回憶  

章節(jié)摘錄

書    摘                                        書    摘    其一,關于歷史考據的“客觀性”問題。我以為,考據學家之選擇考據對象——也就是說,這個對象之所以需要考證,乃是因為考據學家感到它有問題——往往是有前提預設的,盡管這一預設是面對各種史料證據“逼迫”而確定的。胡適先生所謂“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說法,顯然是蘊涵了這個意思的?!?】既然是假設,那就既有可能被證實,也有可能被證否。但是,作為一個歷史考據的假設,它本身就意味著并不客觀。真正的問題在于:考據學家一旦提出假設,時常會被牽著鼻子走,有點兒像“鄰居的小孩竊斧”這個故事所說的情形,總之是越看越像。舉例來說,關于晚清修律引進西方法律一事,學者一向認為沈家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現在,有的學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伍廷芳的影響似乎更大。[2]在我看來,得出這個結論的基本前提就是:伍廷芳具有留學英國林肯律師學院的背景,深通西文西法;沈家本則是典型的舊式官僚,既不懂西文也不解西法。此外,配以相應的證據材料,進行邏輯的推理,如此一來,在晚清“移植”西方法律時伍廷芳的作用比沈家本大的結論,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推導出來了。其實,這個前提本身能否成立非常值得推敲。因為伍廷芳學習的是英國法,而晚清移植的是大陸法;另外,當日英國律師學院的法律教育對大陸法并沒有正規(guī)系統(tǒng)的傳授,所以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伍廷芳同樣“深通”大陸法,也就是說,在法律知識貯備上,伍廷芳比沈家本并沒有什么特別的優(yōu)勢?!?】在晚清中西法律沖突中,清代中國的酷刑制度早已成為洋人攫取治外法權的借口,并且設立領事裁判權與會審公廨的地方,西方的司法制度也已傳人中國;故而,在“奏折”里提到的那些改革措施——粗略的建議很難證明法律知識上的問題。最后,就晚清整個法律移植來看,承擔法典起草工作的主要是日本法律專家,而伍廷芳的任職時間甚短;反之,沈家本不僅任職時間很長,對西方法律的研討也頗為熱心。【2】故而,伍廷芳的影響和作用是否真的比沈家本大,似乎還很難說。這個例子表明:歷史考證其實也是一種解釋,一種推理和論證,它所得到的結論并無絕對的“客觀性”可言。在我看來,以上兩種說法完全可以同時并存。至于考證結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程度如何,是否具有“說服力”,則完全取決于考證學家對于史料的理解;而這種理解,往往具有濃厚的“主觀”色彩。真正關鍵的是,對史料的理解必須置于相應的“歷史語境”才能得到有效的證明。    其二,關于歷史考據的“真實性”問題。所謂歷史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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