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fā)達史

出版時間:2003-1  出版社: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莫理斯  頁數(shù):258  譯者:王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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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民國時期,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時期。該時期,不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專著,如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黃右昌著《羅馬法與現(xiàn)代》、楊鴻烈著《中國法律發(fā)達史》、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也推出了約四百余種外國法學譯著,如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孟羅•斯密的《歐陸法律發(fā)達史》等,它們是中.國近代法學遺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    令人擔憂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遠,這批譯著日漸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來,也因當時印刷水平低下、紙張質(zhì)量粗劣等原因,破爛枯脆,很難為人所查閱。同時,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為館藏書,只保存于全國少數(shù)幾個大的圖書館,一般讀者查閱出借也很困難。    鑒于上述現(xiàn)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瞻遠矚,關愛學術,策劃并決定對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的譯著進行整理、篩選,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的形式重新點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國時期法學遺產(chǎn),滿足學術界以及法律院校廣大師生學習和研究的需要。    本譯叢主要整理點校、勘校出版民國時期國人翻譯出版的外國經(jīng)典法律名著。    該書是依據(jù)著者在喬治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針對即將成為議員的人士所作的講座的講稿而成的。    《法律發(fā)達史》一書共分十章,以古代東方國家,以色列、巴比倫、腓列基、埃及、印度、古希臘、羅馬以及西歐中世紀諸國的社會發(fā)展為線索,概述了人類法的早期發(fā)展形態(tài),以及中世紀西歐諸國的法律發(fā)展狀況,尤其是羅馬民法與教會法、條頓族普通法之間的沖突與融合,羅馬法的演變與英美通法的關系,普通法與衡平法的沖突與融合等,從而論證法律的起源、性質(zhì)及與自然法的關系。著者同時指出,要借鑒歷史的經(jīng)驗,必須注重歷史的研究。

作者簡介

莫理斯(M.F.Morris),美國聯(lián)邦法院哥倫比亞區(qū)上訴法院法官。其所著《法律發(fā)達史》是于一九0九年出版的。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和性質(zhì)與自然法第二章 摩西法第三章 巴比倫腓列基和埃及法第四章 印度斯坦米太和波斯法第五章 古希臘法第六章 羅馬法第七章 羅馬民法與條頓民族之普通法間的競爭 第八章 羅馬民法與條頓民族之普通法間的競爭——續(xù)第九章 羅馬民法與英國普通法的關系 第十章 美國法

章節(jié)摘錄

  再者:“命令其‘適當’(Right)者,而禁止其‘邪惡’(Wrong)者。”——在這里這種說法是什么意思呢?是否有過法律條款是與此相反的呢?是否有過法律規(guī)定禁止其適當者而命令其邪惡者呢?在一般研究英國史或羅馬帝國史的人很容易對這個問題作正面的答復。還有,可曾有過準許以身體祭奉火神的風俗和贊成暗殺的習慣嗎?此外關于“適當”及“邪惡”的基本原理,和稅法之征收銀行支票稅以及征收海關進口稅的規(guī)定,其間有何種關系呢?至于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之過戶必需登記,這是符合哪種“適當”韻原理呢?其實在這種種情形,“適當”與風俗間以及“適當”與法令間都有關系,但是這都不是布拉克斯同所推定的關系?! ⊥瑫r我們又有一個問題——就是什么是國家最高權力者而又具有立法的優(yōu)先權?如果僅參考英國布拉克斯同對于這個問題的試答,那么這個答案是很難使人滿意的。他說是由國王、大臣及平民所組成的國會。但是他這部著作的整個意旨,據(jù)一般批評他的人,如邊沁(Bentham)及其他等人早已指出,其最有權勢者僅為國王一人而已。因為布拉克斯同是一個宣傳國王有至高權力獨立統(tǒng)治其人民的人——這種被人輕視的主義,在今日只需略提一下便要被人立時加以斥責。但是這不僅是學說而且是事實,英國政府在不蘭他日內(nèi)(Plantagenet)、都鐸爾(Tudor)和斯丟阿特(Stuart)執(zhí)政時,直到比較的近代時,都是這樣的。大約在二百五十年前,俄理佛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帶著他偽善狂熱而且殘忍的群眾,在納斯俾(Naseby)和馬斯敦(Marston)原野的血戰(zhàn)中,才把這個學說永遠的毀掉了?! τ诓祭怂雇亩x及其含意雖然都.致的而且最公正的予以否認,但是現(xiàn)代一般從事法學原理的著作家,在企圖說明什么是國內(nèi)法及國內(nèi)法的范圍與國內(nèi)法的認許時,也都茫然不知所措。此處所謂法律的認許就是說對于遵守法律之必要的根據(jù)和理由。法國的政論家及一部分的德國著作家,在這方面,跟著英美各作者以為是受著無神論的影響,否認上帝為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而在一種假定的契約中去找尋法律的起源,這種契約是由社會中各份子所訂立用以指導其相互間的適當行為,這就是他們所稱的民約(Social Compact)?!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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