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1-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作者:王澤鑒 頁數(shù):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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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由臺灣地區(qū)著名的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撰寫,本書(第一冊)研究民法的通則和所有權問題。本書(第二冊)共有四章,其主要內容是:(1)總論,講述物權意義、性質、體系、基本原則及其發(fā)展;(2)物權通論,講述物權的意義、種類、客體、效力和保護;(3)物權變動,講述了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物權行為、不動產和動產物權變動等;(4)所有權,講述了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和共有等問題。本書對中國大陸法學理論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臺灣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F(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jié) 物權法的意義和性質 第一款 物權法的意義 第二款 物權法的性質 第二節(jié) 物權法的體系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 第二款 物權的特別法 第三款 物權法與“憲法” 第三節(jié)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款 物權法上的自由和效率 第二款 私有財產制度 第三款 物權法上的私法自治 第四款 物權法的結構原則 第五款 物權法的解釋適用 第四節(jié) 物權法的發(fā)展 第一款 物權法與臺灣地區(qū)社會變遷 第二款 物權法的演變 第三款 “民法”物權編的修正第二章 物權通論 第一節(jié) 物權的意義 第一款 物權的概念 第二款 物權與債權 第二節(jié) 物權的種類 第一款 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款 物權的類型體系 第三節(jié) 物權的客體 第四節(jié) 物權的效力 第五節(jié) 物權的保護 第一款 私法上的保護 第二款 公法上的保護第三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jié) 基本理論 第一款 物權變動和法律事實 第二款 立法原則和規(guī)范模式 第三款 例題解說 第二節(jié) 物權行為 第一款 物權行為的意義、體系構成與適用法律 第二款 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 第三節(jié) 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四節(jié) 動產物權的變動 第五節(jié) 體系構成及綜合實例第四章 所有權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jié)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jié) 共有附錄一:“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錄二:土地權狀及登記謄本附錄三:事項索引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ǖ?7條)。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雖有當事人能力,但不具法人地位,無權利能力,其權利主體為全體區(qū)分所有權人,由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尚須注意的是,大廈管理員有代收文件的權限。應送大廈內住戶之執(zhí)行名義文件,經管理員代收者,發(fā)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本條例規(guī)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有當事人能力,主要在于使其得提起訴訟。本條例規(guī)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因執(zhí)行管理職務而需提起訴訟者,其情形有七:(1)第6條第3項,住戶違反同條第1項相鄰關系規(guī)定時,得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2)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共用部分使用方式規(guī)定時,得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及請求損害賠償。(3)第14條第1項,對于不同意重建之區(qū)分所有權人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qū)分所有權和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第20條第2項,訴請前任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移交公共基金。(5)第21條,訴請區(qū)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繳付積欠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分擔之費用。(6)第22條第1項,對重大違規(guī)之住戶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7)第22條第2項,對重大違規(guī)之區(qū)分所有權人訴請強制出讓其區(qū)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須注意的是,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提起訴訟者,不限上述情形,其依“民法”或其他法律得提起者,亦得為之。又各住戶于其權益受侵害時,得依法訴請救濟,自不待言?! 。ㄈ┕芾矸杖恕 」芾矸杖?,指由區(qū)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雇傭或委任而執(zhí)行建筑物管理維護事務者(本條例第3條第11款、第34條第9款)。管理服務人,如公寓大廈管理員、清潔工,對公寓大廈的管理具有直接關系,故本條例第47條規(guī)定:“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薄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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