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0-2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史尚寬 頁數: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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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tǒng)的困局、與世界接軌并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于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于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tǒng)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并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1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事業(yè)于此開始萌動,但旋即夭折。
內容概要
《繼承法論》繼“民法總則原論”“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物權法論”“親屬法論”而作,歷時兩載有半,名曰“繼承法論”,雖不及債法之復雜,物權法之錯綜,親屬法身分性質之顯著,然與債法物權法既異其趣,而與人法之親屬法亦異同參半,可謂介于財產法與身分法之間?!独^承法論》參酌最新立法及學說,并度以我情況及道義,綜合比較,以定取舍,務謀社會之有機發(fā)展,以求共存共榮。全書都五十萬言,取材最新,引伸至周,以為斯學研究之接引。
作者簡介
史尚寬(1898-1970),安徽桐城人。東京帝大法律系獲法學士學位。1922年柏林大學研究法律,兩年轉法國巴黎大學研究政治經濟。歷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學教授、“立法委員”、“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國民大會代表”、“司法院大法官”等職。曾躬預民法、憲法及其他法典起草及制定。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且涉獵領域廣泛,幾乎包含法學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等。主要著述有:《勞動法原論》、《民法總則釋義》、《民法原論總則》、《法學概論》、《法制》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序說;
第二章、繼承人、應繼分及繼承權;
第三章、遺產繼承之開始及其效果等等。
第四章 遺囑
參考書目錄
章節(jié)摘錄
七、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效力(一)當事人間之效力1.真正繼承人勝訴時表見繼承人之地位被否認,表見繼承人占有的繼承財產,應以繼承開始時之狀態(tài)(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及正當或不當得利之占有),包括的為回復。相對人為共同繼承人時,應按共同繼承人之應繼分使成為公同共有或為遺產之分割或再分割。繼承物由各種之權利所組成,被侵害之權利果屬于繼承物與否,何被侵害以及應以如何方法為回復,均應由法院別定。(1)有應為戶籍之訂正,登記或注冊之涂銷,有應命表見繼承人停止繼續(xù)為權利行使或命為其他物權或債權之返還,代償物、孳息及其他利得之返還,股票或債權證書之返還,要之應按侵害之方式命為適當之回復(石田相續(xù)80頁)。(2)繼承財產之代位物是否應予返還,在羅馬法有價格代替物及物代替價格(PretiummciditinlocumreietreSinlocumpretn)之原則。德民第2019條第一項明定“遺產占有人依法律行為以遺產之資力所取得者,視為由遺產所取得者”。第二項“依前項方法所取得之債權歸屬于遺產時,債務人以知其歸屬時為限,始應受其對抗,第406條至408條之規(guī)定準用之”。瑞士民法雖無明文,然解釋上代位原則亦有適用(Escher,z.§599,N.5-20)。我民法雖無規(guī)定,一般物上代位之原則,不獨就擔保物權(民法881條899條),對于特別財產亦有適用。繼承財產與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常應分別辦理,而且表見繼承人應回復繼承開始時之原狀,應為積極的解釋(近藤相續(xù)法123頁)。
編輯推薦
《繼承法論》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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