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99-0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楊澤偉 編 頁數(shù):379 字數(shù):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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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國際關系的演變,國際法也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為此,我們對《國際法教程》(第一版)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一方面是在保持原書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全書的內容重新進行了梳理,補充了新的資料,如《聯(lián)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和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等;另一方面,刷新、調整了部分內容,如“國際法律責任”由原來的一節(jié)擴充更新為一章、增加了“國際經濟法”專章。
作者簡介
楊澤偉,1968年9月生,湖南新寧人。法學博士、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等職。曾應邀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比較公法與國際法研究所、比利時安特衛(wèi)普大學、澳大利亞國立大學、英國鄧迪大學等做訪問學者或出席有關學術會議。主要著述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國際法的基礎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概念與性質 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歷史與現(xiàn)狀 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 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 第五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六節(jié) 中國與國際法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法原則宣言》 第三節(jié)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第三章 國際法的主體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 第三節(jié) 關于個人是否是國際法主體的問題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第一節(jié) 國家的要素與類型 第二節(jié)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jié)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四節(jié) 國際法上的繼承第五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第三節(jié) 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 第四節(jié)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第六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jié) 國籍 第二節(jié)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jié)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jié) 難民第七章 國際法上的領土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領土的變更 第三節(jié) 領土主權的限制 第四節(jié) 國家邊界與邊境制度 第五節(jié) 南北極及其法律地位第八章 海洋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內海水與領?!〉谌?jié) 毗連區(qū)與專屬經濟區(qū) 第四節(jié) 大陸架 第五節(jié)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與群島水域 第六節(jié) 公?!〉谄吖?jié) 國際海底區(qū)域.第九章 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第一節(jié) 航空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節(jié) 空中劫持 第四節(jié) 外層空間法概述 第五節(jié) 外層空間法律原則和制度第十章 國際人權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人權憲章 第三節(jié) 區(qū)域性國際人權公約 第四節(jié) 人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 第五節(jié) 人權國際保護的實施制度 第六節(jié) 中國與人權國際保護第十一章 國際組織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聯(lián)合國 第三節(jié) 專門性國際組織 第四節(jié) 區(qū)域性國際組織第十二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外交關系法 第三節(jié) 領事關系法第十三章 條約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jié) 條約的遵守、適用及解釋 第四節(jié) 條約的修訂、終止與無效第十四章 國際環(huán)境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環(huán)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國際環(huán)境保護制度第十五章 國際經濟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貿易法 第三節(jié) 國際貨幣金融法 第四節(jié) 國際投資法 第五節(jié) 國際經濟組織第十六章 國際爭端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 第三節(jié)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四節(jié) 國際組織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作用第十七章 戰(zhàn)爭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戰(zhàn)爭的開始與結束 第三節(jié) 戰(zhàn)爭法規(guī)的內容 第四節(jié) 戰(zhàn)時中立法 第五節(jié) 戰(zhàn)爭犯罪及其責任附錄 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國家可以放棄豁免,即自愿地在外國法院不援引其國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為在他國國內法院應訴或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自愿性是國家放棄豁免權的前提條件,任何國家不得強迫他國放棄管轄豁免。國家放棄管轄豁免權可通過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明示放棄是指國家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其他書面合同、發(fā)表書面或口頭的特別聲明等方式明確表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默示放棄是指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或以出庭應訴、提起反訴等參與訴訟的行為表示接受法院管轄,但國家派代表至外國法院主張國家豁免權或作證的行為不能視為國家默示放棄管轄豁免。國家自愿放棄司法管轄權的豁免,并不當然包括放棄對其財產的訴訟保全豁免和強制執(zhí)行豁免,國家對國家財產的保全豁免和執(zhí)行豁免的放棄須另行明示作出?! τ趪宜痉ɑ砻鈾嗟睦碚摳鶕羞^治外法權說、國際禮讓說、互惠說等不同主張。治外法權說認為一國在他國的行為猶如在其本國領域內從事的行為,因此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國際札讓說認為國家之間相互給予豁免權是基于國家之間的禮讓和善意;互惠說認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的根據在于國家之間的互惠互利,只有一方給予另一方豁免,后者才會給予前者豁免?! 业乃痉ɑ砻鈾嗍菑摹捌降日咧g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根據這項規(guī)則,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和國家財產,外國法院是無權對其行使司法管轄的,這稱之為“絕對豁免原則”。20世紀后,由于國家普遍從事商業(yè)活動,一些國家的法院在處理國家主權豁免問題的案件時,把國家的行為分為“主權性行為”和“非主權性行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后者則不能享受豁免,這稱之為“有限豁免原則”或“相對豁免原則”。 20世紀以來,有限豁免原則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國家的支持。一戰(zhàn)以后,歐洲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瑞士、奧地利、希臘等國均逐漸轉向有限豁免的立場。二戰(zhàn)后,少數(shù)原來堅持絕對豁免傳統(tǒng)的發(fā)達國家也都通過國內立法轉變了態(tài)度(如美國的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英國的1978年《國家豁免法》、加拿大的1982年《國家豁免法》),而一些發(fā)展中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國,或為保持與原殖民國家在法律上的一致性的傳統(tǒng)或出于實行對等原則,也紛紛轉向有限豁免立場?!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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