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

出版時間:2003-4  出版社: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澤鑒  頁數(shù):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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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拙著“民法概要”系為學習民法者提供基本參考教材,兼作初學入門及綜合復習之用。 “現(xiàn)行民法”多達一千二百七十四條,如何加以“概要化”,誠屬不易。本書內(nèi)容著重于闡釋民法的價值理念,分析討論權利體系、法律行為、債之關系(尤其是契約及侵權行為)、物權、親屬、繼承等重要制度的功能,并提供若干相關統(tǒng)計資料,使讀者能較宏觀地了解攸關個人權益及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之私法秩序的理論架構與實際運作。    民法為“眾法之母”,建立了法律上的基本概念、體系構造及利益衡量、價值判斷的思考方法。此亦為本書重點的所在,希有助于能較深刻把握法律的解釋適用及論證說理,此乃學習法律應具備的基本素養(yǎng),在此意義上本書亦具法學入門的功用。    本書設計一百五十七個例題,闡釋民法上的立法政策、規(guī)范模式及解釋適用的核心問題。此等例題具有多種功能,可啟發(fā)思考,可促使更敏銳的分析爭點、探索解決途徑,可培養(yǎng)法律想像力,亦可供復習檢討學習成果之用。請耐心、細心閱讀,若能寫成書面,相互討論,更有助益。    關于民法的學習,初學者最感困惑的是須否記憶條文。法律體現(xiàn)于條文,條文系由概念構成,組成體系,以一定的要件及法律效果規(guī)范人民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條文需要“理解”,始能妥適解釋適用,但某種程度的“記憶”亦屬必要,其最有效率的學習方法,系“來回穿梭于法律條文與教科書之間”,即閱讀教科書時,務必查閱相關法條,閱讀法條,亦須對照教科書,并注意及于實例的演習,期能互相啟發(fā)?,F(xiàn)行民法文字典雅、精確,蘊涵各種類型法律條文的構造模式,若能細心揣摩體會,必能培養(yǎng)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學習法律,本屬不易,概要之書,猶多困難。內(nèi)容過于簡要,語焉不詳,不免于條文的排列組合。詳為闡釋,勢必增加編幅,不符概要之旨。此類書籍,至少須讀三次,始能得其要義。第一次為粗讀,窺其大要,不宜一開始即逐字逐句閱讀,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讀,作較深入徹底的理解。最后則致力于融會貫通,綜合整理其原理原則,構成理論體系。    本書的撰述純屬意外,承蒙學林出版社林金水先生、莊品秀女士的鼓勵和催促,謹致謝意。馬緯中君協(xié)助搜集資料,并致謝忱。林清賢先生細心校閱全書,提供改正意見,助益良多,實深感荷。    編寫本書,耗時四個月,可謂夙夜匪懈,疏誤難免,敬請指正。感謝 神的恩典、家人的愛心和體諒、讀者的支持,使我仍能在喜樂中持續(xù)不斷地從事一些卑微的工作。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臺灣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jīng)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F(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與性質(zhì)  第二章 民法與私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釋適用  第四章 臺灣社會變遷、民法基本原則及私法秩序的發(fā)展第二編 民法總則  第一章 緒說  第二章 人:權利主體  第三章 權利客體  第四章 權利變動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第三編 債(一):債之通則  第一章 債編的體系構成及債之關系  第二章 債之發(fā)生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數(shù)債務人與債權人  第六章 債之移轉(zhuǎn)  第七章 債之消滅 第一節(jié) 債之消滅的意義、原因及效力第四編 債(二):各種之債  第一章 總說  第二章 讓與財產(chǎn)權的契約  第三章 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的契約  第四章 勞務及工作給付契約  第五章 具共同團體性的契約  第六章 債權的有價證券化  第七章 承擔風險的契約第五編 物權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物權變動  第三章 所有權  第四章 用益物權  第五章 擔保物權  第六章 占有第六編 親屬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親屬關系  第三章 婚約  第四章 結婚  第五章 父母子女  第六章 監(jiān)護  第七章 扶養(yǎng)  第八章 家、親屬會議第七編 繼承  第一章 繼承法的“憲法”基礎及結構原  第二章 遺產(chǎn)繼承人  第三章 遺產(chǎn)的繼承  第四章 遺囑  第五章 繼承法的體系構成及實例解說

章節(jié)摘錄

  第三款 債權的實現(xiàn)及自然債務  一、債權的實現(xiàn)  債權人基于債之關系,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求力)。債務人怠于履行其義務時,法律并不主動采取行動,而是讓債權人自行決定是否實現(xiàn)其權利。債權人一旦決定行使其權利時,法律則提供其權威、力量及制度,使債權人得訴請履行(執(zhí)行力),必要時并得強制執(zhí)行:于特殊情形更容許債權人自力實現(xiàn)其債權,例如采取自助行為(第一五一條)。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此項給付,債權乃成為保持此項給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 《⒉煌耆珎鶛嗯c自然債務 ?。ㄒ唬┎煌耆珎鶛唷 鶛嗤ǔ>哂星笆稣埱罅?、強制執(zhí)行力、實現(xiàn)力、及保持力。債權欠缺某種效力的,亦屬有之,學說上稱為不完全債權。例如婚約不能強迫履行(第九七五條),債權請求權罹于消滅時效時,債務人得拒絕履行(第一四四條)。其有請求力,但欠缺執(zhí)行力的,例如關于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判決,不得強制執(zhí)行。 ?。ǘ┳匀粋鶆铡 ∽匀粋鶆盏母拍钤醋粤_馬法,有時用于不能依訴請求的給付義務(如罹于消滅時效的債務)。有時指基于道德上義務而發(fā)生的“債務”。有時指因不法原因而發(fā)生的“債務”。有時更不加區(qū)別,兼指諸此情形而言。用語分歧,使用之際,須明確指出系指何種情形而言,并避免由此導出不合理的推論。須注意的是,賭博系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賭債非債,不得請求給付,其已為給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第一八O條第四款)。

編輯推薦

  系為學習民法者提供基本參考教材,兼作初學入門及綜合復習之用?!艾F(xiàn)行民法”多達一千二百七十四條,如何加以“概要化”,誠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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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4條)

 
 

  •   從我學習法律至今已經(jīng)七年了,知道王澤鑒先生也已經(jīng)五年了,這本書在上學時從圖書館借來讀了2遍,后來買了2本都被朋友要走呵呵,這次買了誰借、誰要都不給了。好在他教給我們法律思維的方法,法條因時因地可以不同,但是大陸法系的法律思維方式大體是相同的,所以學習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學習法律思維方式,強力推薦學習民法的同學買來,作為教材苦讀十遍,定有豐厚的收益??!
  •   我一直很推崇王澤鑒的書,這本民法概要濃縮了他的民法總則、債法、物權法等幾本著作,講的比較簡單,但深度還是有的。如果想深入全面了解民法的人可能分別買那幾本書比較好,但就是那幾本加起來有點貴。
  •   每每羨慕傳統(tǒng)中國的語言文化的原汁原味,尤其在法律語言的運用上。當下許多書本的文字,讀來如白開水一般無滋味。這本書,誠然有些語言不能當下理解,但細細推敲便十分有趣。當然,對于民法理論的學習幫助甚巨,還在研讀中。
  •   王澤鑒先生將民法的主要內(nèi)容通過一本著作串聯(lián)起來,并且相互聯(lián)系,適合希望對民法形成一個整體概念的讀者閱讀,很經(jīng)典的一本書。
  •   德國民法日本學,日本民法臺灣學,臺灣民法大陸學,王澤鑒老師的民法學已經(jīng)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大陸民法學者,所以 如果打算在民法學上有所造詣,必讀此書
  •   個人感覺比大陸的民法教材寫得普遍要好一些,特別是一些簡短但是很有代表性的案例,讓讀者可以在很短的時間里掌握基本原理;并且這本書的另一大好處就是它語言簡潔,沒有很多學說的堆砌,整體上十分清晰明了(相比《民法原論》好了不知多少倍)。
  •   民法學入門基礎讀物,值得反復學習
  •   有點臺灣味,建議讀新修訂版
  •   王澤鑒的書還是相當不錯的
  •   法學中的經(jīng)典
  •   本書很不錯,價格低,當當網(wǎng)書全還包送貨上門,更有電子書0.1元一本。好好好!
  •   書的質(zhì)量很好~真的不錯,印刷什么的都沒問題
  •   內(nèi)容充實且詳細,對我考研很有幫助
  •   書包裝很不錯,一看就是正版,內(nèi)容還沒仔細看,但字跡清晰,很好
  •   沒想到這么厚,不過書不錯
  •   收到后還沒有看很多。但是書的質(zhì)量很好,到貨也很快。
  •   經(jīng)典書,當當?shù)呢浺膊诲e。選書還得在當當。
  •   老師推薦的是有道理的。
  •   正版 還沒看
  •   這個商品不錯。值得推廣。
  •   為了考試買的,堅持研讀吧
  •   紙的質(zhì)量有待改進,應該不算是正版
  •   好書,送的也快
  •   內(nèi)容比較多,書本比較好,值得學習
  •   好書,值得好好讀,而且不能是電子版。
  •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與性質(zhì)
      
      2009年11月16日
      10:48
      
      
      [例題1]甲駕車故闖紅燈,撞到路人乙致重傷,不為救助而逃逸,為警查獲。試問甲違反何種法律,應受何種制裁,其管轄法院。并以此例說明“公法與私法”的區(qū)別,民法的意義和性質(zhì)。
      
      一、法律與社會規(guī)范
      
      人群共處則須有一定的規(guī)范(社會游戲規(guī)則),諸如習慣、宗教、道德、及法律,以共同協(xié)力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生活。法律系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guī)范,其中以規(guī)定買賣、租賃、雇傭、所有權、婚姻、繼承等一般生活關系的民法,最屬重要。要了解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意義和性質(zhì),必須將其置于由諸法律所組成的法秩序中加以觀察,在法律體系上加以歸類定性,此乃法律人的一種重要思考方法,應予注意。
      
      民法規(guī)定一般生活關系,在法律體系中最重要。了解民法,應將之放諸整個法律體系中加以考察。
      
      二、公法與私法
      
     ?。ㄒ唬﹨^(qū)別標準
      1、利益說:以目的為公益還是私益為標準。
      2、從屬規(guī)范說:規(guī)范的是上下隸屬關系,還是平等關系為標準。
      3、主體說: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4、特別法規(guī)說(新主體說):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者,為公法;該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者,為私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規(guī)范意義在于自由與平等,即個人得自主決定,自我負責地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私法自治)。
      
      私法與公法有不同的規(guī)范原則:私法以個人自由選擇為特征,公法則以強制或拘束為內(nèi)容;前者強調(diào)自主決定,后者須有法律依據(jù)及一定的權限。任何社會在決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形成國民生活時,對于此種區(qū)別應有清楚的認識,并建構最妥適的規(guī)范。為保障個人自由權利,應遵循有疑義時為自由的原則,以私法為優(yōu)先,其主要理由系個人乃自己事務的最佳判斷者及照顧者,個人自主決定,就其行為負責,有助于促進社會進步及經(jīng)濟發(fā)展。國家必須保障私法制度能有發(fā)揮其功能的條件,并排除契約自由的濫用。國家為更高的價值或公益而為強制或干預時,應有正當理由。
      
     ?。ǘ﹨^(qū)別的實益
      
      主要實益在于訴訟時的法院管轄及其救濟程序,此涉及“憲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及其實踐的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訴訟案件的性質(zhì)及訴訟制度的功能而為設計。我現(xiàn)行法系采普通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二元制度。
      
      “國家行為”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例如課征稅捐、核發(fā)建照等,系屬公法行為。其屬私經(jīng)濟行為的,如租用辦公廳舍,對地震寨民出售公民住宅,經(jīng)營公車捷運等,則屬私法上行為。私法上契約的爭議屬民事訴訟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但所謂公法上契約(如醫(yī)學院公費生與教育部門締結的契約),具公法性質(zhì),屬于公法上爭訟事件,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三、[例題1]解說及體系構成
      
      1、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系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審判。民事,應先依法律規(guī)定(“民法”第一條),此包括民法及其它民事特別法。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shù)囊?guī)范基礎為“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或第一九一條之二規(guī)定。
      
     ?。?)《中華民國民法典》第一條(法源)規(guī)定:“民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贝箨懨袷屡袥Q常見以“無法律依據(jù)”為由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如果依照該條文來判斷,顯然屬于大謬。此處三個問題為:(1)民事糾紛,在無法律依據(jù)情形下,法院是否應予以審理?(2)如果法院應予以審理,審理依據(jù)為什么?(3)審理結果應達到什么樣的程度?
      (2)“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于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cè)酥熑危?br />   汽車、機車或其它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于他人者,駕駛?cè)藨r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于防止損害之發(fā)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犯“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過失傷害罪,即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二八七條,并請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六條)。又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guī)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 />   
     ?。?)“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yè)務之人,因業(yè)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八七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于執(zhí)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br />   (3)“刑法”第一八五條(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六條:
      汽車駕駛?cè)耍瑹o駕駛執(zhí)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cè)诵械阑蛐薪?jīng)行人穿越道不依規(guī)定讓行人優(yōu)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cè)?,在快車道依?guī)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guī)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一條規(guī)定:“汽車駕駛?cè)?,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采取救護或其它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zhí)照?!保ㄍ瑮l例第六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身不得考領駕照,關于其“合憲性”,參閱大法官釋字第531號解釋)。此項交通處罰乃行政法上的制裁,具公法性質(zhì),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guī)定由普通法院處理(第八七條以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七條:
      汽車駕駛?cè)?,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后段、第四項后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后段規(guī)定吊銷駕駛執(zhí)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于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nèi),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大法官釋字第531號解釋(附后)
      
      
      由上述可知,私法與公法的區(qū)別實益在于法律的適用、管轄法院及救濟程序。同一行為得同時構成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私法與公法具有不同的規(guī)范功能,并以“憲法”作為最高規(guī)范,由大法官職掌“憲法”的解釋及“合憲性”審查,以維護實踐“憲法”上法治社會原則,保障人民的基本權,而建構如下的法秩序:
      
      
      法秩序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刑法:普通法院
      
      特別規(guī)定:普通法院
      
      公法
      
      行政法(公法上爭議)
      
      “憲法”
      
      私法:普通法院
      
      大法官
      
      大法官釋字第531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90年10月9日
      
      解釋爭點
      道交條例就駕車致死傷逃逸,吊照禁再考領規(guī)定違憲?
      
      數(shù)據(jù)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12 期 1-8 頁總統(tǒng)府公報 第 6430 號 38-48 頁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本條項已于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并入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汽車駕駛?cè)笋{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駕駛執(zhí)照。其目的在增進行車安全,保護他人權益,以維護社會秩序,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并無抵觸(本院釋字第二八四號解釋參照)。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明定,因駕車逃逸而受吊銷駕駛執(zhí)照之處分者,不得再行考領駕駛執(zhí)照(本條項業(yè)于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為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該規(guī)定系為維護車禍事故受害人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必要之公共政策,且在責令汽車駕駛?cè)松票M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屬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惟凡因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zhí)照后,對于吊銷駕駛執(zhí)照之人已有回復適應社會能力或改善可能之具體事實者,是否應提供于一定條件或相當年限后,予肇事者重新考領駕駛執(zhí)照之機會,有關機關應就相關規(guī)定一并盡速檢討,使其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
      
      理由書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有受傷或死亡之情形者,應實時救護或采取必要之措施,以防損害范圍之擴大。如駕駛?cè)擞谡厥潞?,隨即駕車逃離現(xiàn)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求償無門,自有從嚴處理之必要。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汽車駕駛?cè)笋{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駕駛執(zhí)照(本條項已于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并入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旨在增進行車安全,保護他人權益,以維護社會秩序,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并無抵觸(本院釋字第二八四號解釋參照)。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明定,因駕車逃逸而受吊銷駕駛執(zhí)照之處分者,不得再行考領駕駛執(zhí)照(本條項業(yè)于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為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該規(guī)定系為維護車禍事故受害人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必要之公共政策,且在責令汽車駕駛?cè)松票M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屬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惟凡因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zhí)照后,對于吊銷駕駛執(zhí)照之人已有回復適應社會能力或改善可能之具體事實者,是否應提供于一定條件或相當年限后,予肇事者重新考領駕駛執(zhí)照之機會,有關機關應就相關規(guī)定一并盡速檢討,使其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
      
      大法官會議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曾華松
      劉鐵錚
      王澤鑒
      謝在全
      陳計男
      施文森
      孫森焱
      王和雄
      林永謀
      楊慧英
      蘇俊雄
      董翔飛
      黃越欽
      吳 庚
      戴東雄
      秘書長 楊仁壽
      相關附件
      抄鄭○明聲請書
      為因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遭受不法侵害,經(jīng)依法提起訴訟,對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認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聲請解釋憲法如次: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請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有關 吊銷駕駛執(zhí)照,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之規(guī)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之規(guī)定,應歸無效,又此項聲請之目的有二:(一)回復聲請人由于行政機關執(zhí)行違反憲法之法律所遭受剝奪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yè),以維生計之權利。(二)排除此項違反憲法之法律,以免其他人民亦遭受侵害。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zhì)與經(jīng)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聲請人領有監(jiān)理機關核發(fā)小貨車職業(yè)駕駛執(zhí)照,并以駕駛貨車為職業(yè),聲請人于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二十時二十五分許,駕駛營業(yè)用小貨車沿臺北市內(nèi)湖區(qū)新明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jīng)該路九十九號前,因與一部逆向行駛之機車擦撞,當時因該機車未倒下,而繼續(xù)行駛中,致聲請人誤以為對方并未受傷,而繼續(xù)行駛,直至聲請人于前方路口等待紅燈時,經(jīng)警方告知,始知對方受傷,而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聲請人上開行為以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cè)苏厥轮氯耸軅蛩劳鑫茨?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者,而依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處聲請人吊銷駕駛執(zhí)照永不得考領駕照之處分(附件一),聲請人不服,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該法院于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四十八號裁定仍適用前開規(guī)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附件二),聲請人不服又向臺灣高等法院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又于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相同理由駁回抗告(附件三),致聲請人頓失以駕駛貨車之工作,并永久剝奪聲請人選擇以駕駛為職業(yè)之自由。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ㄒ唬┌慈嗣裰鏅?、工作權、財產(chǎn)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十五條所明文規(guī)定,而所謂工作權,系指人民有工作自由與職業(yè)自由,亦即人民為維持其生存,得依志趣、能力以選擇相合之職業(yè)。雖憲法第二十三條又規(guī)定:「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谷凰Q必要乃指比例原則,立法、司法或行政機關在立法或執(zhí)行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法律時,應有合理之比例關系,以防權力濫用,侵害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茲就以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最主要之法律之刑法及行政法而言,不論刑法或行政法之處罰,通常規(guī)定處罰之上限與下限,以供執(zhí)法機關依違反行為之輕重給予裁量,課以符合比例原則之刑罰或行政罰,就以比行政罰嚴重之刑法言,即鮮有唯一死刑之規(guī)定,即使刑法上有唯一死刑之規(guī)定,但法官在適用唯一死刑之法律時,仍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以供裁判時之裁量。然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與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在立法上竟采用一律吊銷駕駛執(zhí)照,永不得考照之處罰,而吊銷執(zhí)照永不得考照系剝奪人民選擇駕駛之工作與職業(yè)之自由與權利,為最嚴重之行政處罰,相當于刑法上死刑之規(guī)定,而比行政罰尚且嚴重之刑法,尚且賦予裁判者一定之裁量空間,且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立法,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竟立法一律處以吊銷駕照,永不得考照,實已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之比例原則。
      (二)次查汽車駕駛?cè)?,如肇事致人受傷,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肇事致人死亡,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立法之所以就侵害法益為生命或身體有不同評價,實為符合法益相當原則,即法益破壞與刑法賦予必須相當,亦即犯罪與處罰刑必須相當。同理,汽車駕駛?cè)?,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亦應區(qū)分致人受傷與致人死亡,而有不同之行政處罰。蓋侵害之法益既有不同,自應依侵害不同法益,而課以不同行政罰,始符合法益相當原則,否則肇事致人輕微之受傷而逃逸,與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同論處吊銷駕照永不得考照,顯不符法益相當原則。
     ?。ㄈ┚C上所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有關吊銷駕駛執(zhí)照,永不得考照之規(guī)定,系永久剝奪人民自由選擇駕駛為職業(yè)之自由,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之范圍,且不分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同法益受害,一律處以永不得考照之處分,亦有違法益相當原則,為此聲請貴院惠予審查,并為違憲之宣告,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精神,實感德誠。
      此 致
      司 法 院
      所附關系文件之名稱及件數(shù)
      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駕駛執(zhí)照吊 (扣)銷執(zhí)行單復印件乙件。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四十八號交通事件裁定復印件乙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抗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復印件乙件。
      聲 請 人:鄭○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
      
     ?。ǜ郊?br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交抗字第四二號
      抗告人即
      受處分人 鄭 ○ 明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四十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cè)?,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zhí)照,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修正后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亦設有相同之規(guī)定。
      二、原處分機關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鄭○明酒后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八七毫克,猶于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時二十五分許,駕駛JV│五五七號營業(yè)用小貨車,以四十五公里時速超速行駛,沿臺北市內(nèi)湖區(qū)新明路快車道東向西行駛,在該路九十九號前,左側(cè)車身擦撞對向行駛于內(nèi)側(cè)快車道、由陳○智駕駛之QUP│四一○號機車,致陳女昏迷并受有左眼裂傷、左手擦傷、左耳裂傷之傷害,乘客葉○珠受有臉部多處裂傷、牙齒斷三顆、左大腿關節(jié)處裂傷之傷害,鄭○明竟駕車逃逸,未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未向警察機關報案,經(jīng)路人報警,而為警張○煌追至成美橋口攔停,有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交通事故分析表、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表(二)等復印件各一件,及談話紀錄表復印件五件在卷可稽,經(jīng)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據(jù)以裁處吊銷駕駛執(zhí)照等情。抗告人則以系單純擦撞,不知有人受傷,且因被害人違規(guī)所致,伊無過失,亦無肇事逃逸之不法意圖,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查抗告人確于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時二十五分許,酒后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八七毫克,猶駕駛JV│五五七號營業(yè)用小貨車,以四十五公里時速超速行駛,沿臺北市內(nèi)湖區(qū)新明路快車道東向西行駛,在該路九十九號前,左側(cè)車身擦撞對向行駛于內(nèi)側(cè)快車道、由陳○智駕駛之QUP│四一○號機車,致陳女昏迷并受有左眼裂傷、左手擦傷、左耳裂傷之傷害,乘客葉○珠受有臉部多處裂傷、牙齒斷三顆、左大腿關節(jié)處裂傷之傷害,鄭○明竟駕車逃逸,未采取救謢或其他必要措施,并未向警察機關報案,經(jīng)路人報警,而為警張○煌追至成美橋口攔停,有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交通事故分析表、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表(二)等復印件各一件,及談話紀錄表復印件五件在卷可稽,又抗告人以四十五公里之時速與對向在前之機車擦撞,豈有不知被害人將因此而受傷之理?抗告人系故意肇事逃逸甚明,亦足反證抗告人明知肇事情形嚴重。是抗告人駕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未即采取救謢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違反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修正后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甚明??垢嫒怂q,顯系事后卸責之詞,不足采信。本件事證明確,抗告人違規(guī)行為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開規(guī)定裁處吊銷駕駛執(zhí)照,并無不當。原審以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zhí)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jù)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本聲請書其余附件略)
      
      抄李○土聲請書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聲請解釋憲法,并將有關事項敘明如左。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jīng)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中市警刑裁字第○○七七二七號裁決書,裁處吊銷聲請人之駕駛執(zhí)照,并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之處分。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jīng)該院以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該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抗告,經(jīng)該院以八十六年度交抗字第一九○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
      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該號判決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汽車駕駛?cè)耍缯厥轮氯耸軅蛩劳觯瑧床扇【茸o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zhí)照」;「又違反上開規(guī)定,吊銷駕駛執(zhí)照,不得考領駕照」作為裁定之根據(jù)。而上開法律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并抵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例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怪杀A粼瓌t及比例原則。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前揭法律違憲且宣告其不再采用。
      二、疑義之性質(zhì)與經(jīng)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一)疑義之性質(zhì)及經(jīng)過:
     ?。保_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于八十六年一月廿三日以中市警刑裁字第○○七七二七號裁決書載:「李君(即聲請人)于下述時地(即八十五年十月廿一日于○○市○○○路○○○○○○○○○號特營大貨車肇事,致人受傷未能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裁決如主文」;「裁罰主文為:吊銷駕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梗ǜ郊唬?br />  ?。玻曊埲瞬环摬脹Q,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該法院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而駁回異議(附件二)。聲請人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仍引用同一法律,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附件三)。
      3.另,聲請人所涉刑事責任,雖經(jīng)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案提起公訴(附件四),但經(jīng)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判決無罪(附件五),又經(jīng)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九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附件六),意即聲請人于該車禍事件并無刑事責任。
     ?。矗磁_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交抗字第一九○號)所引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抵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
      (二)涉及之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憲法第十五條、憲法第二十三條。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及見解
     ?。ㄒ唬┚腿嗣窕緳嗬拗茟媳壤瓌t:
     ?。保磻椃ǖ谄邨l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且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故平等權及工作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非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不得加以限制。而該條所謂的「必要時」,依多數(shù)憲法學者之見解,系指限制基本權利之目的及限制所使用之手段,須具有合理的比例原則關系,不得不成比例。而比例原則之內(nèi)涵一般言之有參:
     ?。ǎ保┻m當性原則。其意指所采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
     ?。ǎ玻┳钚∏趾υ瓌t。其意指所采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于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必要性原則。
      (3)比例性原則。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系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手段固可達成立法目的,惟其法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權利過量之損失。
     ?。玻畵?jù)上說明,確定裁判說明所引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吊銷駕駛執(zhí)照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吊銷駕駛執(zhí)照后不得考領駕照之規(guī)定,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并且不當?shù)厍趾β曊埲擞趹椃ㄋU现降葯嗉肮ぷ鳈?。因為,聲請人系以駕駛聯(lián)結車為客戶運送貨物維生,聲請人之駕駛執(zhí)照一旦被吊銷,則聲請人即無法合法地從事該項工作,聲請人之工作權自受有侵害。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不問行為人對車禍之發(fā)生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一概處以吊銷駕照之處分,其限制工作權所使用之手段,顯然不適當。因行為人對車禍之發(fā)生并無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人無刑事責任,但卻面臨駕照被吊銷,且永久不得考領駕照之處分,且所使用之行政手段已嚴重侵害到人民之工作權。再者,鈞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稱:「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guī)定時,雖不以出于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聲請人于車禍之發(fā)生無故意、過失,已經(jīng)刑事法庭判決確定,故行政機關援引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guī)定,對聲請人所作之處分,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等規(guī)定。
      綜上所述,狀請 鈞院就本件法律規(guī)定違憲部分,加以解釋,以保障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司 法 院 公鑒
      聲 請 人:李○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ǜ郊?br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八十六年度交抗字第一九○號
      受處分人
      即抗告人 李 ○ 土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于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處分(中市警刑裁字第○○七七二七號裁決書),聲明異議,經(jīng)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三九號),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即抗告人(下稱受處分人)于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九時二十分駕駛車牌號碼ID「一○九號營業(yè)大貨車行經(jīng)○○市○○○路○段○○○號前,與蔡○穎所駕駛之車牌號碼SZD「九六二號輕機車發(fā)生擦撞,致蔡○穎受傷,受處分人未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經(jīng)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隊員謝○茂依據(jù)現(xiàn)場實況及事后查證,填掣中市警刑交(丙)字第五○六○○○八號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舉發(fā),受處分人未依限到案,該局再于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以中市警刑裁字第○○七七二七號裁決書裁處吊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zhí)照,并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等情事。惟受處分人則以:本件車禍發(fā)生時,受處分人并未經(jīng)過肇事現(xiàn)場,受處分人并無過失或違規(guī)行為,且事發(fā)之后半小時,受處分人雖經(jīng)過現(xiàn)場,惟受處分人亦未察覺所駕駛聯(lián)結車后曾有擦撞,又依被害人機車毀損部分與抗告人車輛擦痕并未相符,自不能論以肇車逃逸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cè)?,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采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zhí)照。又違反上開規(guī)定,吊銷駕駛執(zhí)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現(xià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jīng)查,受處分人于前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ID「一○九號營業(yè)大貨車行經(jīng)○○市○○○路○段○○○號前,與蔡○穎所駕駛之車牌號碼SZD「九六二號輕機車發(fā)生擦撞,致蔡○穎受有骨盆骨折并大量后腹膜腔出血、會陰肛門撕裂傷等情,已據(jù)被害人于警訊及本件原審及本院調(diào)查中指述甚詳,且有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按,并經(jīng)證人賴○月、林○蘭于警訊中及本院調(diào)查時分別供述甚詳,賴○月且證稱,聯(lián)結車司機(即受處分人)肇事時未停車,駛至前方買早點方停車,也曾下車察看輪胎等情在卷,受處分人亦因本件車禍,已經(jīng)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起訴書附卷可按。況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傳喚受處分人到場后,經(jīng)勘察比對被害人之機車所附著聯(lián)結車輪胎之膠漆與受處分人所駕駛聯(lián)結車右后輪外緣擦痕,亦相吻合,并經(jīng)證人即警員陳○貴于本院供證明確,復有臺中市警察局移送書及照片十幀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事后駕車逃逸之事實,亦經(jīng)承辦警員載明于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表,是受處分人辯稱不知情而無過失或違規(guī)行為一節(jié),實無足采。再者,本件受處分人違規(guī)行為,已經(jīng)臺中市交通隊隊員謝○茂依據(jù)現(xiàn)場實況及事后查證,填掣中市警刑交(丙)字第五○六○○○八號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舉發(fā),并經(jīng)臺中市警察局以中市警刑裁字第○○七七二七號裁決書裁處吊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zhí)照,并有上開通知單及裁決書附卷可證。從而原審據(jù)此以抗告人之異議無理由,而駁回其對原處分機關裁處吊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zhí)照,及使受處分人不得考領駕駛執(zhí)照之異議,并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jù)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ū韭曊垥溆喔郊裕?br />   
  •     
      王先生單取此題置于序言之前,以為全書例題之示范,顯見此例題最具民法分析之典型意義。
      
      【例題3】第七九八條規(guī)定:“果實自落于鄰地者,視為屬于鄰地。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奔遵{車違規(guī)超速撞到乙庭院的蘋果樹,若干蘋果落于非直接毗連的丙所有的屋頂陽臺,由承租該屋的丁占有該蘋果。試說明乙得否對丁請求返還蘋果或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先生并以簡明圖畫表明該題內(nèi)容(請點擊下面鏈接看圖:https://4vlhdg.bay.livefilestore.com/y1mIhcftKUwO_7aZl4Fr3umOSK0OiURBBB011N-kZ38IC3yLRskNyI3vErFvfbyWNh10jkO-Q3RcT-hCec43Xyr_nYAgeS8gv4RSHYNgflZ-ARti7XtIeeFKoPSf2NzKFph1FNBG2OnQi6azZQloJKJgA/clip_image002_thumb[2].jpg)
      
      題目所描述的事實十分簡單,細究起來,其中的法律關系卻紛繁復雜,跨了物權、債權兩大民法部門,包含了物的分類、基于物權(所有權)的請求權、基于不當?shù)美?、侵權等債權的請求權、請求權競合等諸多理論。要厘清幾位法律主體之間的不同法律關系,殊為不易。非經(jīng)過事實與法律條文之間,作不斷穿梭往返的分析,無法得出正確的判斷。
      
      先生另就該題列出分析表如下圖:
      
      https://4vlhdg.bay.livefilestore.com/y1m_ItU0Pb8RneJINjdgFn__31gV091Va-Olhi2XOMsNR0ub_wtfVR0Q_JAPX-arMR78BWTLh15ajNY4vNSSweJ6SHVcVNX8WF9AYkd5K2D3kN1autxAq0YUkKT6VnGcsaFeV8OVwNKTCPeOfDyvCoC-g/clip_image004_thumb[1].jpg
      
      通過該表,三主體之間關系、與請求權基礎(主體間應適用之法律規(guī)范)一目了然。這也是臺灣學者共有的風格,觀鄭玉波、黃立、林城二諸氏大作,多少均采表格形式闡釋理論、比較各國立法例,該因表格形式具有直觀、清晰等優(yōu)點。反觀大陸學者,知名學者至今未見有采此形式者。
      
  •     王先生開篇寥寥數(shù)語,對于讀者閱讀此書時應注意的要點言之諄諄,足見先生用心之良苦。恭錄先生開篇語如下,并謹記個人解讀于后:
      
      研讀“民法概要”,不僅在于學習一門重要的法律科目,亦非純?yōu)闇蕚淇荚?,乃在培養(yǎng)獲得法律思維、理性判斷事務的能力,并能精要的融匯了解規(guī)范債之關系、物權、親屬、繼承等社會生活的基本原則,更深刻認識以人為本位的私法秩序,及其所要維護、促進、實殘之人的尊嚴、價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對以上一段開篇語,個人理解為:
      1、法律人最重要的能力,在于獲得法律思維、理性判斷事務的能力,非此不足以稱為法律人。
      無論在《民法概要》中,抑或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法總則》中,先生一再砥礪讀者不應滿足于僅僅知道法條如何規(guī)定,而應從訓練法律思維能力入手,從而最終獲得在法律知識基礎上理性判斷的能力。王先生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中曾引王伯琦先生的教誨:“我們現(xiàn)階段的執(zhí)法者,無論其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惟恐其不知科學,不患其拘泥邏輯,惟恐其沒有概念”(第10頁)。但可悲的是,我們所面臨的更普遍的社會現(xiàn)實,卻是司法與行政官員自由與科學都缺、邏輯與概念均無。常常碰到的現(xiàn)實是,法官搞不清楚諸如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這類基本概念的區(qū)別,行政機關哪會給你機會奢談什么概念與邏輯、暴力執(zhí)法不過是日常情景而已。現(xiàn)實已然如此,用一句老話,或者我們更應該從自己做起,先讓自己的思維變得犀利,因為,這很可能是我們所能唯一擁有的對抗不公的武器。
      2、民法各編極為貼近社會生活,。
      民法為萬法之母,或許并不僅僅是從各部門法的發(fā)生史角度來講的,而更是從。民法是最為貼近普羅大眾社會生活的法律規(guī)范,也是構建社會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規(guī)范。個人財產(chǎn)的定分止爭、家庭內(nèi)部與鄰里之間、國家行政權力的界限和對私權所必須的尊重,都需要靠民法予以規(guī)定。如果民法缺位,國將不國,家庭和社會也都將失范,個人的一切也將更加無從談起。絕大部分中國人吃夠苦頭的文革浩劫中,政治壓力下民法秩序無從建立,個人對自己婚姻、財產(chǎn)都毫無任何權利可言,社會支離破碎、國家也面臨崩潰的邊緣,正是法律失范、社會失序的最典型例證。
      3、民法各編的規(guī)范之間務須融匯貫通。
      民法各編從來就不是互相獨立的,德國民法典采用的潘德克頓體系以總則為綱統(tǒng)領各編,并于各編之間建立有機聯(lián)系,早已為我國自晚清以降各次民事立法所采納,同時,也已為從民國至今的民事司法實踐所認可。但各編之間如何融匯貫通,以及民法規(guī)范與社會生活之間如何融會貫通,仍有待民法學者和實務人士的共同努力。
      4、私法的終極關懷即為“以人為本”。
      對私法所蘊涵和彰顯的人文主義精神,鄭玉波、林城二、黃立等先生的民法總則教材中倒也未專章顯示。但在大陸,也已有張俊浩、徐國棟、李永軍諸先生在其著作中為私法的這一人文終極關懷鼓與呼。在政體政治氛圍回歸常識、逐步朝真正的“人民當家作主”緩緩邁進的時候,法律也應當實現(xiàn)這一價值觀的回歸。
      
  •   我覺得這本書比所有教科書都要好。
  •   昨晚聽了王老先生一堂課,現(xiàn)在還激動呢。。。
  •   有幸親聆先生教誨,兄誠幸甚。
  •   何兄概括的極為準確,贊一個!
  •   謝兄謬贊!可惜,十余年來,雖開卷多次,卻一直未能真正做到系統(tǒng)地閱讀、學習王老的大作,光陰虛度,慚愧慚愧
  •   這學期讀了王老的《民法思維與實例研究》,《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二卷),看時像毒藥一般,有些地方看得不是很明白,更寫不出像何兄這樣的讀書筆記。加上還得準備考研,看來剩下的六卷只能慢慢看了。不過現(xiàn)在最郁悶的事便是不敢讀他的書,一讀便放不下來。
    只好暫時擱置,等明年若是真正順利通過研究生考試時再讀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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