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4 出版社: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澤鑒 頁數(shù):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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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拙著“民法概要”系為學習民法者提供基本參考教材,兼作初學入門及綜合復習之用。 “現(xiàn)行民法”多達一千二百七十四條,如何加以“概要化”,誠屬不易。本書內容著重于闡釋民法的價值理念,分析討論權利體系、法律行為、債之關系(尤其是契約及侵權行為)、物權、親屬、繼承等重要制度的功能,并提供若干相關統(tǒng)計資料,使讀者能較宏觀地了解攸關個人權益及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之私法秩序的理論架構與實際運作。 民法為“眾法之母”,建立了法律上的基本概念、體系構造及利益衡量、價值判斷的思考方法。此亦為本書重點的所在,希有助于能較深刻把握法律的解釋適用及論證說理,此乃學習法律應具備的基本素養(yǎng),在此意義上本書亦具法學入門的功用。 本書設計一百五十七個例題,闡釋民法上的立法政策、規(guī)范模式及解釋適用的核心問題。此等例題具有多種功能,可啟發(fā)思考,可促使更敏銳的分析爭點、探索解決途徑,可培養(yǎng)法律想像力,亦可供復習檢討學習成果之用。請耐心、細心閱讀,若能寫成書面,相互討論,更有助益。 關于民法的學習,初學者最感困惑的是須否記憶條文。法律體現(xiàn)于條文,條文系由概念構成,組成體系,以一定的要件及法律效果規(guī)范人民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條文需要“理解”,始能妥適解釋適用,但某種程度的“記憶”亦屬必要,其最有效率的學習方法,系“來回穿梭于法律條文與教科書之間”,即閱讀教科書時,務必查閱相關法條,閱讀法條,亦須對照教科書,并注意及于實例的演習,期能互相啟發(fā)?,F(xiàn)行民法文字典雅、精確,蘊涵各種類型法律條文的構造模式,若能細心揣摩體會,必能培養(yǎng)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學習法律,本屬不易,概要之書,猶多困難。內容過于簡要,語焉不詳,不免于條文的排列組合。詳為闡釋,勢必增加編幅,不符概要之旨。此類書籍,至少須讀三次,始能得其要義。第一次為粗讀,窺其大要,不宜一開始即逐字逐句閱讀,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讀,作較深入徹底的理解。最后則致力于融會貫通,綜合整理其原理原則,構成理論體系。 本書的撰述純屬意外,承蒙學林出版社林金水先生、莊品秀女士的鼓勵和催促,謹致謝意。馬緯中君協(xié)助搜集資料,并致謝忱。林清賢先生細心校閱全書,提供改正意見,助益良多,實深感荷。 編寫本書,耗時四個月,可謂夙夜匪懈,疏誤難免,敬請指正。感謝 神的恩典、家人的愛心和體諒、讀者的支持,使我仍能在喜樂中持續(xù)不斷地從事一些卑微的工作。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臺灣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jīng)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F(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章 民法與私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及民法的解釋適用 第四章 臺灣社會變遷、民法基本原則及私法秩序的發(fā)展第二編 民法總則 第一章 緒說 第二章 人:權利主體 第三章 權利客體 第四章 權利變動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第三編 債(一):債之通則 第一章 債編的體系構成及債之關系 第二章 債之發(fā)生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數(shù)債務人與債權人 第六章 債之移轉 第七章 債之消滅 第一節(jié) 債之消滅的意義、原因及效力第四編 債(二):各種之債 第一章 總說 第二章 讓與財產(chǎn)權的契約 第三章 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的契約 第四章 勞務及工作給付契約 第五章 具共同團體性的契約 第六章 債權的有價證券化 第七章 承擔風險的契約第五編 物權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物權變動 第三章 所有權 第四章 用益物權 第五章 擔保物權 第六章 占有第六編 親屬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親屬關系 第三章 婚約 第四章 結婚 第五章 父母子女 第六章 監(jiān)護 第七章 扶養(yǎng) 第八章 家、親屬會議第七編 繼承 第一章 繼承法的“憲法”基礎及結構原 第二章 遺產(chǎn)繼承人 第三章 遺產(chǎn)的繼承 第四章 遺囑 第五章 繼承法的體系構成及實例解說
章節(jié)摘錄
第三款 債權的實現(xiàn)及自然債務 一、債權的實現(xiàn) 債權人基于債之關系,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求力)。債務人怠于履行其義務時,法律并不主動采取行動,而是讓債權人自行決定是否實現(xiàn)其權利。債權人一旦決定行使其權利時,法律則提供其權威、力量及制度,使債權人得訴請履行(執(zhí)行力),必要時并得強制執(zhí)行:于特殊情形更容許債權人自力實現(xiàn)其債權,例如采取自助行為(第一五一條)。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此項給付,債權乃成為保持此項給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 《?、不完全債權與自然債務 ?。ㄒ唬┎煌耆珎鶛唷 鶛嗤ǔ>哂星笆稣埱罅?、強制執(zhí)行力、實現(xiàn)力、及保持力。債權欠缺某種效力的,亦屬有之,學說上稱為不完全債權。例如婚約不能強迫履行(第九七五條),債權請求權罹于消滅時效時,債務人得拒絕履行(第一四四條)。其有請求力,但欠缺執(zhí)行力的,例如關于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判決,不得強制執(zhí)行?! 。ǘ┳匀粋鶆铡 ∽匀粋鶆盏母拍钤醋粤_馬法,有時用于不能依訴請求的給付義務(如罹于消滅時效的債務)。有時指基于道德上義務而發(fā)生的“債務”。有時指因不法原因而發(fā)生的“債務”。有時更不加區(qū)別,兼指諸此情形而言。用語分歧,使用之際,須明確指出系指何種情形而言,并避免由此導出不合理的推論。須注意的是,賭博系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賭債非債,不得請求給付,其已為給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第一八O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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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為學習民法者提供基本參考教材,兼作初學入門及綜合復習之用?!艾F(xiàn)行民法”多達一千二百七十四條,如何加以“概要化”,誠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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