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實務

出版時間:2009-5  出版社:天津大學出版社  作者:辛文琦 編  頁數:263  

前言

  高職高專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根本任務是培養(yǎng)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所培養(yǎng)的學生在掌握必要的基本理論和專業(yè)知識的基礎上,應重點掌握從事本專業(yè)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yè)技能,因而為這一目標服務的教材也必須有自己的體系和特色?! ∧壳皣鴥取秶H商法》教材版本很多。傳統(tǒng)的教材基本上保持突出理論為主的特色。理論比較教條化,客觀上造成理解上有困難,與解決實際問題有差距。本教材力求貼緊國家教育部十六號文件精神,突出教材的實用價值。在內容安排和選擇方面,做到以業(yè)務中的實際問題為引導,從問題人手解釋理論,以便讀者能夠帶著問題去尋找法律依據。力求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使讀者不會產生晦澀難懂的感覺。因為本教材的讀者是高職高專學生,這必然要求這本教材要突出實用性,而非單純的理論研究。鑒于此,作者盡力讓教材具備以下特色?! 。?)以國際貿易交易活動為主線,構建本書知識體系。除第一單元外,其他單元均以國際買賣行為為主體,從合同主體、合同商定,到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當中涉及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以這些內容作為知識串聯的主線?! 。?)重在培養(yǎng)實踐能力。本書以案例作導人,引出問題與思考,以案例作為理論的應用與印證,并在案例分析中幫助讀者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注重舉一反三,不拘泥于理論本身,利于讀者活學活用?! ”緯苍O10個單元。主要包括國際商法概論、合同法、貨物買賣法、商事組織法、產品責任法、代理法、票據法、國際投資法、工業(yè)產權法、國際商事仲裁等內容。每單元由學習目標、導人案例、主要內容、本單元小結等內容組成。其中穿插小知識、補充案例、小思考等內容。另外本書還將專門編寫配套訓練教材,幫助讀者增加學習興趣,鞏固所學知識?! ”緯商旖驅ν饨洕Q易職業(yè)學院辛文琦副教授任主編,趙明任副主編。各單元編寫分工如下:辛文琦編寫第一單元、第三單元,趙明編寫第四單元、第八單元,張慧穎編寫第九單元、第十單元,肖揚編寫第二單元、第五單元,徐婷編寫第六單元、第七單元。全書最后由辛文琦統(tǒng)稿、定稿。

內容概要

  《國際商法實務》主要從國際貿易的實際需要人手選取內容并安排適宜的編寫體例。書中主要介紹了國際商事組織法、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產品責任法、代理法、票據法、工業(yè)產權法及國際商事糾紛的仲裁等內容,以及在商事活動中商事合同的簽訂及其在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違約和解決違約的方法。通過此教材為讀者提供法律基本知識,幫助讀者提高遵守法律、運用法律的意識和能力。

書籍目錄

1 國際商法概述1.1 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1.2 國際商法的淵源1.3 兩大法系和中國法律制度2 商事組織法2.1 商事組織概述2.2 合伙企業(yè)法2.3 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類2.4 有限責任公司2.5 股份有限公司2.6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3 國際商事合同法3.1 國際商事合同法概述3.2 國際商事合同的訂立3.3 國際商事合同的成立、變更與轉讓3.4 國際商事合同的履行與消滅3.5 國際商事合同違約及其救濟措施4 國際貨物買賣法4.1 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述4.2 賣方義務和買方義務4.3 對違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救濟措施5 代理法5.1 代理法概論5.2 代理權的產生和終止5.3 無權代理及其后果5.4 代理法律關系5.5 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6 票據法6.1 票據法概述6.2 票據行為6.3 票據權利6.4 票據的偽造、變造和更改6.5 票據的涂銷6.6 票據的抗辯7 產品責任法7.1 產品責任法概述7.2 產品責任7.3 中國的產品責任法7.4 產品責任的國際統(tǒng)一立法8 工業(yè)產權法8.1 工業(yè)產權法概述8.2 專利法8.3 商標法9 國際投資法9.1 國際投資法概述9.2 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制度9.3 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9.4 國際投資的國際保護10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法律制度10.1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法律制度概述10.2 國際商事仲裁10.3 國際商事訴訟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1 國際商法概述  1.1 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  1.1.1 國際商法的概念  國際商法是規(guī)范不同國家的民事主體從事國際性商事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作為法律,它是各國當事人在國際商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作為民商法和私法.它主要的不是規(guī)范國家或政府的經濟、政治、外交等行為,而是規(guī)范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事行為,其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的不是國家或國家機關,而是從事商事活動的平等的商事主體;作為國際法,其法律效力不再局限于某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民,而是要越出國界,及于參加國際商事活動的各國國民。  國際商法又屬于民商法和私法范疇。民法的原則和規(guī)范既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非商事關系,也可以調整他們之間的商事關系。例如,合同自由原則既適用于非商事活動的婚姻自主、捐贈自愿,也適用于商事活動中的買賣自由、借貸自愿。因此在英國、美國等許多國家,規(guī)范平等主體之間商事活動的商法是包含在民法之中的,即民商法合一。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在民法之外專門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商法立法。但是,無論是民法還是商法,不管是民商法合一還是分立,由于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所保護的主要是平等商事主體或其他民事主體具有私人性質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中,民商法,包括國際商法,是歸于私法范疇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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