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

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杜承銘  頁數:325  字數:511000  

內容概要

  《高校法學“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系列:憲法學》主要特點:第一,以幾個較早成立的法學院系為依托,由廣東二十余所院校的法學專業(yè)教師聯合編寫。第二,緊密結合實際,力圖打造具有廣東特色的法學創(chuàng)新教材。第三,吸收和采納我國法學界的成熟觀點和研究成果,精簡教材內容,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

作者簡介

  杜承銘,男,1966年生,法學博士,廣東商學院教授,副校長,2003年人選廣東省“千百十人才工程”省級培養(yǎng)對象,2012年評為廣東省首屆“十大中青年法學家”。兼任廣東省政府決策咨詢顧問專家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理學和法律思想史方面的教學與研究。在《中國法學》、《法學評論》、《法學》、《法律科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70篇;出版著作7部(其中個人獨著2部),主編或參編教材7部(其中國家規(guī)劃教材1部);主持和主要參加國家社科基金2項,教育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等省部級項目16項;獲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2項,省級優(yōu)秀教學成果獎2項。多篇文章被《新華文摘》、《高校文科學報文摘》以及人大書報復印資料等刊物摘、轉;成果二次入選《中國憲法學研究精粹》一書。
  陳永鴻,男,1965年生,法學博士,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廣東省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從事憲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在《光明日報》、《法學評論》、《武漢大學學報》等刊物發(fā)表論文3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華文摘》、《人大復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轉載。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編 理論編
第一章 憲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憲法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憲法的分類與淵源
第三節(jié) 憲法結構與憲法規(guī)范
第四節(jié) 憲法與憲政
第二章 憲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人民主權原則
第二節(jié) 基本人權原則
第三節(jié) 權力制約原則
第四節(jié) 法治原則
第三章 憲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外國憲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第二節(jié) 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第四章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第一節(jié) 憲法的制定
第二節(jié) 憲法的修改
第五章 憲法解釋
第一節(jié) 憲法解釋的概念與作用
第二節(jié) 憲法解釋的原則和方法
第三節(jié) 我國憲法解釋的理論與實踐
第六章 憲法監(jiān)督
第一節(jié) 憲法監(jiān)督概述
第二節(jié) 當代各國憲法監(jiān)督
第三節(jié) 我國憲法監(jiān)督制度及其完善
第二編 制度編
第七章 國家性質
第一節(jié) 國家性質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的國家性質
第八章 國家形式
第一節(jié) 政權組織形式
第二節(jié) 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jié) 國家標志
第九章 選舉制度
第一節(jié) 選舉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的選舉制度
第十章 政黨制度
第一節(jié) 政黨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的政黨制度
第十一章 自治制度
第一節(jié) 自治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第三節(jié) 特別行政區(qū)的自治
第四節(jié)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第三編 權利編
第十二章 基本權利概述
第一節(jié) 基本權利與人權
第二節(jié) 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限制
第十三章 平等權
第一節(jié) 平等權概述
第二節(jié) 我國憲法中的平等權
第十四章 自由權
第一節(jié) 自由權概述
第二節(jié) 人身自由
第三節(jié) 精神自由
第四節(jié) 表達自由
……
第四編 權力編

章節(jié)摘錄

 ?。ㄈ椃ㄐ薷牡膬热莺蛻椃ㄐ薷牡臅r間同時予以限制  有的國家在憲法同一條文對憲法修改的內容和時間作出限制。如約旦1952年憲法第126條第2款規(guī)定:“在攝政時期不得通過任何涉及國王及其繼承人的權利的憲法修正案?!泵绹鴳椃ǖ?條規(guī)定:“在1808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1條第9款第1項和第4項”(第1項之奴隸進口問題,第4項之個人稅問題。)對美國憲法第5條的規(guī)定是否體現了在憲法同一條文對憲法修改的內容和時間同時作出限制的問題,學界有不同的理解?! ∥覈F行憲法第64條規(guī)定了修憲程序,但對我國憲法的修改是否有限制,現行憲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對此,我們認為,例如作為我國現行憲法總的指導思想的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的立國之本,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得修改,但很顯然,如果四項基本原則發(fā)生變化,國家的性質也將發(fā)生變化,憲法的性質也同時發(fā)生變化。因此,四項基本原則就不能成為我國憲法修改的對象。這是因為:根據制憲權和修憲權的理論以及各國的憲政實踐來看,衡量制憲權和修憲權的標準在于一國憲法所確定的根本精神、基本原則、國家性質和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否發(fā)生變化。無論一國憲法發(fā)生多大的變化,但憲法所確定的根本精神、基本原則、國家性質和國家的根本制度沒有發(fā)生變化,只是修憲權行使的問題,否則,無異于制定一個新的憲法了。  三、憲法修改的方式  從各國憲法的規(guī)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方式有以下幾種: ?。ㄒ唬┤嫘薷摹 ∷^全面修改是指在國家政權的性質和原憲法所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前提下,由憲法規(guī)定的修憲機關對憲法的內容和體例結構進行調整、改變,通過或批準整部憲法并重新頒布的活動?!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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