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與和諧社會

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齊樹潔 主編  頁數(shù):463  字數(shù):582000  

前言

東莞法院與廈門大學法學院的合作已經(jīng)有好些年了,除了廈門大學法學院在社會的影響力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齊樹潔教授持續(xù)不斷的推動。齊教授是個非常和善但治學卻極為嚴謹?shù)膶W者。我們在研究興趣點上有很多的共通之處,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們都感到研究法律除了需要扎實的理論功底外,司法實踐是法科學生理解法律從而真正進入法律之門的必要途徑。而要實現(xiàn)這一點,加強院校與司法實務部門的合作是最便捷也是最為有效的路徑。對于長期在審判第一線工作的法官來說,能夠在理論上得到提升,從而提高辦案水平亦是其最為渴望的事情。顯然,與院校交流是一個有效的辦法。2009年之前,我們的合作主要是進行課題研究以及指導學生實習,合作出書只是口頭上說說,并沒有付諸行動。自從我從中級法院調(diào)到第一法院工作后,面對著法官們辛勤工作之余撰寫的文章,深感其內(nèi)容豐富且有現(xiàn)實意義,意識到如能將其結集出版可謂善莫大焉。其意義在于,一是可以好好總結。從人均案件量來看,2009年東莞法官人均結案達355件,可以說,東莞的法官幾乎是全國最忙的法官,東莞法院極其豐富的案件資源是學術界認識分析探究中國司法或者法律實踐最好的素材,其中許多糾紛可能是中國最先碰到的問題,而這些法官的經(jīng)驗確實有必要好好總結。二是為了分享。我希望這些成果能夠讓全社會尤其是法律職業(yè)從業(yè)者一起來分享,因為東莞的今天或許是內(nèi)地很多城市的明天,東莞法官今天面臨的問題很有可能就是內(nèi)地法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明天面臨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將東莞的經(jīng)驗公開實在是多贏的事情。根據(jù)齊樹潔教授的建議,我們還會組織更多的學者參與撰寫這套叢書,使其內(nèi)容更加充實,既立足當下又面向未來。經(jīng)驗與學術結合、理論與實踐互動將是這套叢書的主要特點。在這套叢書里,對實務問題的研究是一個重點。我們把視角主要放在了東莞,除了因為合作主體的因素,還因為東莞是個非常特殊的地方。東莞是個全新的城市,但說它“新”并不意味著沒有根基,實際上東莞建郡已經(jīng)有1700多年的歷史。近代史的開篇之地便在東莞,史家均認為“虎門銷煙”開啟了中國近代社會的新篇章,而虎門正是東莞的一個鎮(zhèn)。讓人們感到東莞的“新”完全是基于30年來的改革開放。由于開放的緣故,東莞順利承接了國際制造產(chǎn)業(yè)的轉(zhuǎn)移,同時也接納了國際通行的游戲規(guī)則,包括尊重規(guī)則信守合同的法治準則,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要素在東莞得到了充分的吸收和交融。

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廈門大學司法制度研究叢書之一種,系作者主持的2007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批準號:07BFX069)的最終成果。本書在闡述糾紛解決機制基本原理的基礎上,總結分析了實踐經(jīng)驗,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相關制度,提出了構建和完善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立法建議,包括民事訴訟、民間調(diào)解、公益訴訟、商事仲裁、行政裁決、行政信訪、私力救濟等具體制度。

作者簡介

齊樹潔,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從福建泉州一中應征入伍,在新疆軍區(qū)某部服役五年,1978年4月退役。1982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8月畢業(yè)于廈門大學民商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11月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yè),獲法學

書籍目錄

出版說明叢書總序上編  糾紛解決機制之理論研究  第一章  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原理    一、引言    二、糾紛解決機制的界定    三、糾紛解決機制的評價標準    四、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訴訟制度    五、訴訟之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方式    六、結語  第二章  糾紛解決、社會和諧與法治發(fā)展    一、引’言    二、糾紛解決與社會和諧    三、糾紛解決與法治發(fā)展    四、結語  第三章  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聯(lián)系與互動    一、引言    二、調(diào)解與訴訟之間的聯(lián)系與互動    三、調(diào)解與仲裁之間的聯(lián)系與互動    四、仲裁與司法程序之間的聯(lián)系與互動    五、結語  第四章  民事訴訟制度    一、民事訴訟理念的調(diào)整    二、民事訴訟模式的轉(zhuǎn)換    三、民事訴訟制度的適應  第五章  訴訟調(diào)解制度    一、調(diào)解制度概述    二、調(diào)解與法治的現(xiàn)代化    三、調(diào)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與融合    四、法院調(diào)解制度改革的探索    五、我國法院調(diào)解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公益訴訟制度    一、和諧社會視野下的公益訴訟    二、公益訴訟的類型    三、我國公益訴訟的缺失及其原因    四、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  第七章  商事糾紛仲裁機制    一、商事仲裁的獨特優(yōu)勢    二、商事仲裁適用范圍的擴大    三、商事仲裁司法監(jiān)督的放寬    四、結語  第八章  勞動爭議解決機制    一、現(xiàn)行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特點    二、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不足    三、改革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思路    四、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多元化設計  第九章  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    一、概述    二、外國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之借鑒    三、我國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    四、我國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之完善    五、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的發(fā)展趨勢  第十章  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一、行政糾紛:特殊的社會糾紛    二、基層行政法院:行政審判體制新思路    三、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糾紛解決多元化路徑    四、我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之構建  第十一章  行政裁決制度    一、行政裁決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二、行政裁決的法律性質(zhì)    三、行政裁決的優(yōu)勢    四、行政裁決的正當性    五、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的現(xiàn)狀    六、我國行政裁決制度之重構  第十二章  行政信訪制度    一、行政信訪制度的糾紛解決機能    二、行政信訪制度的主要問題    三、行政信訪程序處理機制的司法化    四、行政信訪實體處理機制的非司法化    五、結語  第十三章  私力救濟制度    一、事實:私力救濟的客觀存在    二、價值:私力救濟的正當性    三、確認:私力救濟的權利化    四、規(guī)范:私力救濟的界限    五、結語下編  糾紛解決機制之實證分析  第十四章  廈門市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與實踐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立法過程    二、廈門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基本建立    三、廈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特點    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取得的成效  第十五章  泉州法院邀請人大代表協(xié)助訴訟調(diào)解的報告    一、引言    二、邀請人大代表協(xié)助訴訟調(diào)解的基本理念    三、邀請人大代表協(xié)助訴訟調(diào)解的運作情況    四、邀請人大代表協(xié)助訴訟調(diào)解的積極成效    五、結語  第十六章  莆田市調(diào)解銜接機制的調(diào)研報告    一、動因與進程    二、做法與特色    三、成效與價值    四、啟示與展望  第十七章  糾紛綜合調(diào)處榮昌模式調(diào)研報告    一、糾紛綜合調(diào)處榮昌模式的建構根據(jù)    二、糾紛綜合調(diào)處榮昌模式的架構原則    三、糾紛綜合調(diào)處榮昌模式的制度設計    四、糾紛綜合調(diào)處榮昌模式的運行實況    五、糾紛綜合調(diào)處榮昌模式的完善    六、結語  第十八章  東莞法院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調(diào)研報告    一、引言    二、東莞法院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三、東莞法院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    四、東莞法院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困境    五、完善東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幾點思考  第十九章  姜堰法院將善良風俗引入司法審判的報告    一、引言    二、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基本做法    三、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成效    四、推廣的價值    五、推廣的建議  第二十章  臨夏市回族民間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調(diào)研報告    一、臨夏市回族民間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運行現(xiàn)狀    二、臨夏市回族民間糾紛解決機制運行現(xiàn)狀的原因分析    三、完善臨夏市回族民間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對策  第二十一章  同安法院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    一、同安法院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背景    二、同安法院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做法    三、同安法院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想    四、結語  第二十二章  關于法院主導的“訴調(diào)對接”的調(diào)研報告    一、法院主導構建調(diào)解機制的行為邏輯    二、各地法院訴調(diào)對接的具體措施    三、對各地法院訴調(diào)對接實踐的評析    四、對訴調(diào)對接機制的展望    五、結語

章節(jié)摘錄

第二,同源性和選擇性行政裁決既不同于其他典型行政行為也不同于職權性行政裁決,因為行政機關在這兩類裁決過程中更具中立性,其情形近似于法院司法,而根據(jù)古老的“裁判者免責”的原則,行政裁決機關不應被訴至法庭,因此,不應適用行政訴訟模式。對這兩類裁決的司法救濟不妨借鑒日本的當事人訴訟制度。當事人訴訟制度具有如下程序上的優(yōu)點:首先,其被告不是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而是作為行政裁決對象的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法院審理的對象不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些特點可以解決行政裁決機關擔心成為被告或擔心敗訴而怠于行使行政裁決權的問題,消除行政機關的抵觸情緒,有利于調(diào)動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裁決權力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行政裁決制度解決糾紛的功能。其次,它避免了民事訴訟的缺陷。這種制度似乎和民事訴訟相近,但實際上,日本的當事人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是行政訴訟的一個特殊類型,這就避免了一些案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無法提起訴訟的問題。最后,為了解決當事人訴訟中行政裁決和司法裁判的沖突問題,設計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制度。如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必要時強制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法院的裁判結果拘束行政機關等,這樣有利于法院利用行政裁決機關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以作出更公正的裁決,符合司法最終原則和訴訟經(jīng)濟原則。正由于當事人訴訟制度具有以上優(yōu)點,所以,它能夠很好地克服一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弊端,在解決民事爭議的同時,還使行政爭議得到了解決,是對同源性和選擇性行政裁決進行司法救濟的一種比較理想的審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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