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繼承問題法律小幫手

出版時間:2010-8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崔凱 主編  頁數:183  

前言

  在廈門大學出版社的積極倡導和精心策劃下,歷時近半年,由廈門大學法學院和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實務部門聯合編寫的“農村法律小幫手系列”叢書終于付梓了。在這值得慶賀的日子里,受廈門大學出版社的盛情邀請,我欣然以叢書顧問名義為之作序?!  稗r村法律小幫手系列”是一套面向農民朋友的普法叢書。與這一特定的讀者群相適應,本叢書具有鮮明的特色:一是實用性。從農村生活中實際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出發(fā),以農村常見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為主要內容。二是專業(yè)性。由專業(yè)學者、法官和其他從事司法實務的工作人員對農村常見問題進行法律釋明。三是可讀性。寫作形式以農村真實案例的介紹和分析為主,貼近農民、貼近農村生活。四是簡明性。擺脫教材式的說教寫法和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以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的語言介紹涉農法律常識?! ”緟矔郧袑崕椭r民朋友解決農村生活和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為宗旨,力圖使農民朋友在輕松愉快的閱讀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識,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農村生活中的實際法律問題。本叢書將成為普及農村法律知識,幫助農民朋友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師益友。幾年來,在農村法律知識普及方面,許多農家書屋內擺放的法律圖書大多是內容較生澀的法學教材或法規(guī)匯編,大多數農民朋友閱讀起來有一定困難。因此,本叢書的問世,將給農民朋友提供淺顯易懂、簡明實用的法律叢書,是對“農家書屋工程”的有益補充。

內容概要

“農村法律小幫手系列”是一套面向農民朋友的普法叢書。本叢書以切實幫助農民朋友解決農村生活和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為宗旨,力圖使農民朋友在輕松愉快的閱讀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識,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農村生活中的實際法律問題。本叢書將成為普及農村法律知識,幫助農民朋友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師益友。     本書是“農村法律小幫手系列”叢書之《農村繼承問題法律小幫手》。

書籍目錄

序前言一、繼承的基本問題 1.什么是繼承?和分家析產有什么區(qū)別? 2.什么時候繼承正式開始? 3.宣布死亡和繼承之間有什么關系? 4.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同時死亡怎么處理? 5.哪些財產可以被繼承? 6.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7.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8.繼承有哪些方式? 9.精神病患者可以繼承遺產嗎? 10.出現什么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能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不承擔贍養(yǎng)義務嗎? 12.放棄繼承權能不能反悔? 13.繼承糾紛向哪個法院起訴? 14.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什么很重要?二、法定繼承 15.法定繼承人很多,遺產怎么分配? 16.改嫁的妻子能夠繼承遺產嗎? 17.只登記但沒有辦婚禮正式過門的妻子能否繼承? 18.復婚沒有辦手續(xù)能不能繼承財產? 19.舉行婚禮并且共同生活,但沒登記,能否繼承? 20.聲明脫離父子關系后,彼此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21.有扶養(yǎng)能力,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兒子可以繼承遺產嗎? 22.父母離婚后,由母親撫養(yǎng)的子女,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嗎? 23.私生子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24.養(yǎng)子女可以繼承養(yǎng)父母的遺產嗎? 25.養(yǎng)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26.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27.過繼子可以繼承遺產嗎? 28.喪偶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29.上門女婿可以繼承生父母遺產嗎?三、遺囑繼承和遺贈 30.“外人”也可以繼承遺產嗎? 31.遺囑有哪些形式? 32.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有效嗎? 33.電話錄音遺囑有效嗎? 34.非危急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有效嗎? 35.他人注明日期的自書遺囑有效嗎? 36.打印后親筆簽名的遺囑有效嗎? 37.蓋了遺囑人私章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38.“只傳男不傳女”的遺囑有效嗎? 39.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40.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的遺囑有效嗎? 41.遺囑人如何撤銷或變更遺囑? 42.不履行遺囑中設定的義務,可以繼承遺產嗎? 43.無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有效嗎? 44.如何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四、遺產的處理 45.繼承開始后,如何通知繼承人? 46.遺產保管人應該如何處理遺產? 47.默示可以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嗎? 48.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位放棄繼承嗎? 49.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使其不能履行債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嗎? 50.何時表示接受遺贈有效? 51.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還執(zhí)行嗎? 52.遺囑無效,遺產如何分割? 53.腹中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嗎? 54.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55.寡婦改嫁可以帶走遺產嗎? 56.沒有按照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扶養(yǎng)人可否取得遺贈財產? 57.“五保戶”的遺產怎么處理? 58.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怎么辦? 59.繼承遺產要不要償還遺留的債務? 60.受遺贈人有義務償還遺囑人生前債務嗎? 61.被繼承人在我國臺灣地區(qū)立的遺囑有效嗎?

章節(jié)摘錄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什么時問繼承正式開始,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如果真的像李甲所言,1981年補發(fā)工資的時候,有關5000元的繼承才開始,那么因為劉某已經改嫁,和李某不再是夫妻關系,確實就自然喪失了繼承權。但李甲的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當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出現以后,才會有繼承人確定、遺產確認以及遺產分割等后繼……系列事情的發(fā)生。在本案中,1974年李某病故,那個時候繼承正式開始,當時身為李某妻子的劉某和作為兒子的李甲兩個人根據法律都享有繼承權,當然都可以對屬于李某的遺產進行繼承。至于劉某1980年改嫁,那是后來的事情,和1974年的繼承沒有關系?! 《?974年繼承開始的時候,屬于李某的個人合法財產都轉化為遺產,應當由繼承人去繼承。在1974年李某病故的時候,因為客觀原因,5000元補發(fā)的工資并沒有在當時出現。但是遺產畢竟是被繼承人在其死亡的時候所遺留下來的全部個人財產。法律并沒有說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出現的財產才算遺產,以后出現的就不算。本案這5000塊錢雖然是死亡后7年才補發(fā)的錢,但是這錢屬于“補發(fā)”工資,是對李某生前應該獲得勞動報酬的一種補償,也是屬于李某的合法收入。其中屬于李某的部分應當算是遺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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