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8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黃志強 主編 頁數:232
前言
在廈門大學出版社的積極倡導和精心策劃下,歷時近半年,由廈門大學法學院和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莆田市司法局等法律實務部門聯合編寫的“農村法律小幫手系列”叢書終于付梓了。在這值得慶賀的日子里,受廈門大學出版社的盛情邀請,我欣然以叢書顧問名義為之作序?! 稗r村法律小幫手系列”是一套面向農民朋友的普法叢書。與這一特定的讀者群相適應,本叢書具有鮮明的特色:一是實用性。從農村生活中實際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出發(fā),以農村常見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為主要內容。二是專業(yè)性。由專業(yè)學者、法官和其他從事司法實務的工作人員對農村常見問題進行法律釋明。三是可讀性。寫作形式以農村真實案例的介紹和分析為主,貼近農民、貼近農村生活。四是簡明性。擺脫教材式的說教寫法和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以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的語言介紹涉農法律常識?! ”緟矔郧袑崕椭r民朋友解決農村生活和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為宗旨,力圖使農民朋友在輕松愉快的閱讀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識,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農村生活中的實際法律問題。本叢書將成為普及農村法律知識,幫助農民朋友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師益友。幾年來,在農村法律知識普及方面,許多農家書屋內擺放的法律圖書大多是內容較生澀的法學教材或法規(guī)匯編,大多數農民朋友閱讀起來有一定困難。因此,本叢書的問世,將給農民朋友提供淺顯易懂、簡明實用的法律叢書,是對“農家書屋工程”的有益補充。
內容概要
本書共分九個部分,內容包括:債務主體、債務期限、債務利息、債務擔保、債務時效等。 本書力圖擺脫教材式的說教寫法,少用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從農村生活中實際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出發(fā),以農村常見法律糾紛和法律事務為主要內容,通過具體、生動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表述,以生動活潑的形式向農民朋友詳細介紹涉農法律常識,使農民朋友在輕松愉快的閱讀中了解法律基本知識,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切實幫助農民朋友解決農村生活和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是普及農村法律知識,幫助農民朋友學法、懂法、用法的有益工具。
書籍目錄
序前言一、債務主體 1.公民與企業(yè)之間的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2.企業(yè)之間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因公由個人出具借條的,借款主體如何認定? 4.企業(yè)股東與企業(yè)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是否有效? 5.一方債權能否轉讓給他人享有? 6.一方債務能否轉讓給他人承擔? 7.債權人死亡,繼承人可否依法享有債權? 8.債權人應如何行使代位權? 9.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該怎么辦? 10.父債子還嗎? 11.夫債妻還嗎? 12.婚內借款有效嗎? 13.無借據的債權能否受法律保護?二、債務期限 14.借款期限不明確,能否隨時要求歸還借款? 15.債權人能否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討回借款?三、債務利息 16.未約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債權人能否請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 17.民間借貸高利率該如何認定? 18.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復利是否有效? 19.期限屆滿后,一方當事人歸還借款,是先歸還本金,還是先歸還利息? 20.民間借貸能否約定違約金?四、債務擔保 21.私立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能否為他人提供擔保? 22.行政機關能否對外提供擔保? 23.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間是多長? 24.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時責任如何承擔? 25.二人以上共同保證時,該如何承擔責任? 26.保證期間可以轉讓債務嗎? 27.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擔保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xié)議的,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 28.人保與物保并存時如何處理擔保關系? 29.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30.如何確定保證人在以貸還貸案件中的民事責任? 31.債權人能否單獨起訴保證人? 32.對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提供保證的,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33.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二年是否有效? 34.抵押、質押、留置競合時如何處理? 35.如何理解房產抵押登記問題? 36.抵押權實現后,租賃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37.質權人擅自處分質物致質物損壞的責任承擔? 38.一物之上有數個抵押權,清償順序如何確定? 39.何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留置? 40.定金與預付款該如何區(qū)分?五、債務時效 41.什么是訴訟時效,為什么有些合法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42.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能否主動審查? 43.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44.起訴后又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45.因客觀情況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能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止? 46.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47.撫養(yǎng)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48.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應該怎么算? 49.因債務人地址變更導致債權人的催款通知未能到達,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50.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有什么不同嗎? 51.簽訂合同時即預先在空白催收通知單上加蓋公章的行為,能否視為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 52.向連帶債務中的一個債務人主張權利能否對其他債務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53.向村委會等組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能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54.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55.當事人能否約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56.債務人口頭同意還款,但事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不愿履行,能否獲得支持? 57.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是否有還款義務? 58.相鄰關系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六、合伙債務 59.未經結算的合伙糾紛該如何處理? 60.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承擔何種清償責任? 61.合伙人內部該如何分擔債務? 62.名為合伙,實為借貸該如何認定?七、不當得利 63.“意外撿到”的財物可以占為己有嗎? 64.銀行客戶轉錯賬戶,該怎么討回? 65.銀行轉錯金額,該向誰主張權利? 66.戀愛分手后贈送的財物能否討回?八、無因管理 67.代人還清貸款,如何討回代償款? 68.保姆為老人代墊藥費,能否討回? 69.做好事能否要求受益人支付費用和報酬? 70.為他人看管耕牛,如何討要看管費?九、其他常識 71.還(hai)欠款和還(huan)欠款——哪個才是事實真相? 72.借條、欠條、收條之間到底有什么區(qū)別? 73.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有什么區(qū)別?
章節(jié)摘錄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以上司法解釋中的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以及處罰辦法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不再嚴格適用了,對于約定的利息不論取得與否根本就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大多數法院只判給本金,但也有少數法院不僅判給本金,還判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但一般對約定的利息不再進行追繳,對借用方也不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因此,實踐中的變化已經很大了。因為有的企業(yè)之間是完全出于自愿地相互支援或協(xié)作,利用企業(yè)自有資金,無償地借給其他企業(yè),合同中其他有關內容、款項的來源及用途均合法,對國家的金融市場有百利而無一害,這種借款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而且,也要考慮到當前有的國有企業(yè)生產經營比較困難,如果企業(yè)以自有資金為其他企業(yè)解決資金困難或者生產急需,約定的利息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基本相同,這樣的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或行為的效力,也是可以予以認可的。但是,如果企業(yè)以套用的銀行資金或以非法集資形式取得的資金再進行放貸的,其中存在高息借貸以牟取暴利的,該種情況則應認定無效,且認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借款人除應將借款本金予以返還外,還應當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對約定的已經取得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收繳,歸入國庫所有,同時對借用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以體現對此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的懲罰。 本案的判決,是當前大多數法院對企業(yè)間借貸案件所采取的處理方式,認定某石材公司與某服裝公司之間的借款行為是無效的,只判處返還本金,對于利息和請求則不予保護。不過隨著形勢的進一步發(fā)展,有關人士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貸有限制地予以放開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則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釋也在考慮對企業(yè)間借貸是否有條件地開啟一律禁止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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