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與現代民法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徐國棟 主編  頁數:407  

內容概要

本書有深刻分析的“羅馬法研究”,琳瑯滿目的“民法典研究”,本論叢的獨家產品的“拉丁美洲法研究”,有特色的“民法哲學研究”和“合同法分則研究”,集中各個文選的“雜項研究”這6卷構成了此書,在書中發(fā)表了許多未經發(fā)表的學術研究文章。

書籍目錄

主編絮語羅馬法研究 揚棄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以繼續(xù)發(fā)展和解釋羅馬法體系 反壟斷法:從芝諾敕令到德意志神圣羅馬帝國的立法和判例 晚期羅馬法中的人格平等化趨向——以優(yōu)士丁尼《法典》收錄的敕令為主要考察對象 水的利用與地中海法——歷史一體系角度的簡釋及新法的塑造 義務和法鎖:追溯債的經典定義之起源 1930年以前美國法律教育與研究中的羅馬法與民法:一個初步的考察民法典研究 歐洲法通則:買賣編拉丁美洲法研究 伊比利亞美洲法典編纂古典時代諸民法典的體系民法哲學研究 財產、私生活和人的身體合同法分則研究 要物契約理論的歷史變遷雜項研究 論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占有理論及其實踐應用——兼論對我國《物權法》的相應完善

章節(jié)摘錄

通常該說會受到如下批評:其一,受害人是卑親屬而受害人的近親屬是尊親屬的,因卑親屬生存余命較長,結果反比尊親屬死亡時獲利還多,這顯然不合理或不公平;其二,包括此項賠償在內的最后賠償結果數額巨大,人們難以承受。就第一種批評而言,我認為,這種現象與我國的親子關系現實和生活觀念確實不符,但須明確的是,該種情形乃逆繼承自身所必然具有的矛盾,并不能因此否認賠償請求權的繼承問題。這種情形所蘊涵的矛盾,完全可以做一些技術上的調整消除。對父母繼承其幼子的未來可得利益,也可以以父母的平均余命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幼兒將來可能之勞動年數為基準。以12歲兒童死亡為例,如果死亡時其父母為36歲,計算死者的未來可能利益可以死者有工作能力時起算,通常為滿18歲,那時他的父母已42歲,計算的基準應以父母可生存的年數為基,或以平均年齡減去42而得年數,作為父母可繼承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時間,如此計算比較合理。就第二種批評而言,我認為這符合完全賠償的原則。如果加害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就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有多少侵權人就應賠償多少,任何學者和法官都不會認為除權利人的寬宥外可以減少賠償數額,也沒有人去考慮“國情說”中的加害人的承受能力、實際中能否執(zhí)行等問題,全額賠償理所當然。然而,當加害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這一至高無上的權利時,其損害賠償卻因為“國情”而受阻,競選擇讓死者的近親屬在失去親人的痛苦中和只夠基本生活費的經濟補償中自認倒霉。因此,否認這項賠償會導致極不公正的結果,會得出生命損失不如財產損失的荒唐結論。

編輯推薦

《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第6卷)(2005年號)》為廈門大學法學院羅馬法研究所年刊之一。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羅馬法與現代民法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爸爸真是敬業(yè)的老師啊
  •   此書可擴大視野,對研究方法的學習有很大的幫助。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