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

出版時間:2004-11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作者:齊樹潔  頁數:527  字數:633000  

內容概要

廈門大學法律系(現為法學院)創(chuàng)辦于1926年,其后幾經坎坷,歷盡艱辛。自1979年復辦以來,法學院在重視提高訴訟法學教學質量的同時,始終密切關注并積極參與我國訴訟法律制度的建設及訴訟法學科的發(fā)展。近十年來,法學院教師出版、發(fā)表了許多專著、教材和學術論文,內容涉及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海事訴訟、仲裁制度、破產制度、海峽兩岸訴訟制度比較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在法學界產生了較大影響。1999年,經國務院學位辦批準,廈門大學開始招收訴訟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2001年5月,為適應訴訟法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提升學術研究水準,促進訴訟法學科的發(fā)展,并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搖旗吶喊,盡一點綿薄之力,我發(fā)起編寫“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系列”。受20世紀90年代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啟示,我們將本叢書的主題確定為“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    本系列第一輯以民事訴訟法為主題,包括《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民事證據法專論》、《仲裁法新論》、《英國證據法》、《ADR原理與實務》、《強制執(zhí)行法》、《破產法研究》共8種,已于2004年6月全部出齊。前5種書已先后重印或再版,后3種書將于2005年初重印或再版。這套書的出版,在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受到了專家和讀者的好評,并被多所法律院校采用作為教材。2002年9月,英國文化委員會和駐華大使館發(fā)來賀信,對《英國證據法》的出版表示祝賀并予以高度評價。2003年,《仲裁法新論》獲得廈門市第五次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英國證據法》獲得福建省第五屆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    第二輯將在繼承第一輯寫作風格的基礎上,有所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為適應我國司法改革的新形勢,這一輯將以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為主題,計劃出8種,包括:《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公證制度新論》、《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民事審前程序》、《英國司法制度》、《美國司法制度》、《德國司法制度》、《臺港澳民事訴訟制度》,預計在三年內出齊。    《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作為本叢書第二輯的第一冊,收入作者在1997—2004年間所撰寫的有關程序正義的理念、司法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的部分論文。本書內容涉及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執(zhí)行、仲裁、ADR的理論與實務,以及司法改革的本土實踐與域外經驗,從中可以看出作者在這一領域所進行的粗淺的探索與思考。        本叢書的出版得到了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出版社、泉州市公證處、廈門仲裁委員會、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領導的鼓勵、支持和幫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謝。        盡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我們的學識和能力所限,本叢書的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懇請專家、讀者批評指正。

書籍目錄

第一編 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法的意義  完善我國強制執(zhí)行法若干問題的探討   完善我國破產程序的若干問題   臺灣地區(qū)人事訴訟程序評析  海峽兩岸仲裁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香港1996年仲裁條例述評   中美民事訴訟當事人制度比較研究   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當事人制度述評   臺灣地區(qū)法院調解制度的最新發(fā)展   江蘇輕紡公司訴香港裕億公司等侵權糾紛上訴案評析   糾紛解決機制的演變與ADR的發(fā)展   臺灣地區(qū)民事建議程序述評   執(zhí)行拍賣之法理分析   中、美、德民事審前程序比較研究 第二編 證據制度  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對我國證據制度的影響   完善我國民事證人制度的思考   當事人陳述制度若干問題新探   證據法中的推定問題研究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調查   英國證據法中的特權規(guī)則述評   英國司法改革與證據制度的發(fā)展   證據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 第三編 司法改革  民事司法改革:一個比較法的考察   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與錯案追究制   接近正義:英國民事司法改革評述   英國《1998年民事訴訟規(guī)則》述評  德國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鑒意義   英、德民事司法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民事上訴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   民事上訴權的保護與限制   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附錄 未收入本書的文章目錄(1997-2004)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不可否認,以上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都有一定的遭理,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但同時也存在著絕對化和片面化的缺陷。程序工具主義揭示了法律程序在確保實體法目標實現方面的工具性價值,充分認識到程序法對保障實體法實施的作用,但它致命地忽視或者否定了程序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單純強調程序法對實體法的有用性;而程序本位主義則肯定和闡釋了法律程序獨立的內在價值,為評價和衡量程序法提供了新標準,但它混淆了程序與程序適用結果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否認了完整的私法實體法的存在及其價值,未免有失偏頗。綜合考察程序法與實體法這兩種法律在歷史上的發(fā)展以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的動態(tài)運作,我們認為,無論是將程序法看作是實體法的“助法”抑或“母法”,都存在著理論上的不完善之處。正確認識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應當考慮以下幾點:(一)程序法不是實體法的“助法”首先,從兩大法系的法律史上看,程序法并非從屬于實體法,相反具有優(yōu)先于實體法的地位。這是由法律自身的發(fā)展規(guī)律以及當時的社會經濟生活水平所決定的。以羅馬法而言,一方面,依當時的社會生活習慣,通常是解決糾紛的實踐程序在前,而總結法官的判例和逐漸形成的實體法在后;另一方面,羅馬法的私法高度發(fā)達,個人的私法權利受到充分尊重,公民可以任意處分實體的私法權利,對私權的保護只是在爭議出現時才與國家的公權力相聯系,因而比較而言,程序法居于優(yōu)先的地位。至于在普通法國家,程序問題之所以至關重要另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例如陪審制度。在英國的陪審制度中,陪審團的評議具有絕對的權威,并且這種評議只有結論而不提供理由。這就使得檢驗評議結果的妥當與否只能通過程序的正確來間接地得到支持,因而必須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編輯推薦

《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第2版)》: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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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這本書是齊教授在97年之后連續(xù)七年的重要論文的集合,他內容豐富涉及到民事訴訟的諸多重要領域,對臺灣相關當事人制度,仲裁制度,調解前置制度,英國的司法改革內容及成果,德國司法改革,及世界民事司法改革趨勢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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