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8 出版社:福建廈門大學 作者:柳經(jīng)緯主編 頁數(shù):298 字數(shù):3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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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伴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的法學教材建設也呈現(xiàn)日益繁榮的景象。在民商法學科,以高校教師為主體組織編寫出版的各種系列教材,不僅大大促進了民商法學科的教材建設,而且也為法科學生學習民商法選用教材提供了比較大的空間。同時,伴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民商法學理論也獲得了長足的進步,無論是研究領域的寬度還是研究領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論的進步與發(fā)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國民商法理論的進步與發(fā)展也充分反映在民商法學教材建設之中。進入本世紀以來出版的民商法學教材逐步改變了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貫穿全部民法課程學習過程的狀況,不僅出版了民商法學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內(nèi)容比過去豐富得多。進而,90年代以來,我國的民商法學教材建設逐漸擺脫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蘇俄民法學教科書的影響,在構建我國科學的民商法學理論體系方面發(fā)揮著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內(nèi)容概要
民商法學博大精深,不僅理論內(nèi)容豐富,而且極具實用性。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和實現(xiàn)依法治國宏偉目標的過程中,民商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最為基礎性的法律部門,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而越來越受到廣泛的認同。民商法學理論研究也隨之成為學者和研修法律學科的人士鐘情的法學領域之一。 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以來,我國民商法學科發(fā)展迅速,研究成果令人矚目,我國民商法學理論也逐漸趨于成熟。將民商法學的理論與我國法律實務加以梳理,編寫一套民商法學系列讀物,使之既能系統(tǒng)反映民商法學的基本理論,又能結合我國法律實務,探討實踐中提出的民商法律問題;既可作為高校法學專業(yè)教材,又可供一般讀者學習民商法學理論知識之用。這是全體作者共同的愿望。
書籍目錄
二版前言前言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物權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物權法的特性 第三節(jié) 物權法的沿革 第四節(jié) 我國物權立法問題第二章 物權通論 第一節(jié) 物權概述 第二節(jié) 物權的本質 第三節(jié) 物權的客體 第四節(jié) 物權的種類 第五節(jié) 物權的效力 第六節(jié) 物權的變動 第七節(jié) 物權行為的理論問題第三章 所有權 第一節(jié)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jié) 所有權的內(nèi)容 第三節(jié) 所有權的類型 第四節(jié) 所有權的取得 第五節(jié) 所有權的消滅 第六節(jié) 所有權的保護 第七節(ji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第四章 共有 第一節(jié) 共有概述 第二節(jié) 按份共有 第三節(jié) 共同共有 第四節(jié) 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第五章 相鄰關系 第一節(jié) 相鄰關系概述 第二節(jié) 相鄰關系的種類第六章 地上權與土地使用權 第一節(jié) 用益物權的概念 第二節(jié) 用益物權的發(fā)展歷史及其社會作用 第三節(jié) 用益物權體系第七章 地上權與土地使用權 第一節(jié) 地上權概述 第二節(jié) 地上權的取得與消滅 第三節(jié) 地上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節(jié) 土地使用權第八章 地役權 第一節(jié) 地役權的概述 第二節(jié) 地役權的種類 第三節(jié) 地役權的取得、效力與消滅第九章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第一節(jié)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概述 第二節(jié)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法律特征與承包方式 第三節(jié)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內(nèi)容 第四節(jié)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取得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保護 第六節(jié)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流轉第十章 典權……第十一章 居住權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概述第十三章 抵押權第十四章 質權第十五章 留置第十六章 讓與擔保與所有權保留第十七章 占有
章節(jié)摘錄
第三節(jié) 物權法的歷史沿革現(xiàn)代意義的物權制度源于古代羅馬法。羅馬法有“對人權”(iura in personam)和“對物權”(iura in rem)之分,現(xiàn)代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發(fā)端于此。羅馬法上的物權有所有權、地役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抵押權、永佃權等。然而,必須指出的是,在古代羅馬,物權法并沒有發(fā)展成為體系相對獨立的制度。羅馬法被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有關物權的規(guī)定,屬于物法的內(nèi)容,但物法的內(nèi)容除物權外,還包括繼承、債與合同。因此,在羅馬法上,物與物權、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并沒有嚴格的區(qū)分。法國民法深受羅馬法的影響,沒有形成體系相對獨立的物權制度。《法國民法典》第二編“財產(chǎn)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規(guī)定了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役權等物權,但關于擔保物權和優(yōu)先權卻規(guī)定在第三編“取得財產(chǎn)的各種方法”中,與繼承、債和合同同屬一編,同樣未對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作明確的劃分。使物權法成為相對獨立的民法制度的是德國民法。《德國民法典》分為五編,物權為其第三編。該編內(nèi)容包括:占有、關于土地權利的一般規(guī)定、所有權、地上權、役權、先買權、抵押權、質權等。德國民法明確區(qū)分物權與債權、財產(chǎn)法與身份法,創(chuàng)造性地將各種物權按照其內(nèi)在邏輯聯(lián)系規(guī)定為一個完整的體系,物權法始得以相對獨立。日本、瑞士、舊中國等受德國影響,在民法典中,物權均獨立成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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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學院校民商法學系列?物權法(3版)》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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