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華中科技 作者:王兆鵬 頁數(shù):264
前言
將憲法法院建筑在黑獄之上,南非!今年暑假參觀南非憲法法院,一座建于2004年的嶄新建筑物,不見衙門之威嚴,也無高聳華麗的氣勢,外觀并無任何獨特之處。然而,了解了憲法法院院址選設之緣由以及法庭設計的理念,不得不敬佩其人民對司法的高度期許與宏偉愿景。南非憲法法院的建筑基地,前身為惡名昭彰的黑獄,過去該監(jiān)獄實施種族隔離,差別待遇。白入囚犯二入共居一寬敞明亮的房間,日日沐浴,餐餐豐飽。黑人或有色人種數(shù)十人囚居斗室,食不裹腹,一個月只能淋水數(shù)十秒鐘,弱者甚至遭受囚友、獄卒之凌虐。許多黑人政治領袖,包括曼德拉先生,都曾因為反抗種族隔離措施而被拘禁在此。南非在1994年成立新政府后,即為新憲法法院應設何處而苦惱,在激烈爭辯、百般思量后,此一污穢的黑獄成為眾人的首選。不但如此,他們也決定以拆除的監(jiān)獄磚瓦作為新憲法法庭的建筑材料。對于人權的殘暴紀錄,人民可能因為時間而淡忘,執(zhí)政者也可能故意忽視,但憲法法院不可一日或忘。在此出入的憲法法院法官、政府官員、律師,俯仰所見皆是無法抹滅的歷史,呼吸之氣息皆是先烈先賢的人權理念,念茲在茲,不再重蹈覆轍。偉哉!憲法法庭設計的理念,也令人耳目一新。世界各國憲法法庭的法官席位幾乎都是高高在上,以顯示其至高無上的權威。相反的,南非憲法法院的旁聽席卻全部高于法官席位,猶如階梯教室般的講堂,法官席位是在最低下、最明顯的位置。法庭的屋頂以玻璃采光,四壁間以透明磚砌成。
內(nèi)容概要
作者論文極具前瞻性,有許多已成為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條文及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的判決文字。 在本書中,作者再次提出許多大膽及前瞻性的主張。辯護權部分,作者主張應貫徹平等與實質(zhì)的辯護制度。詰問權部分,作者詳細分析“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對刑事訴訟所帶來理論與實務上的沖擊,其中包括傳聞法則的未來發(fā)展等內(nèi)容。除此之外,就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認為測謊有證據(jù)能力之判決,作者主張若無法律明文授權,以測謊為證據(jù)侵犯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憲法”權利。對于律師與當事人秘匿特權之范圍與限制、新聞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證人是否得不經(jīng)傳喚逕為拘提或逮捕,作者也參考美國相關立法,為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修改提供了積極的建議。
作者簡介
王兆鵬
現(xiàn)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著作
《路檢、盤查與人權》
《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
《美國刑事訴訟法》
《新刑訴·新思維》
《刑事訴訟講義》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受律師協(xié)助的權利 一、導論 二、他山之石 三、臺灣地區(qū)律師權的理論與實務第二章 受有效律師協(xié)助的權利 一、導論 二、適用范圍 三、憲法標準的演進 四、辯護人造成的錯誤 五、利益沖突 六、政府的干涉行為 七、結論第三章 從美國法看臺灣地區(qū)刑事被告之律師權 一、導論 二、律師權之內(nèi)容 三、律師權之拋棄與自行辯護的權利 四、憲法上律師權之附著 五、結論第四章 貫徹平等與實質(zhì)之辯護制度 一、導論 二、辯護制度之理論基礎 三、平等保護 四、實質(zhì)辯護 五、結論第五章 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匿特權 一、導論 二、理論基礎 三、權利主體 四、要件與范圍 五、結論第六章 對質(zhì)詰問權 一、導論 二、傳聞法則 三、對質(zhì)詰問權 四、結論第七章 從“憲法”解釋看被告訴訟基本權與詰問權 一、導論 二、刑事被告基本權之確立 三、“第392號解釋”與基本權之干預 四、“第384號解釋”與對質(zhì)詰問權之創(chuàng)設 五、最具刑事訴訟深義之“第582號解釋” 六、推翻晦暗先例的“第556號解釋” 七、結論第八章 “釋字第582號解釋”后之刑事訴訟 一、導論 二、“憲法”詰問權之實踐 三、共同被告之調(diào)查 四、詰問權之特別保護? 五、上訴審審理原則 六、結論第九章 重新思維臺灣地區(qū)測謊之證據(jù)能力 一、測謊意義與準確度 二、測謊之證據(jù)能力 三、科學證據(jù)之證據(jù)能力認定標準 四、以“憲法”論測謊之證據(jù)能力 五、自立法政策論測謊 六、測謊與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第十章 論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 一、導論 二、拒絕證言權的意義 三、“憲法”基礎的拒絕證言權 四、“法律”上的拒絕證言權 五、結論英文索引中文索引
章節(jié)摘錄
此案被告涉及毒品案件,警方線民在檢察官主詰問時表示被告確實涉案。辯護律師反詰問時,證人坦承在主諸問所使用之名為假名,辯護律師進一步問證人的真實姓名及地址,證人拒答,法官同意證人毋庸回答。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當證人的誠信性成為爭執(zhí)時,透過反詰問以發(fā)現(xiàn)真實、突顯虛偽,必然系以詰問證人的姓名及住址為始。得知證人的姓名與住址,為調(diào)查證人誠信性的必要及有益途徑。不準被告得知證人之姓名與地址,等于否定被告的對質(zhì)詰問權。在1988年Olden v.Kentucky案;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不準被告詰問證人與被害人的關系,違反被告的詰問權。被告被控性侵害案件,有一證人于檢察官主詰問時,對被告作不利的指控。辯護律師詰問證人,是否與本案被害人同居。律師之企圖在說服陪審團,證人與被害人有同居關系,可能有動機袒護被害人。因證人適為男性黑人,而被害人為女性白人,地方法院法官恐陪審團對此種族雜居有過度的偏見,乃禁止辯護律師此部分的訊問。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地方法院不準被告詰問證人與被害人的關系,違反被告之詰問權。被告若能詰問證人與受害人的關系,可證明證人對被告有偏見,可能影響陪審團對證人信用能力的評估,法院不得限制之,否則為詰問權的違反。若被告詰問權與法律保護之秘密發(fā)生沖突時,被告是否仍得行使權?在Davis v.Alaska案,被告被控偷竊罪,檢察官主要證人為在保護管束中之少年。辯護律師企圖向陪審團證明,證人其實自己涉案,但恐保護管束被撤銷,乃有意將責任推給被告,因此詰問證人之少年前科記錄。因該州法律禁止少年前科記錄的泄漏,地方法院法官不準辯護師作如是詰問,要證人毋庸回答。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本案違反被告的詰問權,本案被告詰問證人的理由,確為憲法詰問權的重要及正確的功能。固然少年前科有保護的必要,但不能要被告為此付出代價,被告的詰問權較政府對少年前科的保密,更為重要。若被告的詰問權被違反時,美國法賦予極強的效果:證人于主詰問的證詞排除,或?qū)徟袩o效。詰問證人的目的在測試其信用力,及證言的真實性。詰問權的基本核心,為法院不應使用未經(jīng)被告測試詰問的證詞,因為證人的信用力,證詞的真實性,時常于詰問中完全被推翻。若證人于檢察官主詰問時,侃侃而談,但于被告詰問時,卻又主張?zhí)貦?,而拒絕證言。此時陪審團所聽者,完全為對被告不利的部分,但對被告可能有利的部分,則因證人持拒絕證言權的理由而無法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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