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明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

出版時間:1999-1  出版社: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  作者:林鳳萍,趙毅 編  頁數:800  

內容概要

  第七屆明史國際學術討論會于1997年8月12日至17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舉行。會議由中國明史學會、東北師范大學、吉林大學、吉林師范學院、通化師范學院、吉林省社會科學院聯合主辦,東北師范大學承辦,并得到了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事司、社科司的大力資助與支持?! ∨c會代表230余人,其中日本學者17人,韓國學者8人,北美地區(qū)(含中國留學生)學者5人,香港、臺灣地區(qū)學者(含本科生、研究生)46人,其余代表分別來自北京、吉林、黑龍江、遼寧、天津、上海、重慶、內蒙古、安徽、陜西、湖南、廣東、福建、江蘇、江西、山西、河南、河北、湖北、甘肅、山東等20多個省、市、自治區(qū)。會議的規(guī)模與歷屆明史國際學術討論會相比是空前的,這是明史界的盛會?! ∨c會代表共提交學術論文116篇,以大會發(fā)言和小組討論發(fā)言兩種形式進行交流。在大會發(fā)言者,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韋慶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副編審陳寶良、江西師范大學教授方志遠、大連大學副教授胡凡、臺灣東海大學教授呂士明、臺灣暨南國際大學教授徐泓、韓國高麗大學教授樸元熵、韓國漢城大學教授吳金成、日本東洋文庫研究部研究員山根幸夫、日本中華學會會長陳福坡、日本大阪大學博士研究生田口宏二朗。其余論文皆在小組討論中發(fā)表交流。

書籍目錄

序言關于明清時期的“主佃之分” 關于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問斬吏部尚書余熂問題的研究明代政治史研究思考明清徽州訴訟案卷與明代地方裁判梗概李賢與天順政局--兼論李賢的理學及經世思想明末政治的惡性循環(huán)洪熙政治論略萬歷初政格局探析高攀龍政治思想研究大禮儀與嘉靖政治新秩序的形成顧佐與仁宣之治論鐵券、鐵榜與明初的貴族政治明代監(jiān)閣體制探賾明代州縣行政地位與運行機制明代府州縣學教官考核制度述評從明代成化年間宦官的活動看宦官評價明代文官揀選制度考微關于穆昆與滿州“前四旗”問題--兼析八固山的建立洪朝選的仕績風節(jié)與嘉萬閣權政治明初對地方權勢人物的清理整頓明代徽州的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明清時代貧困、犯罪與監(jiān)獄等問題的相互關系--以江南三角洲為中心關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黃冊圖之法的幾點考辨明代商人戶籍問題初探明代中韓兩國靖倭政策的比較研究從海陸兩棲帝國到大陸帝國(提要)--明王朝喪失海權原因的分析明代后期督餉館稅制’明末清初江南市鎮(zhèn)的構造及其特性--以蘇州府吳江縣為例明末清中期閩南的市場和宗族魚課非商稅辯--讀明史札記之明代集約農業(yè)的發(fā)展(提要) 明清時期區(qū)域經濟的發(fā)展(提要) 明清時期江南的市場經濟萌芽明帝與武當山宮觀經濟考述明末在菲律賓的華人經濟明代女真族的貿易關系網及社會效應明代陜西的驛遞明代徽州文契所見土地關系初探明清時期徽州婦女在田土交易中的權利與地位明清潮汕地區(qū)的海外移民明清時期外省人口向福建的遷移明代國家會計制度研究淺析明代北京的糧谷再分配機制--關于在京文武官俸祿、在京軍士月糧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論海瑞發(fā)展海南經濟的戰(zhàn)略構思80年代以來關于明清城鎮(zhèn)及城鄉(xiāng)商品經濟研究的回顧明清時期贛南地區(qū)的開發(fā)與城鄉(xiāng)商品經濟江南三角洲的鄉(xiāng)鎮(zhèn)志--以明后半期為主明中期以后江西社會的動搖及其特性明清時代徽州真應廟之統宗祠轉化與宗族組織(提要)--以歙縣柳山方氏為中心明清時代山東小清河沿邊的河工與水利紛爭明末清初社會矛盾的變化與洪承疇、鄭成功、施瑯的功過評價明代黃冊人口登載事項考略……

章節(jié)摘錄

  二、對貧困者、乞丐的管理政策  面對此一現象,國家在行政方面有何對應方法?對貧困者、乞丐的社會福利問題的考察,有從國家行政或民間慈善事業(yè)此兩種角度來論述,由此導出養(yǎng)濟院(國家)及善堂(民間)的存在①。養(yǎng)濟院的起源可直溯至明代,以各州縣為單位,均等地在全國成立。相對于此,善堂是呈現一種不均等的普及分布。其中以江南三角洲為最多。向來的研究總不外是將養(yǎng)濟院、善堂之類視為一種福利措施,是皇帝的“仁政”、民間的“善舉”?! 〉缜八觯斬毨д?、乞丐成為被監(jiān)視的對象以后,上述組織的性格亦隨之轉變。在此,筆者擬以蘇州的棲流所為例來展開論述。從乾隆初期擔任江蘇按察使的陳弘謀所著的稽察乞丐一文中②,我們可以得出:(1)竊案大半由此輩所為;(2)城鄉(xiāng)村鎮(zhèn)設有丐頭,使其管柬乞丐;(3)這些乞丐被安置于棲流所等地,而這些棲流所的設置地點,是蘇州府城F二縣(吳縣、長洲、元和)的六門。除此之外,陳弘謀更提出以下諸點建議,并獲允許而實施。即(1)為使丐頭的責任明確化,須設定所管乞丐的數目,并令造冊報告;(2)規(guī)定乞丐的行乞區(qū)域,夜晚必須令其返回棲流所等地,向丐頭報到。另外,陳弘謀認為,棲流所不僅收留老疾殘廢者,也應當收留少壯的乞丐。他述道:“今既于養(yǎng)丐之中,寓弭盜之意,則少壯之丐,尤當令其入所?!北M管棲流所實行的程序及有效性,仍有若干不明之處,但從中亦可窺見,棲流所等設備,已超出福利中心的功能,顯現出一種帶有預防犯罪作用的、乞丐收容所的特點。可見單是從救濟、福利的觀點已不足以說明問題了。明代對此貧困者、乞丐施以“救濟”,“進而”轉成飾以“救濟’’名目的‘‘管理”。我們不妨認為,這是在面對所謂貧困此一社會病理現象時,清代福利設備的另一側面。三、對犯罪者的矯正與自新所的創(chuàng)設  面對著由貧困者、乞丐所引發(fā)的犯行,當急要務之一是對犯人一特別是輕罪人犯的矯正。也就是說,貧困者、乞丐既然是為了生活,而選擇竊盜此一手段,既使今日將其釋放,明日可能再度光臨。如此的惡性循環(huán)將無止境?!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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