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法學簡明教程

出版時間:2012-9  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作者:葉青 編  頁數:621  字數:700000  

內容概要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教材系列叢書:新編法學簡明教程》的編寫原則是,體例上基本按照法學二級學科門類(除了軍事法學)安排內容,只是把作為二級學科的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國際法分拆,增加三章篇幅,構成全書的十二章。具體內容方面,要求每部分的編寫都必須立足我國最新的立法和法治發(fā)展成果,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點和風貌,重點介紹各學科和各部門法的基本知識和原理,把握重點,要言不煩。語言表達方面,要求既要注意法律語言的專業(yè)性、規(guī)范性,又要做到語言簡練、流暢,通俗易懂。

書籍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法理學
第一節(jié) 法的形式
第二節(jié) 法的本質、作用和價值
第三節(jié) 法治
第四節(jié) 法的過程
第五節(jié) 法與其他社會現象
第二章 中國法律史
第一節(jié) 法律的起源、發(fā)展與歷代立法活動
第二節(jié) 歷代法律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jié) 歷代司法與訴訟制度
第四節(jié) 近代法制的演變
第三章 憲法
第一節(jié) 憲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jié) 憲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jié)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jié) 國家機構
第五節(jié) 憲法的運行
第四章 行政法
第一節(jié) 行政法概述
第二節(jié)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第三節(jié) 行政行為
第四節(jié) 行政程序
第五節(jié) 行政救濟
第五章 民法
第一節(jié) 民法總論
第二節(jié) 物權
第三節(jié) 債權
第四節(jié) 親屬
第五節(jié) 繼承
第六章 商法
第一節(jié) 商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商事主體
第三節(jié) 商行為
第四節(jié) 商事登記
第五節(jié) 商號及商號權
第六節(jié) 商事組織(一):商事合伙
第七節(jié) 商事組織(二):公司
第七章 經濟法
第一節(jié)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競爭法
第三節(jié) 消費者法
第四節(jié) 稅法
第五節(jié) 金融法
第六節(jié) 勞動法
第八章 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法
第一節(jié) 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第九章 刑法
第一節(jié) 刑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犯罪
第三節(jié) 刑罰
第四節(jié) 刑法分則
第十章 訴訟法
第一節(jié) 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jié) 訴訟法原則
第三節(jié) 訴訟制度
第四節(jié) 訴訟證據
第五節(jié) 訴訟程序
第十一章 國際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法上的國家、居民與領土
第三節(jié) 國際組織
第四節(jié) 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第五節(jié) 條約法
第六節(jié)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第七節(jié) 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
第十二章 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第一節(jié) 國際私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沖突規(guī)范與準據法
第三節(jié)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四節(jié) 國際經濟法概述
第五節(jié) 國際貿易法
第六節(jié) 國際投資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這是清朝統(tǒng)治者第一次明確提出要修律。1904年4月,清朝成立了專門機構——修訂法律館,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等為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字子悖,別號寄籍,歸安(今浙江吳興)人,光緒進士,時為刑部侍郎,精通刑律并有法律改革思想,主持修訂法律館。他注意搜羅人才,請人翻譯了十幾個國家的近30部法典,對古今中外法律加以悉心研究,并延攬各國專家以助其事。在此基礎上,沈家本提出“參考古今,博稽中外”、以“模范列強為宗旨”的修律指導原則。 修改《大清律例》是清末修律的重要內容,沈家本建議先修改舊律作為過渡。1910年9月,頒布了修訂法律館完成的《大清現行刑律》。該律刪削六部之名,將舊律中的民事條款分出,不再科刑,廢除酷刑,是一部過渡性法律。與此同時,沈家本等著手起草新的刑律,聘請日本法學家參與其事。同年12月頒布了《大清新刑律》。該律完全打破舊的體系,所確認的主刑有死刑(實行死刑唯一即絞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為褫奪公權和沒收;同時,廢棄舊律中由官秩、良賤、服制關系所形成的適用刑罰的差別,首次規(guī)定了諸如國交、選舉、通訊、交通與妨害衛(wèi)生等具有時代特點的條文;此外,還刪除比附,并規(guī)定實行懲治教育。在制定新律的過程中,各派勢力進行了激烈斗爭。保守派人物勞乃宣、張之洞等攻擊新律違背禮教、“有傷倫理”。修訂法律館被迫作出讓步,再度修改若干條文,又在律后附《暫行章程》五條,規(guī)定了一些禮教的內容。當然,《大清新刑律》仍然是清末修律最重要的成果。由于清朝不久覆滅,它并未得到實施,但仍對清末民初的法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清末開始起草民律,至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德國民法典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該律規(guī)定了誠實與信用原則;以20歲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改變了舊律中以丁年為成年的模糊規(guī)定;以妻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中國首次確立了法人制度;明確了物的屬性,奴婢不再被視為物。在此前后,還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以及《商人通則》、《商標注冊試辦章程》、《破產律》等。1906年,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是舊中國第一部獨立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明確劃分刑事與民事案件,規(guī)定兩者按不同規(guī)則進行審判,同時出現了“兄弟析產”、“夫婦分資”、“父子異財”、“命婦到堂供證”等有悖傳統(tǒng)倫理的條文,并采取公開審判、陪審和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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