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與風險社會刑事法治

出版時間:2012-9  出版社:西南財經(jīng)大學出版社  作者:李林  頁數(shù):276  字數(shù):215000  

內(nèi)容概要

  德、日刑法采取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我國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犯罪構成體系不同,經(jīng)由犯罪構成識別而形成的犯罪類型呈現(xiàn)差異。研究我國刑法中的危險犯應立足于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犯罪構成體系和現(xiàn)實生活實際,不能顧此失彼。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社會凸顯出新的危害行為類型及新的危險源頭,現(xiàn)有刑事立法無法應對。因此,風險社會背景下,研究我國刑事立法趨勢及司法應對危險方法就顯得很有意義。鑒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構成體系及社會發(fā)展境況,對我國危險犯及風險社會風險的治理展開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緒論部分主要討論犯罪分類,為研究我國危險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根據(jù)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是否需要結果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根據(jù)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樣態(tài),將犯罪分為侵害犯和危險犯。我國采用平面耦合的犯罪構成體系,危害行為充足犯罪觀念形象與危害行為侵害法益的樣態(tài)同時進行判斷,犯罪分類應以危害行為充足構成要件的方式及危害行為充足構成要件時對法益的侵害樣態(tài)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作者簡介

  李林,(1980-),男,四川南充人,2010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xiàn)任教于西南政法入學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公開發(fā)表學術論述10多篇。

書籍目錄

緒論 犯罪分類
一、犯罪分類介紹
二、犯罪分類評析
三、犯罪分類的理論基礎
四、我國犯罪構成體系下的犯罪分類
五、犯罪分類新論
第一章 危險犯概念
第一節(jié) 我國刑法危險犯的概念
一、危險犯概念觀點介紹
二、危險犯概念的缺陷
三、危險犯概念的確立
第二節(jié) 論我國刑法危險犯的危險
一、我國刑法危險犯危險的分類
二、我國刑法危險犯危險的認定
第二章 我國刑法的危險犯
一、危險犯的特征
二、危險犯的立法理由
三、我國危險犯與德、日危險犯的差異
四、危險犯的范圍
五、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行為犯的區(qū)別
六、結語
第三章 風險社會理論與中國刑法觀念
一、我國風險社會刑法觀概述
二、西方風險社會理論澄清
三、我國刑法學界對西方風險社會理論的誤解
四、我國刑法理論應對風險社會危害行為的觀點及評析
五、我國刑法應對風險社會危害行為的策略
六、結語
第四章 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危險犯立法趨勢研究
一、新危害行為及其特征
二、新危害行為產(chǎn)生的社會背景
三、我國危險犯的缺陷
四、現(xiàn)有關于危險犯的立法處置新危害行為乏力
五、過失危險犯不能處理新危害行為
六、設置新危險犯的理論分析
七、危險犯的立法趨勢
八、結語
第五章 制度失范造成的風險的治理——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為例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二、大量非法持有槍支行為人罪的原因分析
三、司法考核制度下非法持有槍支罪認定的風險
四、完善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方法
五、改革業(yè)務考核制度,加強訴訟監(jiān)督,加大社會治理力度
六、結語
第六章 構建的風險的治理——以醉酒駕駛為例
一、醉酒駕駛入罪理由與現(xiàn)實的錯位
二、醉酒駕駛的客觀危害不是醉酒駕駛入罪的原因
三、風險社會背景下,醉酒駕駛的危險主要是民眾建構的
四、以民主協(xié)商消減民眾對醉酒駕駛危險的擴大化認識
五、醉酒駕駛危險的治理機制
六、結語

章節(jié)摘錄

 ?。ǘ┬袨榉刚摗 ⌒谭ɡ碚撏ㄕf認為,行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也有學者認為,“行為犯就是以一定的行為為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不以發(fā)生特定的物質(zhì)性結果或非物質(zhì)性結果為必要的基本犯?!薄 ∫孕袨榉戏謩t條文為標準對行為犯進行界定確是好的視角,這種界定易于從外觀上對行為犯進行把握。但對這些類型的危害行為,有些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的侵害,如非法持有槍支;有些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險,如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上述界定的缺陷在于不能體現(xiàn)危害行為與法益侵害之間的關系,容易混淆行為犯與抽象危險犯之間的界限?! ×⒆阄覈缸飿嫵审w系對行為犯進行界定,既要考慮犯罪的內(nèi)部構成,又要考慮危害行為侵害法益的樣態(tài),如此綜合界定的行為犯才符合我國犯罪構成體系。行為犯不是不產(chǎn)生任何危害結果——誣告陷害罪產(chǎn)生司法秩序遭受破壞的結果——而是這種非物質(zhì)性結果囿于種種原因不容易認定,只有通過判斷危害行為的實施進程進行識別。非物質(zhì)性結果發(fā)生時,危害行為亦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的侵害。對行為犯,通過識別危害行為識別危害結果,對危害結果的判斷被對危害行為的判斷所屏蔽,認識犯罪時就毋需再認定危害結果。因此,行為犯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危害行為充足犯罪觀念形象并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侵害而既遂的危害行為類型?! 。ㄈ┪kU犯論  對危險犯的概念,學界聚訟不休??傮w而言,有從犯罪既遂角度和犯罪成立角度對之進行界定兩種。從犯罪既遂角度進行界定的學者認為,“危險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也有學者認為,“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法定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睆姆缸锍闪⒔嵌葘ξkU犯進行界定的觀點認為,“危險犯是指以一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導致了某種特定的危害狀態(tài)出現(xiàn)為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犯罪?!薄 姆缸锍闪⒔嵌葘ξkU犯進行界定是以刑法分則為犯罪成立模式為前提的,我們認為,犯罪分類只能以犯罪既遂為前提,犯罪類型只有以犯罪既遂為基礎才能清晰地展現(xiàn)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與其他犯罪類型作橫向的比較。但上述從犯罪既遂角度界定危險犯也存在一些疑問:首先,有論者以“危險狀態(tài)”“危險結果”界定危險犯,但危險犯的危險狀態(tài)不是法定的,有些犯罪雖是危險犯,但立法卻沒有把危險狀態(tài)規(guī)定為罪狀要件,如抽象危險犯就沒有將危險狀態(tài)規(guī)定為罪狀要件?!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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