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作者:馬克斯·韋伯 頁數: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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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從臺灣遠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出來的十余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了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制度論與社會學”兩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我細審本叢書的書目和編譯計劃,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三點特色,值得介紹給讀者:第一,選目的周詳。第二,編譯的慎重。第三,譯者的出色當行。
作者簡介
作者:(德) 韋伯 (Weber.M.) .
書籍目錄
總序一余英時
總序二蘇國勛
法律社會學
第一章 實體法領域的分化
一 “公法”與“私法”
二 “請求權賦予法”與“行政法規(guī)”
三 “統(tǒng)治”與“行政”
四 “刑法”與“民法”
五 “不法”與“犯罪”
六 “公權力”、“權力限制”與“權力劃分”
七 “法律”與“訴訟”
八 理性的法律思維的諸多范疇
第二章 主觀權利的設定的各種形式
一
“法命題”的邏輯范疇、“自由權”與“授權命題”、“契約的自由”
二 契約自由的發(fā)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三 “契約自由”的各種實際意義及其限制
四 契約自由、自律、團體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體里的自由與強制
第三章 客觀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規(guī)范的成立問題、“習慣法”
二 法發(fā)展的實際成因、利害關系者的行為與法強制
三 原始的紛爭解決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瑪的法創(chuàng)制與法發(fā)現(xiàn)
五 作為法創(chuàng)制之擔綱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會人團體的法發(fā)現(xiàn)
第四章 法律思維的類型與法律名家
一 經驗的法教育與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師訓練或大學訓練
二 神權政治的法教育
三 歐陸的法律名家與中世紀的“法書”
四 羅馬的法律家與羅馬法的形式性質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與實質理性化、神權政治的法與世俗的法
第六章 公權法與家產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編纂
第七章 革命創(chuàng)制的法的形式性質,自然法及其類型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質
評名對照表
索引
非正當性的支配——城市的類型學
章節(jié)摘錄
六“公權力”、“權力限制”與“權力劃分” 不過,復仇倒是個出發(fā)點,可以直接走向形式明確且規(guī)則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面便會明白。家父長和宗教與軍事上對于違法行為的制裁,起初原則上并無形式和規(guī)則可言。此種情況,在家父長權力這方面,一般說來一直沒有改變。在某些情況下,家父長權力首先會因為氏族權力、其次是宗教權力和軍事權力的介入而受到限制,然而在其支配范圍內極少受到法律規(guī)則(Rechtsregeln)的束縛?! ∠喾吹?,各種原始的家外權力,包括被轉用到各種家外關系上的家內支配權力(“家產制君主的”權力),亦即我們想要以“公權力”(imperium)這個共通的名稱來統(tǒng)括起來的所有非家內的權力,逐漸地、因此也程度有別地受到規(guī)則的束縛。至于這些規(guī)則從何而來,在什么程度上是公權力的擔綱者依自己的利益所制定,或者考慮到服從的實際限制而不得不這么制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權力來加以制定,所有這些我們暫且不予討論,因為這屬于支配的課題。任何公權力通常都包括懲罰的力量——在過去用得比現(xiàn)今更廣泛——尤其不單是直接以實力來去除不服從,并且更以不利于對方的威嚇手段來令其屈服。此種懲罰力量可用之于公權力擔綱者下屬的其他“機關”(懲戒權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于“臣民”(刑罰權力,Bupgewalt)。在這點上,“公法”直接觸及“刑法”。不過,“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訴訟法”、“宗教法”也罷,若要作為學術考察的個別對象,至少要在上述這些規(guī)則——作為具有實際約束力的妥當規(guī)范之總體——確實存在無誤的情況下,方能成立?! ∵@些規(guī)范通常是意味著對各確切領域的公權力的限制,雖然在另一方面,并不是任何一種限制都具有“規(guī)范的”性格。這樣的限制可分為兩大類:(1)權力限制(Gewaltbegrenzung),(2)權力劃分(Gewaltenteilung)。(1)權力限制出現(xiàn)在,某具體的公權力由于神圣的傳統(tǒng)或基于制定法、而與公權力服屬者的主觀權利有所沖突時。此時,權力擁有者只能發(fā)布特定種類的命令,或者,具有發(fā)布各種命令的權限——除了某些特定種類之外,并且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方可發(fā)布;唯有如此,所發(fā)布的命令才具有正當性與約束力。至于這樣的限制是屬于“法律性的”(rechtliche)限制,或“習律性的”(konventionelle)限制,抑或“慣習性的”(gewohnheitsmapige)限制,則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強制機構來保障此一限制得以遂行(無論其強制手段是多么力不從心),或者只能借著習律性的非難來加以限制,抑或最終連基于共識的限制都沒有。(2)權力劃分出現(xiàn)在,某種公權力與其他旗鼓相當的或就某方面而言位于其上的公權力發(fā)生沖突時,并且從后者的妥當性當中,呈現(xiàn)出此種公權力的限制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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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馬克斯·韋伯編著的《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從臺灣遠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出來的十余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了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制度論與社會學”兩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我細審本叢書的書目和編譯計劃,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三點特色,值得介紹給讀者:第一,選目的周詳。第二,編譯的慎重。第三,譯者的出色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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