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與刑具

出版時間:2011-5-1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作者:劉洋  頁數: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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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文化是一種社會現象,是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機融合的產物;同時又是一種歷史現象,是社會的歷史沉積。當今世界,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人們也越來越重視本民族的文化。我們只有加強對本民族文化的繼承和創(chuàng)新,才能更好地弘揚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一個民族要想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須具有自尊、自信、自強的民族意識。文化是維系一個民族生存和發(fā)展的強大動力。一個民族的存在依賴文化,文化的解體就是一個民族的消亡。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日益強大,廣大民眾對重塑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的愿望日益迫切。作為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將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國文化繼承并傳播給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年一代,是我們出版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本套叢書是由吉林文史出版社和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國內知名專家學者編寫的一套旨在傳播中華五千年優(yōu)秀傳統文化,提高全民文化修養(yǎng)的大型知識讀本。該書在深入挖掘和整理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成果的同時,結合社會發(fā)展,注入了時代精神。書中優(yōu)美生動的文字、簡明通俗的語言、圖文并茂的形式,把中國文化中的物態(tài)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精神文化等知識要點全面展示給讀者。點點滴滴的文化知識仿佛顆顆繁星,組成了燦爛輝煌的中國文化的天穹。    希望本書能為弘揚中華五千年優(yōu)秀傳統文化、增強各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盡一份綿薄之力,也堅信我們的中華民族一定能夠早日實現偉大復興!

內容概要

  《中國文化知識讀本》是在傳播中華五千年優(yōu)秀傳統文化,提高全民文化修養(yǎng)的大型知識讀本?!  吨袊幕R讀本:古代刑罰與刑具》為叢書之一,介紹了古代刑罰與刑具的有關內容?!  吨袊幕R讀本:古代刑罰與刑具》中優(yōu)美生動的文字、簡明通俗的語言、圖文并茂的形式,把中國文化中的物態(tài)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精神文化等知識要點全面展示給讀者。點點滴滴的文化知識仿佛顆顆繁星,組成了燦爛輝煌的中國文化的天穹。能為弘揚中華五千年優(yōu)秀傳統文化、增強各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盡一份綿薄之力。

書籍目錄

一、中國古代刑罰的發(fā)展變化及其原因二、奴隸制五刑三、封建制五刑四、古代的種種死刑五、古代常用的刑具

章節(jié)摘錄

(二)中國古代刑罰演變的原因    大體上,中國古代刑罰發(fā)展變化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及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刑罰的發(fā)展變化。法律制度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產生、發(fā)展及其形成,都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經濟條件緊密相連的。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由以采集和漁獵為標志的低下生產力水平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殘暴。后來由于生產力的發(fā)展,私有制成為主導,逐漸產生了相當多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隨著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刑罰的體系逐漸完善,目的性也更加專一,即保護私有制財產,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朝建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起,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罰為中心的法律體系。    由于專制、集權貫穿我國幾千年的古代發(fā)展史,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也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刑罰的隨意性導致大量地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    從簡單的同態(tài)復仇到夏、商時期的奴隸制刑罰,直至演變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同當權者的統治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系。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宰,所謂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體現了維護王權統治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使我國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無一例外地采用刑罰的手段。法律不但憑借嚴酷的刑罰手段懲辦危及王權統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時也嚴厲制裁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體會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能保存其勞動能力才是更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適應了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時又剛剛從原始野蠻時代演變而來,維護王權成為其首要的目的,同時人的愚昧無知又使統治者假借天意的圖謀得以實現,雖然其刑罰十分野蠻殘酷,但是統治者借天的名義,成功地表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同時,統治者鑒于前朝的教訓,至周時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罰”的思想,強調“用刑寬緩”,將教化和刑罰結合起來,出現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又增加了贖刑、流刑等作為五刑的補充,不再是單純的傷及人肢體、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更加牢固地確立,雖然各朝代執(zhí)政者的指導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也逐漸促使統治者對刑罰作出了變革,以絞、斬死刑代替以往殘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蠻的肉刑,這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及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2.古代社會高度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統治者權力的無限制和無制約性,導致當權者往往憑一己好惡行事,使刑罰形成了不穩(wěn)定和不確定的特點。所以,我國古代刑罰發(fā)展變化的進程中人為的痕跡濃重;總趨勢是朝著寬緩的方向發(fā)展,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復。我國古代社會自從有國家以來,無論是不成文立法的時代,或者是成文法時代,法律對刑罰的種類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經常有隨意增加法外刑罰的情況。隋初,制定《開皇律》《大業(yè)律》,強調用法寬緩,然而隋煬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嚴法”,并恢復梟首、滅九族等酷刑,自毀法制,濫施淫刑。又如唐時法律為我國古代之最鼎盛時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時,酷臣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殘人犯,將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甕,以火圜灸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明時,皇帝設廠衛(wèi)特務機關,濫用刑罰更為嚴重。清律中根本沒有關于文字獄的直接規(guī)定,但所有的文字獄均是按照謀反、大逆定罪,是最嚴重的犯罪,并且處以最嚴厲的刑罰。所以,古代專制制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使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面,較為開明的當權者的舉措,又會帶來不同的后果。據史載,漢初文帝改刑罰的原因,是為緹縈的孝心所感動,遂下詔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發(fā)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我國古代社會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制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過來說,這樣的發(fā)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3.宋元明清法制由輕向重變化的原因。從秦漢至隋唐,刑罰制度的發(fā)展趨勢—直是由繁雜殘酷轉向簡明輕緩。其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制達到巔峰,其影響直至宋、元、明、清,但是宋、元、明、清雖以唐制,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并且復活了肉刑,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也有增加。從歷史上看,宋、元、明、清時期是我國小農經濟繼續(xù)發(fā)展并且最終沒落,而商品經濟逐漸萌芽之時,社會的矛盾日趨激化,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更加加強中央集權,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后期刑罰的重要特點。至明清,發(fā)展尤為明顯,其特點就是限制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禁海閉關”,延緩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和發(fā)展。明時增加許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處于古代中國向近代化發(fā)展的復雜時期,更加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壓統治。明清時期大興文字獄,對思想異端嚴厲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我國古代社會先進思想的進一步發(fā)展,也是我國古代社會一貫的愚民政策的體現。    明清時期重刑觀點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和社會矛盾的錯綜復雜密切相關。古代社會發(fā)展到明清時期,封建制度已經走向末路,新的生產關系正在形成之中。而這種新興的生產關系勢必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所以,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治,必然鉗制廣大人民的思想和輿論,甚至不惜動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興起。    4.刑罰的變化與發(fā)展同特定的社會發(fā)展現狀緊密相連。我國古代社會發(fā)展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階段的不同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的發(fā)展不盡相同,所以,在社會發(fā)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罰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fā)展和變化,從夏商以來歷代統治者在運用刑罰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了豐富的用刑經驗,至西周時,形成“刑罰世輕世重”的理論?!渡袝涡獭氛f“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靶绦聡幂p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边@種思想逐漸融人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之中,刑罰的發(fā)展變化實際上也體現了這種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戰(zhàn)國時期,群雄并爭,天下大亂,當時剛剛興起的地主階級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特別強調重視重刑,用刑嚴酷。唐時,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較為迅速,國家實力明顯增強,所以,這一時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國,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到刑罰上,變化為寬嚴適中,簡約易明,由此帶來的是社會更加穩(wěn)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身處亂世,強調治亂世用重典,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中典政策,又將刑罰導人峻法酷刑的時期,走上了回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殘酷的鎮(zhèn)壓反而加快了王朝覆滅的步伐。    P16-27

編輯推薦

在王權至上,法自君出的封建社會,鞭笞、棍打是最常見的懲罰。歷代酷吏在拷訊犯人時,往往違反刑罰規(guī)定,諸刑并用,還別出心裁地創(chuàng)造出各種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在殘虐人性時得到淋漓盡致的發(fā)揮。    劉洋編著的《古代刑罰與刑具》為“中國文化知識讀本”系列之一,以優(yōu)美生動的文字、簡明通俗的語言、圖文并茂的形式,介紹了古代刑罰與刑具的有關內容,對中國古代主要刑罰與刑具分門別類地作了介紹并揭示其發(fā)展演變的基本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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