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權利與認同

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黃山書社  作者:馬騁  頁數(shù):190  

前言

  2006年5月,我因對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就其網(wǎng)上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事宜產(chǎn)生疑問,兩次向該局提出書面采訪申請,要求其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但均遭到拒絕。我認為,根據(j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作為掌握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門——上海市規(guī)劃局有義務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并在合理的時間內安排接受采訪。于是我向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上海市規(guī)劃局信息不公開?! 〈耸陆?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被輿論稱為“國內維護新聞采訪權第一案”。許多新聞界同行也紛紛向我表示,他們經(jīng)常遭遇政府機關拒絕采訪的情況,內心憤憤不平但卻又不知如何是好。說實在的,我十分理解同行們的這一心情,可以說政府機關拒絕新聞媒體采訪的情況在我國十分普遍,我也曾屢屢遭遇政府機關各種形式的“閉門羹”。但大多數(shù)媒體人卻并不熟悉用司法救濟的方式獲得政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內容概要

采訪權源于新聞自由權和公民知情權,雖然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采訪權,但從習慣和觀念上來說,采訪權為世人所公認,同時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據(jù)的。我國《憲法》規(guī)定言論、出版自由和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等權利,新聞采訪權利正是來源于此。記者采編新聞、發(fā)表新聞,都是新聞自由的權利內容和公民知情權實現(xiàn)的重用途徑,而記者的采訪權是實現(xiàn)這些新聞權利的基礎。沒有采訪自由,新聞界就很難獲得最近期間國內外所發(fā)生的為人們所感興趣的或具有公益性的事件的真實情況,這不僅會影響到新聞界本身的生存,也會影響到公眾知情權的實現(xiàn)。而且沒有新聞采訪自由,政府及其官員的活動不受到新聞輿論監(jiān)督,容易滋生腐敗。     本書的內容不僅僅局限于新聞采訪權,而是嘗試從整個傳媒權利的法律保障和文化認同入手來系統(tǒng)闡述自己的觀點和認識。

作者簡介

馬騁,男,法律學者,畢業(yè)于上海師范大學中文系和華東政法學院國際經(jīng)濟法專業(yè)。原系華東政法學院教師,現(xiàn)就職于解放日報報業(yè)集團,中國民主促進會上海市委法制委員會委員、上海法學會會員。 
迄今已出版著作7部,發(fā)表論文30多篇。新聞代表作:1999年上海云都溫泉浴場浴客觸電死亡案系列報道。
2006年5月,因向法院起訴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公開而被輿論稱為“國內維護新聞采訪權第一案”,并入選有“中國法治截面史”之稱的《2006中國法治藍皮書》和《中國新聞官司二十年1987~2007》。

書籍目錄

自序第一章  傳媒權利:在輿論監(jiān)督中遭遇困境  一、大眾傳媒的社會責任與現(xiàn)實困境  二、傳媒權利的限制與現(xiàn)實沖突第二章  傳媒權利及其來源  一、采訪權  二、信息發(fā)布權  三、評論權和批評權  四、法律特許權  五、記者人身不受侵害權第三章  傳媒權利與行政權  一、采訪權與政府信息公開  二、行政權對傳媒權利的限制  三、采訪權的行政與司法救濟第四章  傳媒權利與司法權  一、傳媒與司法的關系  二、司法權對傳媒權利的限制  三、公民知情權與舉證規(guī)則的價值沖突第五章  傳媒權利與名譽權、隱私權  一、傳媒權利與名譽權  二、傳媒權利與隱私權第六章  傳媒權利:在傳統(tǒng)語境中的文化認同  一、法律信仰與法律的文化拷問  二、法律的成長  三、法律語境的文化再造與傳媒權利的實現(xiàn)附錄  《中國青年報》:屢次采訪申請被拒上海一記者起訴市規(guī)劃局  《南方都市報》:政府理當公開信息  記者起訴展現(xiàn)勇氣  《海峽導報》:無理拒絕采訪是軟暴力  《北京青年報》:政府信息公開案破冰意義重大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為采訪權起訴政府部門的意義  《法制日報》:全國首起采訪權案記者撤訴  《檢察日報》:政府信息公開為啥這么難  上海記者狀告市規(guī)劃局信息不公開后撤回起訴  《青年記者》:“政府侵犯新聞采訪權第一案”懸疑  《青年記者》:審視記者的政府信息獲知權  《新聞記者》:采訪權與政府信息公開  《南方日報》:政府應急于開腔  《南方人物周刊》:官員如何與記者打交道  光明網(wǎng):為馬騁拍手叫好  人民網(wǎng):關于新聞采訪優(yōu)先權的思考  新浪網(wǎng):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徐訊點評《中國法制藍皮書·傳媒篇》  網(wǎng)絡文摘:關于把采訪當信訪  網(wǎng)絡文摘:也說“新聞采訪權”  《檢察日報》:政府信息公開,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新聞采訪權主要參考文獻后記聲明

章節(jié)摘錄

  1995年,《民主與法制》因發(fā)表了《一場耐人尋味的官司》,對某法院作出的一起侵害名譽權案件的審理活動作了紀實性的報道;之后又刊登了8封讀者來信,被某法院以名譽權受損告至某中級法院,最后被判侵犯名譽權。司法機關已經(jīng)到了直接用名譽權和審判權對媒體的監(jiān)督實行限制?! ∑浯问怯^念上限制,司法機關認為,客觀真實是司法追求的理想標準,法律真實是司法求證的現(xiàn)實標準,同樣也應得到傳媒的尊重和約束,傳媒在傳播活動中,不可以以自身了解或調查的所謂客觀事實來否定司法通過法定程序所證明的法律真實,否則就可能侵犯司法的權威,損害司法的公信力。顯然這就從司法觀念上否定了新聞行業(yè)的特殊性,否定了法制國家均認可的新聞媒體的特許權。這也許也可以解釋近年來中國新聞官司為什么敗訴率如此之高的原因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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