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譯林出版社 作者:(英國)約翰·穆勒 頁數(shù):115 譯者:嚴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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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該書共分五章:第一章為引論,提出了全書的主旨——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探討了社會對個人施用權(quán)力的性質(zhì)和限度。第二章論述了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認為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fā)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第三章闡述個性的自由發(fā)展,認為這是人類幸福的首要因素,會使人對社會、對他人更有價值。第四章討論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指出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源于社會對他的保護;社會成員的行為只要互不損害利益和權(quán)利,只要為保衛(wèi)社會或其成員免受損害與妨礙而承擔責任,就不受社會強制。第五章重申兩條基本原則:個人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也不得對之干涉;個人行動若有害于他人利益,個人要向社會負責,要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作者簡介
約翰·穆勒(1806~1873),英國心理學家、哲學家、邏輯學家和經(jīng)濟學家,古典自由主義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稱為“自由主義之圣”。有人將他的《論自由》的發(fā)表作為自由主義理論體系最后完成的標志。他還是經(jīng)濟學古典學派的最后代表人物,心理化學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另著有《代議制政府》、《功利主義》等。
書籍目錄
譯者序
譯凡例
穆勒自序
首篇 引論
篇二 釋思想言論自繇
篇三 釋行己自繇明特操為民德之本
篇四 論國群小己權(quán)限之分界
篇五 論自繇大義之施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英為國,所得免于官吏之贓婪,王公之暴橫者,非以輿誦自繇之故乎?此其民所久享之幸福也,無待狺狺之爭,以保持其義于不墜。為立法,為行法,使今之居民上者,所謂利害與國人殊,意欲用其私好惡,詔民何者為所宜言,何者不得偶語,則其勢必不行。此亦已往之事,無事居今為之論辨者也。英諸先民,其于如是諸義也,其聲之大如建金鼓,其說之明如揭日月,不佞是篇,無能毫末增益也。雖圖德報律,猶載于刑書,箝束謗譏,間所不免,顧空文虛設,絕少施行。獨有時訛言朋興,當軸執(zhí)憲者,恐懼肇亂,始違正法,彈壓胥讒。至于余時,無為此者。是故言其大經(jīng),吾人生不諱之朝,居立憲之國,是立法行法諸司,無論其責任為對國民與否,而其與國民眾口,所?宣達下情者,決無塞絕調(diào)監(jiān)之可慮。即有時凜畏民巖,忽施威力,則必所禁之說,已為有眾所不容,而后敢如此。凡此皆不必為之過慮者也。故不佞茲所論者,非政府與國民為反對也,乃政府與國民為一心,其所禁沮者,非通國之公言也,乃一家之私說。此則不佞所至不得已而論著斯篇,且將以其義質(zhì)諸天下后世者。蓋不佞之意以謂,凡在思想言行之域,以眾同而禁一異者,無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權(quán)力之所出,無論其為國會,其為政府,用之如是,皆為悖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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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譯經(jīng)典003:論自由》是漢譯經(jīng)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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