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謝暉 頁數(shù):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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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四年多前,在岳麓山下召開的一次會議上,湖南人民出版社戴軍編輯告訴我:該社欲組織出版一套“邊緣法學叢書”,并期望我能把“法律哲學”的寫作任務承擔下來。盡管多年來,我的從業(yè)方向基本屬于法哲學和法律哲學領域,但要讓我依據(jù)“邊緣法學”的思路,就“法律哲學”專門寫一部書,還頗費躊躇。因為在我看來,“法律哲學”、“法律解釋學”之類,完全屬于法學的“正宗”內(nèi)容,而不屬于“邊緣法學”的范疇。一直以來,我把“法哲學”和“法律哲學”作了分類處理,前者可謂交叉學科,而法律哲學,則是在法律規(guī)范和司法判例等制度事實中,尋求法律之道、法學之道的學問,故而把它放在“邊緣法學”叢書中,讓我不無為難。兼之對一切命題作文,我向來反應很慢。所以,接受了該任務之后,數(shù)年準備,半年寫作,才算初步完成了這么一部聊可稱之為“法律哲學”的書。 但是,作為一位法哲學與法律哲學的教學、研究從業(yè)者,要寫出反映自己思考的系統(tǒng)的法律哲學作品,向來在自己的謀劃中。按照原先的計劃,該作品共分三卷:第一卷論述“人的規(guī)范生存與法律的規(guī)范結構”;第二卷論述“法律有效的事實根據(jù)和邏輯根據(jù)”;第三卷論述“法律規(guī)范的病理和醫(yī)理”。將要出版的這部作品,其實是我“法律哲學”三部曲中的第三卷。第一卷和第二卷,只能候來日有暇時慢慢撰寫。行文至此,不由得讓我生發(fā)出這樣的感慨:人的一生想做的事情很多,但能做的事情卻很有限。在一些文化名人的傳記中,不時看到這些名人為曾設計的龐大寫作計劃不能完成而遺憾的文字。如今,我也經(jīng)常能碰到此類問題。每到這時,才能真正體味腳踏實地、按部就班的珍貴!可惜,這個變動不居的社會,以及自己逸動不居的心靈,每每讓計劃旁落,讓理想東流。反思既往的教訓,或許讓自己能夠篤信一樣追求。
內(nèi)容概要
邊緣法學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社會應用與發(fā)展規(guī)律的學科體系,邊緣法學是知識創(chuàng)新和理論創(chuàng)新的實驗場。它將法學與其他學科相結合,拓展了法律應用的疆域,擴大了法學研究的視野,增添了司法實踐的方法,成為法律科學的新亮點。
作者簡介
謝暉,男,1964年出生于甘肅省天水市,曾任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理論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山東大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理論法學研究所所長(濟南)、民間法研究所所長(威海),理論法學學科組組長,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院長。
1985年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學院,獲法學士學位;
2004年獲山東大學中國哲學史專業(yè)博士學位。兼任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學會理事,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山東省理論法學研究會會長。
曾分別在寧夏大學(1985年-1993年)、寧波大學(1993年-1996年)和山東大學任教,現(xiàn)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
先后發(fā)表學術論文150余篇,學術隨筆70余篇。
主編大型法學叢書《法理文庫》(山東人民出版社,現(xiàn)已出至53部)和《公法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已出版28部);
主編《民間法》和《法律方法》等學術刊物;
擔任《中國詮釋學》的主要編輯人。
其所發(fā)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反響很大,其中有六十余篇(部)被《高等學校文科學校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新華文摘》、《文匯報》、《公共論叢》、《法制日報》等刊物或報紙轉載、轉摘或評論。還有一些成果被翻譯為海外文字在國外出版。據(jù)南京大學圖書館統(tǒng)計,其論著的引用率在中國法學界名列前茅。
其科研成果獲得各類學術獎勵共40余項。
2000年,獲教育部"首屆高等學校優(yōu)秀青年教師獎";
2002年,獲山東大學首屆“杰出學者”稱號;
2002年,獲得國務院頒發(fā)的“政府特殊津貼”; 2003年獲“山東大學杰出學者”稱號;
2002年、2004年分別入選第一、二屆山東省“百人工程”計劃;
2005年,獲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泰山學者”崗位。
書籍目錄
導論:規(guī)范分析方法 一、何以我國法學長期以來方法缺席 二、法學領域中的三種實證 三、規(guī)范分析方法:一種合法/非法、運行/效果、權利/義務分析方法 四、規(guī)范分析方法的一般對象:制度事實 上編:法律模糊及其救濟 導言 法律的病灶之一:模糊不明 第一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一、法律解釋、一般問題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二、法律解釋、字面辨析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三、法律解釋、意義限縮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四、法律解釋、意義擴張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五、法律解釋、歷史溯源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六、法律解釋、比較分析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七、法律解釋、目的(體系)說明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典型案例(一)許霆案:擴張解釋還是類推定罪 第二章 法律推理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一、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事實之對接與乖張 二、法律推理,在法律解釋所不及處 三、演繹推理、大前提與模糊釋明 四、歸納推理、小前提與模糊釋明 五、辯證推理、實質(zhì)性抉擇與模糊釋明 六、類比推理、判例制度與模糊釋明 典型案例(二)彭宇案:通過推理確定小前提 第三章 法律論證與法律模糊的釋明 一、觀點多元、復雜推理與論證解決 二、理性論辯、法律論證與模糊釋明 三、主體互動、推理交鋒與模糊釋明 四、疑難復雜案件、解決方案交涉與模糊釋明 五、實質(zhì)合理、可接受性與模糊釋明 六、協(xié)商辯駁、理性妥協(xié)與模糊釋明 典型案例(三)河鱸科淡水小魚案: 通過論證釋明模糊中編:法律沖突及其救濟 導言 法律的病灶之二:法律沖突 第四章 效力識別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一、效力識別、原則優(yōu)先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二、效力識別、上位法優(yōu)先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三、效力識別、特別法優(yōu)先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四、效力識別、新法優(yōu)先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五、效力識別、程序法優(yōu)先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六、效力識別、國際法優(yōu)先與法律沖突的消解 典型案例(四)李慧娟法官判決種子糾紛案:法官效力識別的邊界 ……下編:法律漏洞及其填補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模糊的釋明法律解釋,可謂是最古老的司法方法了。在我國,早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人們已經(jīng)能清楚地看到當時來自官方的法律解釋。其中《法律答問》最典型、最集中地展示了當時的官方法律解釋問題。其后著名的《唐律疏議》、《宋刑統(tǒng)》等等,都把官方的法律解釋納入到當時的法典體系中。到了明清,不僅有發(fā)達的官方法律解釋體系,而且法律解釋已經(jīng)發(fā)展到民間,一些民間律學家、訟師等,都對法律解釋問題給予應有的關注,留下了大量的律學著作。在西方,古羅馬法的發(fā)展,既是當政者通過立法活動推進的過程,同時,在這一推進過程中,一些著名法學家的法律解釋和法律主張,被當局賦予了現(xiàn)實的法律效力,從而成為當時法律的重要淵源和內(nèi)容,并對后世乃至當今世界產(chǎn)生著無法估量的影響。在伊斯蘭世界,法律盡管是一種嚴格的教法體系,但《古蘭經(jīng)》和《圣訓》的司法適用,每每借助教法學家們的解釋,才從理念的規(guī)范體系,轉化為法律的實踐形式。因此,至少自德國法學家薩維尼以來,法學家們對法律解釋的關注,形成了一門專門的學問:“法律解釋學”。直到如今,法學家們談及法律方法時,幾乎還把它和法律解釋相提并論!法律解釋和法律解釋學的發(fā)達史,其實僅僅表明了一種基本的事實:任何法律不是完美無缺的。其中法律不完美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就是法律含義的模糊。而法律解釋,恰恰是要解決法律之含義模糊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在這里對法律解釋的運用,乃是在狹義上而不是在廣義上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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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法學叢書作為一套重視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的著作,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開拓性,力求處理好法學理論現(xiàn)實性和前瞻性的關系。它的出版,對于法學研究的繁榮和法治建設的發(fā)展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袊鐣茖W院榮譽學部委員,善名法學家李出云 邊緣法學叢書以交叉為視角,以非法學的思維,用非法學的方法和手段解決法律活動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它是法學理論應用化、法學應用理論化的綜合體,具有較高的文化積累價值?! 谖鍖弥袊蠼艹鎏锴嗄攴▽W家蔣新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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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學》由謝編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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