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分析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立信會計出版社  作者:翟繼光 主編  頁數:470  

前言

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新修訂的三個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保障財政收入、調控國民經濟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yè)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制約了企業(yè)技術改進的積極性。

內容概要

本書對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三部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權威解釋。在法律解釋的同時,配以100余個案例來闡述增值稅、營業(yè)稅和消費稅的計算以及征收和管理方法,以直觀的方式向讀者展示三部法規(guī)的內容。另外,為了便于讀者系統(tǒng)掌握和執(zhí)行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yè)稅和消費稅制度,本書還將現行有效的主要增值稅、營業(yè)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系統(tǒng)整理,全部納入其中,可謂“一書在手,三稅政策不用愁”。該書既是三部最新行政法規(guī)的權威解釋,又是增值稅、營業(yè)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大全。為便于讀者對比新舊法規(guī)的變化,本書同時收入了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以及《消費稅暫行條例》的對照,讓新舊法規(guī)的變化一目了然。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國務院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第三部分  新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照第四部分  國務院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第六部分  新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對照第七部分  國務院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八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第九部分  新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照第十部分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附錄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附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附錄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部分 國務院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fā)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位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一銷售額×稅率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一買價×扣除率(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一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第十一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一銷售額×征收率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第十二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十三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一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guī)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部門均不得規(guī)定免稅、減稅項目。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三)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三)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劾U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guī)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xù),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guī)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踞屃x與實用指南】本條界定了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三個:①銷售貨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③進口貨物。我國對貨物和勞務不是統(tǒng)一征收增值稅,而是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當然,在勞務中,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例外,征收增值稅而非營業(yè)稅。關于征稅范圍,應注意以下解釋: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單位,是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有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納稅人的有些行為雖然從民法上看不屬于銷售貨物行為,但在稅法上仍然將其視為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根據現行稅法的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由于我國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稅,而現代經濟中出現了大量既有貨物因素,也有勞務因素的銷售行為,對此,我國稅法將其界定為"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現行稅法的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由于法律允許納稅人從事多種經營項目,因此,很多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兩種經營,對此,稅法將其界定為"兼營行為"。根據現行稅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除上述制度以外,現行稅法還對一些容易混淆的銷售行為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主要包括:(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yè)務,應當征收增值稅。(3)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務的企業(yè)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yè)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yè)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4)典當業(yè)的死當物品銷售業(yè)務和寄售業(yè)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yè)務,均應征收增值稅。(5)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fā)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yè)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fā)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yè)務,不征收增值稅。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同時收入了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以及《消費稅暫行條例》的對照,讓新舊法規(guī)的變化一目了然。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暫行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分析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11條)

 
 

  •   實用,便于理解法條
  •   非常喜歡這本書!很實用!很詳細?。?/li>
  •   不錯,就是可惜要的另一本書沒貨
  •   書中把每一條條例都進行了解釋和拓展,最好的是緊接著就有相應的舉例,同時將新舊條例進行了對比,以后也可以隨時查閱,是工作和學習的好工具書。
  •   新改革的稅收內容都涵蓋其中并加以一定得解釋,但解釋的部分不多,還隨書附送了相關的稅法和規(guī)章。感覺是挺實用的,一本頂多本。書的質量也不錯~
  •   不容易買到的書,書店都沒有,也只有在網上買。
  •   增值稅部分比營業(yè)稅不部分好,但事例相對舊些,增值稅新的變動部分應再多配些事例,便于舉一反三。
  •   首先聲明本人僅研讀了營業(yè)稅部分,書中的一些釋義有的是錯誤的,典型的如:“建筑業(yè)的轉包款不能歸入按差額征稅的范圍內,僅分包款可以”,這是新條例的規(guī)定,還有案例分析中的“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不征營業(yè)稅”也顯然與“新實施細則”相悖。不知書中的錯誤還有多少,我是正在省稅務培訓中學習的入門者,讓菜鳥來做啄木鳥真的很吃力。不過市面上真能稱得上流轉稅權威釋義的著作的確甚少,只好慢慢啃這本了!
  •   書的內容都是舊的例子,加點新條例的條文,沒有分析,有些分析還是舊的。黑心,賺這種錢,made。
  •   此書的作者,明顯就是一個什么都不懂的家伙,還打著專家的招牌在行騙。用的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暫行條例”,解釋時卻是用老的實施細則,害人不淺啊。
  •   同意樓上的意見,這本書看著真是亂七八糟,有的已作廢了還寫上了.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