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5 出版社:立信會計出版社 作者:丁鳳楚 頁數(shù):307
前言
保險法屬于民商法的范疇,保險法學是應用法學。自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來,與之配套的保險法律法規(guī)不斷出臺,保險司法案例也層出不窮,這就推動了我國保險法學研究的長足發(fā)展;而日益繁榮的保險法學研究又反過來推動了我國的保險審判實踐和保險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并對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 ”緯淖髡呤且晃婚L期從事保險法學研究與教學的大學教師。在近10年的保險法研究過程中,他共發(fā)表了數(shù)十萬字的保險法方面的論文和著作,這其中既有對重大理論問題的探討,也有對疑難保險案例的分析。因此,理論研究與審判實踐緊密結合和相互促進是他的保險法研究上的一大特色,也是本書的寫作特點。本書注意把握保險法學的前沿動態(tài),強調(diào)保險法理論體系的不斷完善,注重結合案例分析,做到深入淺出、融會貫通,因此,它能夠適應不同層次的讀者要求。相信本書的出版對于指導消費者、保險從業(yè)人員、司法和仲裁機關人員正確適用保險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對各大專院校法學院的學生來說,這本書也是一本比較全面而通俗的理論書籍。因此,我愿意將此書推薦給保險實務界、司法界和教育界的朋友。
內(nèi)容概要
《保險法:理論·實務·案例》作者全面地吸收了本人和其他學者近年來在保險法學方面的最新成果,以理解和完善我國保險立法為主線,系統(tǒng)地構建了保險法律制度,深入淺出地講解保險法的原理與規(guī)則,巧妙地穿插典型案例,較好地解決了保險實務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
作者簡介
丁鳳楚,現(xiàn)任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工作人員,中國民主同盟上海市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成員,上海法學會經(jīng)濟法研究會干事,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干事。作者長期從事保險法、侵權法、經(jīng)濟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物權法學、保險法學、侵權法學。曾在專業(y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近40篇,主持或參與省部級課題3項,獨立或合著理論書籍5部。近年出版的保險法專著:《保險法案例評析》,漢語大辭典出版社,2003年;《保險中介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
書籍目錄
第一篇 保險法緒論第一章 保險與保險法概述第一節(jié) 保險概述一、保險法上的危險二、保險三、保險的作用第二節(jié) 保險法概述一、保險法的概念二、保險法的立法體例三、保險法的內(nèi)容第二章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保險利益原則一、保險利益的含義與特征二、保險利益的功能三、保險利益的主體問題四、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問題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概述二、如實告知三、危險增加的通知四、保證五、醒示與醒意六、棄權與禁止反言第三節(jié) 財產(chǎn)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與意義二、損失補償?shù)姆秶p失補償?shù)姆绞降谒墓?jié) 保險理賠中的近因原則一、近因原則的含義二、近因原則的意義三、近因的認定第五節(jié) 保險業(yè)法的幾個特有原則一、境內(nèi)投保原則二、保險專營原則三、公平競爭原則第二篇 保險合同法第三章 保險合同總論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的含義和特征二、保險合同的分類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二、保險合同的客體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第四節(jié) 保險合同的條款一、保險合同條款概述二、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三、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四、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一、投保單二、暫保單三、保險單四、保險憑證五、批單第六節(jié) 保險合同的效力變動一、保險合同的變更二、保險合同的轉(zhuǎn)讓三、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四、保險合同的解除五、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七節(jié) 保險合同的履行一、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二、保險索賠三、保險理賠第四章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第一節(jié) 財產(chǎn)保險合同概述一、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分類三、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四、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履行第二節(jié)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一、普通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三、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四、工程保險合同第三節(jié) 責任保險合同一、責任保險概述二、責任保險的受害第三人三、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類型四、責任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五、責任保險合同的效力第四節(jié) 保證保險合同一、保證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二、保證保險合同的種類三、保證保險的責任范圍與免責事項第五節(jié) 信用保險合同一、信用保險合同的含義和特征二、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分類三、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nèi)容第六節(jié) 再保險合同一、再保險合同的概念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三、再保險合同的種類四、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關系五、再保險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分類三、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別條款四、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第三篇 保險業(yè)法后記
章節(jié)摘錄
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此為被保險人的協(xié)助義務,它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必要的文件。凡是與第三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有關的文件,被保險人應當盡可能地提供給保險人。二是向保險人提供其知道的有關情況。凡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及第三者責任有關的一切情況,被保險人應當提供給保險人。第二,被保險人不得放棄對第三者的權利。保險人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第三者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理由對抗保險人。原則上,不論有無保險合同或者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若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或者同第三者就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達成和解,第三者因此取得的利益,可以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至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權利,或其過錯行為致使保險人喪失代位求償權的情況,我國《保險法》第46條作出了調(diào)整。《保險法》第46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事故發(fā)生前若已放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從理論上講,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實務中為了交易的安全與穩(wěn)定,保險人不能簡單地以此為由,免予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對此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通常適用第4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即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斎?,被保險人若在保險人已經(jīng)給付保險賠償金后放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對保險人不產(chǎn)生任何效力。因為,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有效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時,自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保險人的代位權即轉(zhuǎn)化為既得權,債權主體已經(jīng)變更,第三者不得以被保險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對抗保險人。此點在我國《保險法》第46條第2款有所體現(xiàn),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撔袨闊o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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