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文學研究(第1輯)

出版時間:2012-2  出版社:范玉吉 上海三聯(lián)書店 (2012-02出版)  作者:范玉吉 編  頁數(shù):241  

內容概要

  《法律與文學研究(第1輯)》收錄了《法律制度轉變中的涉法文學》、《試論哈貝馬斯的程序主義法律觀》、《政法社會中文學的位置——以胡適的思考為例》、《批評的法律與法律的批評——漫步于文學與法學之間》、《嚴苛法律下的生存與發(fā)展——論析華裔美國文學中的法律與文學》等文章。

書籍目錄

前言 法律與文學研究的中國視域 法律制度轉變中的涉法文學 試論哈貝馬斯的程序主義法律觀 政法社會中文學的位置 批評的法律與法律的批評 嚴苛法律下的生存與發(fā)展 “良法”與“惡法”之辨 偵探小說的邏輯解析 “孝子復仇”的文學化書寫與晚明小說中的法律文化 人情、官場與社會 道德?法律?文學 《聊齋志異》中的冥公案小說 淺析《水滸傳》的若干法律現(xiàn)象 《12.1槍殺大案》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從《天狗》看新農村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問題 文學創(chuàng)作與法律糾紛 解釋共同體的疑問 略論金朝習慣法的形成及沿革 論文學創(chuàng)作自由與名譽權 古代漢字法生成因素探索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州縣有司,政事過繁,文法過密,經費過絀;而實心愛民者不多,于是濫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而有。雖有良吏,不過隨時消息,終不能盡挽頹風。外國人來華者,往往親人州縣之監(jiān)獄,旁觀州縣之問案。疾首蹙額,譏為賤視人類。驅民入教,職此之由。蓋外國百年以來,其聽訟之詳慎,刑罰之輕簡,監(jiān)獄之寬紓,從無苛虐之事。以故民氣發(fā)舒,人知有恥,國勢以強。/夫中外情形不同,外國案以證定,中國案以供定。若照眾證確鑿,即同獄成之例,罕有不翻控者。故外國聽訟,從不用刑求,重罪罕至大辟兩端,中國遽難仿照。 奏折中還主張“省刑責”、“重眾證”,由專職的官員審案,設立警察。1905年,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連上十疏,提出廢除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刑罰,改善監(jiān)獄的生活條件,禁止刑訊,設立法律學堂,修改法令等項條款。1906年,清廷頒布了由慈禧太后最后裁定的新官制案,將刑部改為法部,掌管司法;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稍后還提出了司法獨立的問題。這一切雖然沒有從根本上觸及社會制度,但相比以前已經有了不少改良。 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反映,社會上的這些變化馬上在文學中有所體現(xiàn)。特別在涉法文學中更加明顯。在這以前,中國涉法文學的主要形式是公案小說。公案小說也寫破案,但主持破案的總是清官,所依賴的是一套腐朽的法律制度。隨著刑律的改良,公案小說顯得有些不合時宜了。于是,西方的偵探小說引起了國內作家的興趣。 偵探小說是集驚險性、趣味性、娛樂性于一體的通俗小說,主要描寫刑事案件的發(fā)生和破案的經過,多以精明能干、善于推理和判斷的私家偵探為主人公。偵探小說產生于19世紀中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世界上公認的第一個偵探小說家是美國的愛倫?坡。1841年,愛倫?坡發(fā)表了短篇小說《莫格路血案》,這是杜賓探案的第一篇,塑造了偵探杜賓的形象。此后,愛倫?坡又寫了《被竊的信》、《瑪麗?羅杰特之謎》、《你就是殺人兇手》、《金甲蟲》等。這五篇偵探小說形成了一個模式,即以偵探的偵察活動為主線,主要刻劃偵探的英勇機智,而這偵探往往是業(yè)余偵探,并且總有一位智力較低的朋友來作為陪襯。這個模式后來為許多作家所模仿:柯南道爾的福爾摩斯和醫(yī)生華生,克里斯蒂的波洛和赫斯廷斯上尉,艾勒里?奎恩和他的父親老奎恩。

編輯推薦

《法律與文學研究(第1輯)》對中國的法學教育“直到目前基本上還是以法律概念、法條為主以及法律職業(yè)累積的具有實踐理性的知識還沒有能夠充分地進入法學教育進行介紹。從而使學生學到的法律理論、原則和規(guī)則往往是非語境的,常常是按照學術傳統(tǒng)甚至教員或學生個人對這些概念的‘私人經驗’來界定,而不是在法律實務的傳統(tǒng)中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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