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上海三聯(lián)書店 作者:李奮飛 頁數: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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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的學生當中,李奮飛博士有點特別。他特別能講,特別有想法,做起事來也很特別。別的且不說,他博士畢業(yè)幾年來,一直沒有出版本來完全可以出版的博士論文,卻要出版一部隨筆集。我想,這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例證他的這種特別。言歸正傳。應該說,奮飛博士的學術品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憑我的感覺,在最近的兩年中,他的“論文”出產量并不高,在當今學術評價指標化的環(huán)境中,作為他的老師和朋友,我還真有點為他擔心。然而,當他把這本書的初稿呈送給我時,我的這種擔心成了多余,甚至可以說在心里變成了贊嘆。奮飛竟敢冒著可能被學術界蔑視的風險,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不“做”大論文,專攻“小文章”。而更可貴的是,這些“小文章”,在我看來,遠比時下眾多的大論文優(yōu)秀。很明顯的一個理由是,這些小文章好讀。也許很多人對此不以為然,但我必須說,這點至關重要。論文也好,隨筆也好,生產的首要目的是讓大家閱讀。而遺憾的是,當今學術論文產出量成幾何數字激增,但閱讀量卻未見增多。很明顯的一個例證就是,諸多論文的引用率為零。這是學術的一種悲哀。
內容概要
本書收集的主要是作者近兩年來所寫的一些評論和隨筆。盡管,它們大都算不上什么嚴格的學術論文,但是,它們卻承載著兩年來作者對刑事程序的思考。 其中,部分文章曾經在《法學家》、《法制日報》、《法學家茶座》、《檢察日報》、《中國律師》、《中國檢察官》、《中國審判》等刊物上發(fā)表過。
作者簡介
李奮飛,1972年出生于法家代表人物李斯的故里一一河南省上蔡縣。1995年獲河南農業(yè)大學生物工程學院理學學士學位。1998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后師從著名的訴訟法學專家陳衛(wèi)東教授、程榮斌教授,于2001年、2004年獲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
現任教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主要承擔法學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學工作,學術興趣主要為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政法論壇》、《法學》、《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刊物上發(fā)表文章60余篇,主編和參撰教材和著作十余部。
書籍目錄
序自序1.讓“殺人惡魔”邱興華也能得到公正的審判2.“邱興華案”,咋沒有人關注被害人的利益?3.假如邱興華真的被鑒定為精神病人4.邱興華之死留下了哪些想象的空間5.為什么人們對“殺人狂魔”會充滿同情?6.“許霆案”:比較之中的非正義7.“許霆案”:請不要輕易指責民意干預司法8.重審“許霆案”的程序問題不容忽視9.“許霆案”:這個“山芋”會燙著誰的手?10.“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與“原發(fā)的案件事實”11.剝奪刑事被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道理何在?12.讓維護正義的人首先獲得正義13.正義從哪里來?14.從“報復性司法”走向“恢復性司法”15.陳國清等四人殺人案:“循環(huán)審判”是如何練成的?16.“黃靜案”:國家追訴主義的自負17.讓錯案的糾正不再依賴于“偶然”18.“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英國的發(fā)展及其啟示19.“馬克東詐騙案”遭遇冷漠折射出什么?20.讓司法“程序”不再僅僅是辦案的“手續(xù)”21.立案與偵查應該是啥關系?22.讓一部分案件的審判先公正起來23.為什么要強調保護被告人的權利?24.通過“程序制裁”遏制“程序違法”?25.權利的生命在于實現26.在“法律安全”和“社會安全”之間27.“修改不修改,其實對我們影響都不大”28.從“無救濟則無權利”說開去29.認真對待刑事程序的失靈問題30.程序正義可能是個好東西31.為法官者,應“傾天平向弱者”32.法官不應因行使判斷權而遭受懲罰33.為什么不應將訊問被告人作為法庭調查的開始?34.在正義的路上——《程序正義之路》讀后35.治理超期羈押:從“運動式”走向“制度性”36.司法改革違法:質疑“有條件的逮捕”37.律師為什么應當為“壞人”辯護?38.以懲治犯罪的名義制造犯罪,為什么呢?39.讓律師在場就能防止刑訊逼供嗎?40.刑事辯護應從哪里尋求突圍41.以民事手段打擊外逃貪官42.遲到的回避告知43.為什么抗拒不能從嚴?44.“案件告破立即表彰”的做法有所不妥45.遏制刑訊:增設制度還是強化實施?46.十字路口的公訴方式改革47.弊端重重的公訴審查程序48.不可承受之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中國49.保留法官的庭外調查權,為了誰?50.硬幣的另一面51.人權漫談52.人性漫談53.法治漫談代后記:我的一次蒙冤經歷
章節(jié)摘錄
3.假如邱興華真的被鑒定為精神病人自從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邱興華特大殺人案”自2006年12月8日在安康中院開庭之后,我無時不在關注著該案的進展。我們知道,近段時間以來,圍繞著是否應該為邱興華進行精神病鑒定的問題,可以說是爭議如潮。爭議可以一直進行下去,但是司法審判卻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給出結論。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上訴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媒體報道說,邱興華是10月31日提出上訴的。也就是說,如果這一報道準確的話,又如果陜西高院沒有延長審理期限的話,那么,此案應在12月15日之前審結。今天已是2006年12月23日,我們既沒有看到陜西高院延長審理期限的報道,也沒有聽到陜西高院同意為邱興華做精神病鑒定的消息。
后記
人類對于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并非因為他們愿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惟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猍古希臘]柏拉圖有人說,人生最頑強的記憶,莫過于自己的痛苦經歷。我深有感觸。每當憶及我的那次蒙冤經歷,我的心情就會陷入到一種極度的灰暗、痛苦之中,久久無法平靜……盡管我深知,咀嚼痛苦,對一個人的健康而言,絕非益事.但是,理智并非總是能戰(zhàn)勝情感。那些痛苦的記憶,總是在不經意間像瘋長的藤蔓一樣不受節(jié)制地纏繞甚至籠罩著我的身心。當然,如果不是前不久我在機場候機時偶遇張某(我的高中同學),如果不是飛機晚點(有那么一段時間,我感覺飛機晚點幾乎成了家常便飯),我所承受的并使我一度深感痛苦的不白之冤,可能就永遠無法澄清真相了。雖然時隔多年,老同學相見,還是甚為親切!噓寒問暖一番之后,話題就不由自主地回到了過去。或許是有意,或許只是不經意,他一下子就提到了我的那次蒙冤經歷。不過,令我驚異的是,張某說,他就是那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我一下子失語,恐怕我的這個老同學是無論如何也想不到,那個小小的事件,使我遭受了至少是他本人始料不及的重創(chuàng)!甚至有可能因此使我陷入滅頂之災!那一年,我19歲。當時的我,正在縣城最好的中學讀高三。大約在高考前的十幾天(這時的我們都在緊張地復習,想在最后的沖刺階段再努力一下,再拼上一把),我所在的班里發(fā)生了一件現在想來再正常不過、本可以忽略不計的事情——我們的班級日志里被發(fā)現有人對英語老師(出于對他的尊敬,加上他已經不在人世了,我就不再說出他的名字了)進行了不甚好聽的評價,如課講得極差,等等。那個當時已經知天命的老師(由于他的去世,我永遠也不可能改變他對我的認識了)認為這是奇恥大辱,他出離憤怒了!他在班里明確表示,他將一查到底,看看這個人到底是何居心。他還說,如果肇事者主動坦白,他可以考慮不再追究。但,幾天過去了,沒有一個人承認。一天晚上(現在我已經記不清楚,是事件發(fā)生后的第三天還是第四天),我正在教室里上晚自習,班主任老師突然出現在我的面前。我被叫了出來,并直接被帶到那個英語老師的辦公室里。那個老師當時是站著還是坐著,我的印象已經不是很清晰了。但是,我遭受的那段劈頭蓋臉的斥責,到現在我依然記憶猶新。我記得那個我一向非常尊敬的老師,他當時的表情極為異怪,充滿著敵意,幾乎就是在審視我。沉默片刻之后,他終于爆發(fā)了:“別以為你英語學得好,就不知道自己是誰了!你老實說,那些評語是不是你寫的?……”“老師,那不是我干的,你冤枉我了……”我竭力否認。
媒體關注與評論
法治說到底無非是一種生活樣式,將法治追求融于生活觀察,見微知著,志存高遠,是本書的特色,也是轉型中國法學者的責任。他的文字中流淌著熱血,也夾雜著悲鳴。他嘆息許霆案中的非正義,竭力呼吁人們關注邱興華案中被遺忘的被害人…… ——陳衛(wèi)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治說到底無非是一種生活樣式。將法治追求融于生活觀察,見微知著,志存高遠,是本書的特色,也是轉型中國法學者的責任。 ——張志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盡管本書看上去不是一本嚴格的學術專著.但它卻具有學術專著的分量。通過一篇又一篇具有學術價值的隨筆與評論,作者向我們展示了他深厚的理論功底和敏銳的學術洞察力.深刻揭示了目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失靈”。提出新問題是學術的靈魂.也是學者們的重要使命。 ——王新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正如陳衛(wèi)東教授在該書序言中的評價一一該書所做的,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普法”,不是在宣講某種教義,更不是在解釋某些條文.而是在試圖勾勒法治下的陰影。此外,我還有一個非常真切的感受.那就是作者具有敏銳的捕捉問題的能力、倡導刑事正義的激情和對嚴格刑事程序法律制度理念的追求?! 饔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推薦
《失靈:中國刑事程序的當代命運》是由上海三聯(lián)書店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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