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打工維權案例分析與解讀

出版時間:2012-2  出版社:湖南科技出版社  作者:鄭明景 編著  頁數(shù):225  字數(shù):248000  

內容概要

鄭明景編著的《農民工打工維權案例分析與解讀》圍繞勞動合同關系、勞動權益、婦女和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關系、勞動仲裁、勞動訴訟關系選取了80多個貼近農民工打工過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通過案例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訴農民工朋友相關的法律知識,以達到使其提高自我法律維權意識,最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本著為農民工朋友解決實際問題的宗旨,同時為了讓農民工朋友看得輕松、讀得愉快,采用了農村喜聞樂見的語言風格,全書語言力求簡潔、平實,案例典型、真實、有代表性,以達到生動有趣、通俗易懂、簡明實用的編寫目的。本書既有對有關理論深入淺出的介紹,又有對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引用和分析,同時通過法律小貼士的形式,向農民工朋友介紹相關法律知識。通過對本書的閱讀,農民工朋友不僅可以了解在打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常見問題,提高自身打工過程中預防風險的能力,而且使農民工朋友在維權方面,不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切實提高農民工自身法律維權的能力,從而為農民工朋友尋求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有益的幫助。

書籍目錄

第一篇  勞動合同篇
第一章 勞動關系的認定和勞動合同的訂立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認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關系?
2.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有何區(qū)別?
3.用人單位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能否收取入廠押金?
5.試用期滿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6.農民工什么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由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8.勞動合同部分無效,農民工可否獲得賠償?
9.欠缺部分內容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10.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1.勞動合同約定農民工不能結婚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12.口頭勞動合同有效嗎?
13.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承擔傷殘費的條款有效嗎?
14.農民工拒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15.和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受保護嗎?
16.農民工要求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否調崗調薪?
17.非全日制農民工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嗎?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8.用人單位隨意調動農民工工作崗位合法嗎?
19.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20.企業(yè)被兼并,農民工和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能繼續(xù)履行?
21.用人單位以改變企業(yè)法人代表為由而拒絕履行原勞動合同合法嗎?
22.因用人單位自身原因而停工,這期間農民工享受何種待遇?
23.在用工期間,用人單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嗎?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4.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嗎?
25.農民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6.農民工主動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27.農民工被迫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8.因試用期違法導致農民工辭職,用人單位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9.農民工在試用期內懷孕,用人單位可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0.農民工提前辭職,用人單位能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嗎?
31.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農民工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2.農民工嚴重失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3.私拿用人單位財物的農民工能否被辭退?
34.勞動合同顯失公平,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35.違法辭退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36.農民工在合同期間失蹤,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37.農民工因工負傷,無法再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38.企業(yè)瀕臨破產,可以提前解除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嗎?
39.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患病醫(yī)療期未滿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40.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服務期未屆滿,農民工能否

章節(jié)摘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勞動者辭職時,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問題。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農民工可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對農民工辭職做出限制。但是在法定的條件下,如果農民工提前辭職的,將會帶來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 ∧敲丛谑裁礃拥臈l件下,農民工需要支付違約金呢?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前辭職的,需要支付違約金。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边@是法律規(guī)定的唯一兩種需要農民工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除此之外,無需支付違約金?! “凑瘴覈秳趧雍贤ā返诙鍡l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庇纱丝梢钥闯?,除了上述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法律是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具體到本案,當事人張某和賓館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于違約金條款是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的,該合同約定的就張某提出辭職應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guī)定而應該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張某是不需要向該賓館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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