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

出版時間:2010-12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作者:戴建國  頁數(shù):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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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探討的是唐宋變革背景下的法律與社會諸問題。通過探討唐宋時期法律形式與法典修纂方式的演變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社會關(guān)系的變化,而得出了唐宋變革的下限在北宋后期的結(jié)論。

作者簡介

戴建國,1953年生,歷史學博士,上海師范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教授,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中國宋史研究會副會長。1996年至1997年獲美國美中學術(shù)交流委員會資助在美國亞利桑那大學做訪問學者。2003年獲日本學術(shù)振興會資助在日本上智大學做訪問學者。主要治學方向為宋史、宋代文獻和中國法制史。主要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宋代刑法史研究》、《慶元條法事類》(文獻整理)、《全宋筆記》(常務(wù)主編)、《唐宋法律史論集》(主編)、《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曾獲上海市第四、第六、第八、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五屆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

書籍目錄

序論第一章 唐宋變革時期法律形式的傳承與演變一、唐中葉以降法律形式的變化二、唐格的修纂及其變通功能三、格后敕的修撰及其作用四、律在宋代的變化及其與敕的關(guān)系五、敕的傳承演變六、令的傳承演變七、格、式的演變(一)格的演變(二)式的演變八、例的傳承發(fā)展(一)唐代的例(二)例在宋代的發(fā)展九、宋代的申明和指揮第二章 唐宋法典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的傳承演變一、唐代令典修訂方式(一)令文的直接修訂及其修纂原則(二)以外在法律形式對令文的補充修改(三)令文的局部修正補充二、唐格及格后敕的修纂體例(一)唐格的修纂體例(二)格后敕的修纂體例三、宋代編敕修纂體例的變化(一)海行編敕的修纂體例(二)一司一務(wù)編敕的修纂體例四、宋代令典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的演變(一)《天圣令》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二)《天圣令》所本唐令為開元二十五年令(三)《天圣令》所參宋代新制及與其他法典的關(guān)系(四)宋代令典的篇目及體例變化(五)從《天圣令》與《慶元令》的異同看宋令的變化第三章 唐宋刑罰的傳承演變一、唐宋杖刑的傳承演變(一)杖刑的變化(二)作為徒、流附加刑的杖刑等級(三)重杖及其行刑方式(四)五代、宋杖刑的變化二、唐宋流刑的演變(一)流刑犯的敘復和放還(二)長流之刑的衍生(三)流配地區(qū)的變化(四)附加杖刑的流刑(五)流刑在宋代的變化三、唐宋大赦功能的沿革變化(一)大赦申禁功能的傳承(二)南郊、明堂大赦制度的完善(三)大赦功能的評價第四章 唐宋奴婢制度的變化一、唐末五代以來奴婢制度的變化趨勢二、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賤制度三、“主仆名分”下的雇傭奴婢四、宋代婢妾身份的混同五、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六、奴婢專法制定的歷史意義第五章 唐宋財產(chǎn)繼承制度的發(fā)展一、唐代財產(chǎn)繼承制度二、宋代財產(chǎn)繼承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一)非戶絕狀態(tài)下的財產(chǎn)繼承(二)戶絕狀態(tài)下的財產(chǎn)繼承三、宋“在室女得男之半”繼承法探析(一)“在室女得男之半”不是宋代普遍通行的法律(二)女子分產(chǎn)法的個案分析(三)“在室女得男之半”是個別地區(qū)實施的繼承法四、宋代遺囑繼承制度的完善第六章 唐宋契約文書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一、契約關(guān)系中的中介人二、從唐“兩共平章”到宋“三面評議”三、從唐代的市券到宋代的交易投稅憑由四、宋代官印田宅契書與田宅交易契約制度(一)官印田宅契書不是交易使用的契約標準文本(二)田宅出典之用的正契及合同契(三)官印田宅契書的性質(zhì)和作用結(jié)論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有學者認為唐格作為現(xiàn)行法典,其條文體例是每件條文皆署有年月日的。《唐律疏議》第31條律疏議:“依獄官令:‘犯罪逢格改者,若格輕,聽從輕。”’②第488條律疏議:“故令云:‘犯罪未斷決,逢格改者,格重,聽依犯時;格輕,聽從輕法?!薄壅撜邠?jù)此認為:“根據(jù)某種行為是發(fā)生在格的發(fā)布前還是后,在處罰上會有有無、輕重的變動,那么,就有在格中記錄下每個原敕發(fā)布的年月日的必要性?!雹軐τ谶@一觀點,我想指出的是,作為格的法源的一條一條詔敕,在皇帝最初頒布時,自然是署有年月日的。然而當這些敕修入新格后,原敕頒布的時間就不再對判決犯人發(fā)生影響,對犯人判決能起減刑或加刑作用的是整部新格發(fā)布的時間。因此編入新格后的敕,如果刪去原先頒布的年月日,并無大礙。我們應(yīng)該注意的是唐格和唐格后敕的修纂方式。唐格雖“編錄當時制敕”,但修人格中的敕經(jīng)過立法官加工、改寫和刪節(jié),已非當初皇帝頒布原敕時的面貌。一般情況下,皇帝的詔敕是不能隨便更改的,但立法活動則不同,皇帝授予立法官修改權(quán)力。立法官對詔敕內(nèi)容改刪后,成為新的法律條文。換言之,詔敕融入了格中,成了格的組成部分,原貌已不存,再署原敕頒布時的年月日,顯然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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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是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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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是一本值得讀的法律史專業(yè)書,內(nèi)容詳實,看得出作者近些年對若干問題的積累,見功力,拜讀!像老師學習?。?/li>
  •   此書是作者若干年來探尋中國法制史,尤其是唐宋史法制史的總結(jié)性成果的系統(tǒng)論述,對於諸多學界頗具爭議的議題有自己獨到精深的見解,視野開闊,論述精細,是一本用心之作。值得研習這段歷史的人精讀!
  •   非常前沿的理論,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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