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作者:(日) 仁井田陞 頁數(shù):344 譯者:牟發(f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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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中國法制史》系屬《日本中國史研究譯叢》是一本研究中國法制史的著作?!吨袊ㄖ剖贰芬灾贫瓤蚣茏鳛橹饕獌?nèi)容,通過對東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較,對法律和社會進行分析,從而加深對法本質(zhì)的理解。作者多年來有關中國農(nóng)村家族及行會的研究報告,在《中國法制史》的構(gòu)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中國法制史》在整體上展示這一領域有待今后解決的問題,有別于以往中國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作者簡介
作者:(日本)仁井田陞 譯者:牟發(fā)松
書籍目錄
增訂版序
再版序
序
第一章 緒言
第二章 序說——東方的社會和規(guī)范意識
第一節(jié) 東方的社會和權威主義
第一款權威主義
第二款規(guī)范意識的前近代性
第二節(jié) 東方的自然法主義和實定法主義
第三節(jié) 東方專制主義的成立基礎
第三章 法典編纂
第四章 刑法
第一節(jié) 有關刑法的各種原則
第二節(jié) 刑罰體系的變遷——特別是“自由刑”的發(fā)達
第三節(jié) 東亞刑法的發(fā)展過程和賠償制(Busse)
第四節(jié) 東亞的古刑法和同害刑(同態(tài)復仇talio)
第五章 審判
第一節(jié) 審判手續(xù)
第二節(jié) 神判和神判的宣誓
第六章 調(diào)停和解
第七章 身份制度——特別是奴隸
第八章 “封建”和封建主義(feudalism)
第一節(jié) 地主和農(nóng)民
第二節(jié) 所謂的“封建”和封建主義(feudalism)
第九章 城市及行會(guild)
第一節(jié) 城市及行會(guild)的性質(zhì)
第二節(jié) 行會(guild)的組織及職能
第十章 人法
第一節(jié) 人
第二節(jié) 外國人——屬人法主義和屬地法主義
第十一章 戶籍制度
第十二章 宗族法和親族法
第一節(jié) 同族結(jié)合
第二節(jié) 族長權威
第三節(jié) 親族范圍的限定及親族等級
第十三章 家族法
第一節(jié) 家族構(gòu)成和家族分裂
第二節(jié) 家父長權威和家內(nèi)奴隸的家族
第三節(jié) 家族共產(chǎn)制
第四節(jié) 家產(chǎn)分割—包括遺產(chǎn)繼承
第五節(jié) 家的承續(xù)
第六節(jié) 主婦的地位和掌管鑰匙的權力(schl證sselgewalt)
第七節(jié) 婚姻
第八節(jié) 離婚
第九節(jié) 親子
第十節(jié) 監(jiān)護
第十四章 土地法
第一節(jié) 所有權的界限
第二節(jié) 土地所有權——無限期和有限期
第三節(jié) 雙重所有權——田兩主制
第四節(jié) 永久性租佃(永佃)
第五節(jié) 租佃(佃)
第六節(jié) 山川藪澤——農(nóng)田水利
第十五章 交易法
第一節(jié) 買賣
第一款買賣的各種形態(tài)
第二款買賣擔保
第二節(jié) 交換
第三節(jié) 贈與
第四節(jié) 消費借貸
第五節(jié) 融資互助組織(無盡)
第六節(jié) 租賃契約——租賃借貸、雇傭與承包
第七節(jié) 委托保管
第八節(jié) 互助合作組織(合股)和股份公司
第九節(jié) 票據(jù)
第十節(jié) 不法行為
第十一節(jié) 債權擔保
第一款保證
第二款質(zhì)典
第十二節(jié) 財產(chǎn)的私人扣押
補章第一 村落法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的所謂“共同體”及其責任承擔者
第二節(jié) 支配體制的目標和同族集團的重組
第三節(jié) 同族以及村落的土地全體所有制
第四節(jié) 同族的以及村落的限制規(guī)定
第五節(jié) 同族以及村落內(nèi)的審判和制裁
第六節(jié) 傳統(tǒng)的所謂“共同體”的終結(jié)
補章第二 占有及其保護
第一節(jié) 所有和占有
第二節(jié) 占有保護
補章第三 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孫文的“耕者有其田”和土地改革
第二節(jié) 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法
補章第四 新婚姻法的成立和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婚姻法的發(fā)展階段
第二節(jié)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婚姻登記制度
第四節(jié) 夫婦間的關系和親子間的關系
第五節(jié) 離婚法
第六節(jié) 婚姻法和新集體體制
年表
索引
一 法律諺語索引
二 一般事項索引
三 歐文索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有一種說法認為在中國社會中看不到恩和報恩關系,如果從上文所述來看(至于原始儒教則當別論),那是有問題的。不過如果認為這種說法有問題的話,那么,魯思-本尼迪克特《菊與刀》中那樣的觀點也就有了問題。關于報恩,魯思·本尼迪克特指出:相對于日本的忠孝并不以君主和父母的仁為條件,中國的忠孝則是以君主和父母的仁惠作為條件而要求子女所履行的義務,然而《荀子》、《呂氏春秋》、《古文孝經(jīng)》“孔氏序”等所說的臣子無條件地恭順獻身,已如前述。不僅如此,就是本尼迪克當作主要研究對象的原始儒教中所見的君臣關系,也不一定是一種條件關系,將孟子有關君臣關系的說法理解成一種有條件的關系,恐怕是誤解。因此川島教授在其《日本社會的家族構(gòu)成》中,將原始儒教關于父子關系的解釋看作是無條件的,無疑是正確的。然而無論是在中國的古代社會,還是此后的社會,也不一定完全沒有恩和報恩意識。日本封建意識的成立是以恩作為媒介的,就是無條件這一點,如川島教授所說,并不意味著日本的家族道德在倫理上就是低級層次的。但是在這里首先應該注意的是,作為應該與日本作比較的中國的家族道德,特別是在與德川時代的家族道德作比較時,原始儒教之外,恐怕應該選取宋代及明代儒教的家族道德。其次要注意的,日本的情況暫置勿論,就是在強行賣恩意識乃至強求感恩的權力意識和無條件的權力支配意識之間,究竟存在何種程度的差別的問題??傊艺J為,即使中國社會中有恩意識,如果直接就將它稱為封建的意識的話,是有問題的。我雖然不一定像孟德斯鳩或者黑格爾那樣,認為東方社會中君主一個人是自由的,其他的人都是奴隸之類,但像中國那種家父長的權威強大到難以清除的社會中,與其說沒有封建的封土關系(以封土為媒介的封建的君臣關系),沒有職業(yè)性的戰(zhàn)士(具有與接受封土相對應的特定職務的騎士),不如說最根本的還是缺乏忠誠契約關系的基礎,君臣關系不能基于相互以對方為條件的獨立主體者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
媒體關注與評論
仁井田陞的《中國法制史》,與其說是記述中國法律制度的變遷,不如說是一部始終關注中國社會本身、致力于揭示中國法律文化總體特征的力作,是對作者長期以來研究中國法制史的視野、思想、成果的決算?! 毡?栗原朋信在日本,中國法制史作為一門學科確立起來,首先就是依靠了仁井田陞先生的力量。仁井田陞大力開拓前人未嘗涉足的領域,在日本研究中國法制史方面留下了巨大的足跡,這是為眾所公認的。 ——日本 滋賀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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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是日本中國史研究譯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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