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閣明州碑林集錄

出版時間:2008-4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作者:章國慶 編著  頁數: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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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明州碑林由重修天一閣委員會始建于1935年。經幾代人數十年的維護和經營,如今這里已藏有歷代碑碣173種。其中,唐1種,宋20種,元17種,明64種,清66種,民國5種。除部分斷殘過甚又無文獻可征的9種外,本書共輯錄161種碑文和3種碑圖。全書以碑刻年代為序編排。碑文中剝蝕殘損的文字,盡可能以相關文獻填補,并加以標記。每種刻石經過細心查考,撰以“簡述”,說明碑碣形制、大小、立石年月、補文出處及相關考訂內容等。本書是一部極具地方特色的碑碣文獻匯編,內涵豐富,涉及寧波歷代政治、經濟、文化、民俗等諸多方面。其對相關研究、愛好者當有良許裨益。    《天一閣明州碑林集錄》一書所收均為現存碑刻,以馮貞群先生《明州碑林目》和駱兆平先生《明州碑林續(xù)增目》所收碑刻為主,包括已嵌入碑林中的部分法帖和書法、繪畫石雕作品,以及后期征集的館藏碑碣、刻石,時間下限至民國為止。

書籍目錄

序編例【唐代】 001 唐佛頂尊勝陀羅尼經幢并序 會昌四年(844)【宋代】 002 敕賜慈福院額牒碑存一段  慶歷七年(1047) 003 宋故天水郡趙隱君(承慧)墓志銘  嘉祐四年(1059) 004 宋故清河張君(維)墓志銘  熙寧元年(1068) 005 眾樂亭詩刻  熙寧元年(1068) 006 初祖達磨大師畫像并贊  不著年月 007 四祖信大師畫像并贊  不著年月 008 宋盧君(應中)墓志銘  建炎二年(1128) 009 小天童山吳憲施財米疏  紹興十年(1140) 010 王氏圓通庵記  紹興十五年(1145) 011 能仁院新佛殿記存一段  紹興二十六年(1156) 012 紹興丙子施錢碑存一段  紹興二十六年(1156) 013 張寧等居日華僑舍錢筑路碑(石三)  乾道三年(1167) 014 耕織圖詩存二段  嘉定三年(1210) 015 樓公告記存一段  無年月 016 宜人魏氏(靜端)墓志銘  南宋紹定四年(1231) 017 宋石坐像  不著年月 018 宋故朝請大夫南劍知郡汪君(闡中)壙記  嘉熙二年(1238) 019 重建逸老堂記  開慶元年(1259) 020 賀知章畫像并贊  開慶元年(1259) 021 新建口報功祠碑記存一段  無月年【元代】 022 慶元路重建儒學記  至元二十九年(1292) 023 唐刺史吳侯(謙)廟碑三段  至元三十一年年(1294) 024 慶元路學重建大成殿記二段  至大三年(1310) 025 慶元儒學洋山砂岸復業(yè)公據  延祐三年(1316) 026 慶元紹興海運達魯花赤千戶所記存二段  天歷二年(1329) 027 慶元路儒學涂田記  元統三年(1335) 028 慶元路儒學新修廟學記存七段  后至元六年(1340) 029 慶元路總管正議王侯(元恭)去思碑  至正三年(1343) 030 慶元路儒學重修欞星門記  至正八年(1348) 031 重修鄞縣學記存四段  至正九年(1349) 032 張循王(?。R碑存二段  至正十三年(1353) 033 慶元路重修儒學記  至正十六年(1356) 034 方國珍德政碑存一段  至正二十年(1360) 035 賀秘監(jiān)祠堂記  至正二十年(1360) 036 慶元路儒學興修記  至正二十一年(1361) 037 鄞縣重修儒學記  至正二十六年(1366) 038 移建海道都漕運萬戶府記  年月泐【明代】   039 天童景德禪寺住持嗣祖比丘原良祭十六代中興宏智和尚文  洪武十一年(1378) 040 奉敕榜文到日依式鐫勒諭眾通知告示存一段  洪武間 041 重修鄞縣儒學壁記  永樂十三年(1415) 042 明處士邵德莊墓志  宣德九年(1434) 043 福聚庵興造記  正統四年(1439) 044 寧波府重修學宮記  正統四年(1439) ……【清代】【民國】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040 奉敕榜文到日依式鐫勒諭眾通知告示存一段  禮部欽依出榜,曉示郡邑學校生員……所有事理,條列于后。  一、今后府州縣學生員,若有大事干于家己者,許父兄弟侄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于公門?! ∫弧⑸鷨T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賢智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當受而無違,斯孝行矣,何愁不賢者哉?其父母愚癡者,作為多非,子既讀書,得圣賢知覺,雖不精通,實愚癡父母之幸,獨生是子。若父母欲行非為,子自外入,或就內知,則當再三懇告。雖父母不從,致身將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于危亡,斯孝行矣?! ∫弧④娒褚磺欣?,并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人,有志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擋。惟生員不許?! ∫弧⑸鷨T內有學優(yōu)才贍,深明治體,果治何經,精通透徹,年及三十愿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連僉其名,具呈提調正  官,然后親赍赴京奏聞。再行口試。如果真才實學,不待選舉,即時錄用?! ∫?、為學之道,自當尊敬先生,凡有疑問,及聽講說,皆須誠心聽受。若先生講解未明,亦當從容再問。毋恃己長,妄行辯難,或置之不問。有如此者,終世不成?! ∫?、為師長者,當體先賢之道,竭忠教訓,以導愚蒙。勤考其課,撫善懲惡,毋致懈惰?! ∫?、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較,其有敦厚勤敏,撫以進學。懈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使在學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 ∫弧⒃谝百t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有關政治得失,軍民利病者,許赴所在有司,告給文引,親赍赴京面奏。如果可采,即便施行。不許坐家實封入遞?! ∫弧⒚耖g凡有冤抑,干于自己,及官吏賣富差貧,重科厚斂,巧取民財等事,許受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非干已事者不許。及假以建言為由,坐家實封者。前件如己依法陳告,當該府州縣布政司、按察司不為受理及聽斷不公,仍前冤枉者,方許赴京伸訴?! ∫弧⒔?、兩浙、江東人民,多有不干己事,代人陳告者,今后如有此等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鄰近親戚,全家被人殘害,無人伸訴者方許。  一、各處斷發(fā)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wèi)所官員毋得容許?! ∫?、若十惡之事,有干朝政,實跡可驗者,許諸人密切赴京面奏。  一、前件事理,仰——講解遵守,如有不遵,并以違制論?!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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