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0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作者:景楓 等著 頁數(shù):226 字數(shù):238000
內(nèi)容概要
景楓、武占江、武建敏、張振國編著的《中國治理文化研究》緊密結(jié)合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ān)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會議精神,從學理和歷史的視角論述了中國治理文化,使用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從道德、法律、民間等領域深入剖析了中國歷史上治理文化的產(chǎn)生、形成和發(fā)展,對治理文化的概念、特質(zhì)、結(jié)構(gòu)和分類進行了闡釋。同時,以當代中國的視角全面分析了中國當代治理文化方面存在的問題,闡釋了出現(xiàn)問題的原因以及回答了采取何種措施如何治理的方法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中國治理文化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jié) 什么是治理文化
一 治理文化的基本解釋
二 治理文化的精神層面:治理理念
三 中國治理文化的基本單元
第二節(jié) 中國治理文化的基本特質(zhì)
一 政治中心主義
二 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與魅力型統(tǒng)治的結(jié)合
三 從內(nèi)向外的自覺與強力的統(tǒng)一
第三節(jié) 中國治理文化的結(jié)構(gòu)與分類
一 國家與社會:治理文化的基本架構(gòu)
二 道德治理文化
三 法律治理文化
四 民間治理文化
第二章 中國傳統(tǒng)道德治理文化
第一節(jié) 道德治理的第一次集成——禮樂文明
一 西周血緣宗法制的奠定
二 道德治理的制度根據(jù)
三 道德治理的實踐及限度
第二節(jié) 道德治理思想的再奠基
一 宗法制破壞,新的政治框架奠基
二 孔子與道德治理文化的再奠基
第三節(jié) 董仲舒與儒家官方意識形態(tài)的奠定
一 董仲舒與黃老刑德思想——是繼承還是改造?
二 董仲舒與陰陽災異思想——“天變道亦變”
三 董仲舒質(zhì)樸的人性論——“民”的工具性與主體性
第四節(jié) 漢武帝以來道德治理理念的實踐
一 中國政治思想的三個發(fā)展時期
二 漢武帝文化政策的歷史意義
三 漢武帝治理理念的制度保障
第五節(jié) 漢代道德治理的實績及其文化意義
一 漢代循吏與道德治理理念的實踐
二 道德治理的實績與限度
第六節(jié) 德治主義與中華文化延續(xù)性的關(guān)系
一 儒學與德治主義
二 德治主義與中國文化主體面貌的形成及維系
第三章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治理文化
第一節(jié)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治理理論
一 儒家法律治理類型
二 法家法律治理類型
三 傳統(tǒng)中國法律治理理論的總評價
第二節(jié)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治理的一般特征
一 國家中心主義兼顧社會
二 以重刑主義為主兼具溫情化的特征
三 法律治理的道德化特質(zhì)
第三節(jié)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治理的司法表現(xiàn)
一 不要打官司:關(guān)于司法的一個總體意向
二 法律之司法治理:經(jīng)權(quán)之間
三 法律之司法治理:說理與說教之間
四 法律之司法治理:國家與社會之間
第四章 中國傳統(tǒng)民間治理文化
第一節(jié) 鄉(xiāng)紳鄉(xiāng)村頭面人物與民間治理
一 鄉(xiāng)紳釋義
二 呂大鈞與《呂氏鄉(xiāng)約》
三 劉古愚與近代陜西鄉(xiāng)紳群體
第二節(jié) 民間契約與民間治理
一 交易關(guān)系契約與民間治理
二 家族關(guān)系契約與民間治理
三 里甲契約與民間治理
第三節(jié) 官府與民間治理
一 官府立法與民間治理
二 官府行政與民間治理
三 官府司法與民問治理
第五章 當代中國治理文化的思考
第一節(jié) 政治主導下的道德治理
一 核心價值觀與道德治理
二 信仰體系的建構(gòu)與當代道德治理
第二節(jié) 中國當代的法律治理
一 法律治理文化基本精神
二 法律治理文化建設與提升人們的規(guī)則意識
三 法律治理文化建設與強制力的理性構(gòu)建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 其實這樣的推理形式是為人們提供了一種確定性的信念,而這種確定性對于人類的自信心乃至對人類的各種重大行為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和意義。人的知識的發(fā)展就在于為自身提供確定的信念,倘若人在實踐中所形成的知識都是偶然的、脆弱的,那么人類就必然會對未來失去信心。從一般到個別的思維方式實際上就是人類自我確定性的一種知識論追求,人們相信那個一般是確定無疑的,而在一般確定無疑的前提下,演繹的推理方法必然能夠保障推理結(jié)論的正確性。 從這里所看到的是法典中的基本之法律確定性的追求,是需要這樣理解的。法律既然是一種治理方案,任何治理都期望達到一種穩(wěn)定、確定的治理狀態(tài),所以這樣去理解也就很自然了。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中國古代的司法活動中法官并不是經(jīng)常援引律令作出判決,卻往往是突破法律的限度,而依據(jù)儒家的經(jīng)典、倫理道德作出司法判決,甚至有時會作出能夠情感合理化的判決,這是中國古代司法治理中的一個最為突出的現(xiàn)象。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的是法典作為“經(jīng)”實際上得到了“變通”,但是這種變通又讓人覺得無可厚非,也就是說,這其中自然地、內(nèi)在地包含了一種合理性,司法活動對于規(guī)則的突破并沒有讓人們感受到法律的變異,依然能夠使得人們獲得一種認同和滿足。 比如,清代的一位張姓縣令作了這樣的一個判決:“判得才子配佳人,情有必至;傻夫配丑婦,理所當然。錢玉卿八斗奇才,乃儷陋女;戚秋仙容華絕代,狠婿癡兒。事原不平,偶固失當。于是后院締蜜約,認阿伯作情郎;香閨赴幽期,呼表妹為外寵。鴛鴦枕上,開并蒂之花;和合衾中,棲雙飛之鳥。駕鶯仙去,不吹秦女之簫;芋店征程,忽遇宵小之幕。捉將官里,苦了酒店長卿;押解回來,卻是西家宋玉。本刺史為媒,出回天之臂;兩夫人作主,易鴛譜之名。改無鹽以配張郎,洞房中夜叉一對;與京兆以儷仙女,鳳衾里玉枝交輝。全兩美之情,平雙方之憾。各安本分,不得違言。自畫其眉,毋隕厥職。是判?!?/pre>編輯推薦
《中國治理文化研究》由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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