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中國致公出版社 作者:王建中 主編 頁數(shù):238
內容概要
本書介紹迅速能派上用場的納稅基本技能。全書共分16章,內容包括:稅法概述、稅務管理程序及要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與車船稅等。
書籍目錄
第1章 稅法概述
第2章 稅務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3章 增值稅
第4章 消費稅
第5章 關稅
第6章 營業(yè)稅
第7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8章 企業(yè)所得稅
第9章 個人所得稅
第10章 資源稅
第11章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第12章 房產稅
第13章 土地增值稅
第14章 印花稅
第15章 契稅
第16章 車輛購置稅與車船稅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所謂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所謂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加工、修理修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增值稅的應稅勞務;而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是營業(yè)稅的非應稅勞務。(2)視同提供應稅勞務和視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3)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yè)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yè)稅。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4)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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