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1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 作者:閆仁河,張瑩 編著 頁數(shù):240 字數(shù):181000
內容概要
貨物運輸合同領域涉及的法律問題頗多,《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沒有將這些問題按照教材的體例來展開論述,而是分為總論、主體、格式條款、違約責任、留置等專題逐一深入探討。另外,《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盡量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每一個專題都圍繞當前司法審判實踐而展開。我們期待《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能夠為物流公司及其員工、合同法研究者等提供有益的啟發(fā)與幫助。
作者簡介
閆仁河,1972年12月出生于黑龍江省龍江縣,民商法學博士,現(xiàn)于北京物資學院任教,副教授。2000年以來在《法學雜志》等期刊上發(fā)表法學論文20余篇,出版專著一部。
張瑩,1977年6月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2001年7月于北京師范大學英語專業(yè)本科畢業(yè),2008年7月于北京語言大學外國語言學與應用語言學碩士畢業(yè),現(xiàn)任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械工程學院基礎部外語教研室英語教師。
書籍目錄
總論篇
“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專題
主體篇
“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以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為主”專題
一、承運人的含義
二、海運實際承運人的識別
三、危險貨物海運合同承運人的資質
四、實際承運人法律責任
五、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海上貨物運輸托運人”專題
一、兩種托運人產(chǎn)生的問題
二、合同托運人的識別
三、發(fā)貨人
四、托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收貨人賠償請求權之分析”專題
一、不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收貨人的法律地位
三、《海商法》中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車輛掛靠經(jīng)營”專題
一、車輛掛靠經(jīng)營歷史與未來
二、車輛掛靠向車輛委托管理經(jīng)營轉變
三、車輛掛靠的類型與特點
四、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的不同觀點
五、筆者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問題的觀點
六、掛靠者在經(jīng)營過程中產(chǎn)生的合同責任的承擔
七、車輛掛靠的案例
“貨運代理”專題
一、國際貨運代理與國內貨運代理
二、貨運代理的業(yè)務分類
三、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五、貨運代理人的免責事由
貨物運輸合同中格式條款研究
“保價條款”專題
一、保價條款的概念與特征
二、保價條款的種類
三、貨物保價運輸與貨物保險運輸?shù)漠愅?br />四、貨物運輸保價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專題
一、免責條款的概念
二、免責條款有效的前提
三、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違約責任篇
“貨物運輸合同違約責任總論”專題
……
留置篇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對此,各國海商法無不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其宗旨是確保海上貨物運輸安全。我國《海商法》第47條所作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tài),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藏和其他載貨物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背羞\人在這方面的義務又稱為“適航義務”,其具體內容如下。 1.適航的基本內容采用了廣義的適航要求 一方面是使船舶本身適航,船體必須緊密、堅實、強固;船機的設計、結構、性能等必須能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預見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這就要求船長和船員是具有相應知識與技能、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航海專業(yè)人員,否則即被認為承運人沒有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這里還要求妥善裝備航海所必需的各類船舶設備和配備航程必需的各類供應品。最后是船舶應該適貨,即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適航的標準 適航標準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的適航要求承運人對開航前和開航時不適航原因造成的貨物滅損均須負責;相對適航則以“謹慎處理”或“恪盡職責”作為衡量是否適航的標準,只要承運人對船舶適航盡了謹慎處理的義務,則無須承擔適航責任,實踐中一般認為具備相應資格的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通常的、習慣的方式履行義務,即為謹慎處理。《海牙規(guī)則》及我國《海商法》采用的是相對適航標準,因為它是切實可行的。國際海事組織1993年通過的《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則》從建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方面對船東提出了更高的適航標準。 3.適航義務的時間界限 該義務的時間界限是“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通常不要求在全部航程的存續(xù)期間均履行該義務。通常認為“開航前”指開始裝貨時,“開航時”一般理解為船舶解除最后纜繩時。承運人在該段時間內謹慎處理履行其適航義務即可。開航以后的不適航不被追究適航責任,因為要求置身于海上莫測風險中的承運人履行其在岸上才能達到的船舶適航標準是不現(xiàn)實的。 適航義務的主觀狀態(tài)是“謹慎處理”,即承運人應當在考慮預定航次的風險、船舶的技術狀態(tài)和貨物的性質等因素后,對船舶應采取合理措施,適用于“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三個具體措施。 (二)裝卸、運送和交付貨物的義務 我國《海商法》第48條中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边@些內容反映了承運人具有保管貨物的義務。該條沒有對保管貨物義務的時間界限加以限制,適用于整個航程的存續(xù)期間,即《海商法》第46條關于承運人責任期間的規(guī)定。我國《海商法》要求承運人從裝載到裝卸涉及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均需盡到妥善謹慎之責,妥善之責是對承運人需具備一定裝卸技能的客觀方面的要求;謹慎之責是對承運人裝卸時需盡合理注意的主觀方面的要求。保管貨物的義務的主觀狀態(tài)具體地適用于“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裝卸”七種管理貨物的行為或措施。保管貨物義務的客觀標準應依據(jù)預定航程的海上危險、船舶的技術標準和狀態(tài)及貨物的性質和航運習慣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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