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8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 作者:許輝猛 頁數(shù):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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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fā)展催生了著作權。著作權主要通過控制作品表達的復制和傳播來實現(xiàn)作品的價值,該策略一方面為社會公眾創(chuàng)造了一個公共領域,另一方面預設了作品價值實現(xiàn)通常伴隨著表達的再現(xiàn)。由于作品價值的多元化,實現(xiàn)方式的多樣化,著作權只保護表達的策略并不總是奏效。思想與表達的分離,導致著作權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同時出現(xiàn),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和作品利用的多元化,這一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著作權的失靈和異化在著作權制度的演變過程中有著全方位的體現(xiàn)。本書從著作權基本范疇、基本原理、基本問題等不同的視角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展示著作權保護與作品價值實現(xiàn)之間的)中突和解決之道,全面揭示著作權運行機制的利弊得失。
作者簡介
許輝猛,男,河南信陽人,2001年畢業(yè)于吉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現(xiàn)為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公共法學院教師,河南省重點學科商事法學知識產(chǎn)權方向帶頭人,兼職律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chǎn)權法和民商法基礎理論。主持或者參與省級知識產(chǎn)權課題多項,在《當代法學》、《法學雜志》、《經(jīng)濟經(jīng)緯》、《湖南大學學報》、《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著作權的誕生
一、藝術的誕生
二、藝術的價值
三、前著作權時代作者是如何取得收益的
四、著作權的誕生
五、著作權語境下替代性制度的命運
第二章 著作權制度基本原理
一、作品市場和作者的貢獻
二、作者享有權利的正當性
三、兩種立法例
四、公共領域與著作權的限制
第三章 作品到底是什么
——作品以及作品的異化之路
一、分歧和問題
二、可著作權的對象
三、作品的條件
四、作品的形式之謎
五、功能性作品:對著作權的終極挑戰(zhàn)
六、小結
第四章 作品價值與著作權
第五章 什么是作者
——作者主體性以及主體性的異化
第六章 素材提供者的權利
——一個容易被忽視的話題
第七章 到底可以借鑒多少
——創(chuàng)作中利用他人作品的限度
第八章 智力投入者和財力投入者分離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研究
第九章 作品市場與著作權交易制度研究
第十章 著作權的未來:死亡抑或重生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三、兩種立法例從某種意義上講,激勵論和人格論是勞動論朝不同方向發(fā)展的結果,在激勵論的影響下,誕生了版權立法例;在人格論的影響下,誕生了作者權立法例。這是兩種不同的著作權文化。作者權立法例將作者置于立法的中心,其“保護的目的不僅僅在于倡導藝術或者科學的進步,而且在于建立一個保護作為創(chuàng)造天才的人的法律框架”。而版權法系則以激勵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積累為己任,作者身份是由作品確定的,置于立法中心的實際上是作品,如何適當?shù)胤峙渥髌防嬉源龠M作品創(chuàng)作和傳播是其考慮的核心問題,權利則是根據(jù)傳播者的需要設定的,沒有圍繞作者的需要設計權利,因此作者的某些特殊性被有意忽略。正是基于上述不同思路,作者權法系和版權法系存在下列重大差別:第一,作品/作者觀念不同。作為著作權的規(guī)范對象,作品/作者是著作權制度設計的起點,但是由于兩種立法例秉承的理念有別,作品/作者的觀念有著相當大的差異。首先,二者的地位在兩大法系中存在根本的不同,在作者權法系中,作者處于中心地位,作者和作品具有精神性聯(lián)系的假設影響著作者、作品和著作權的具體設計。作為保護創(chuàng)作天才的法律框架,作者只限于自然人,排除了法人成為作者的可能性。作品則需要體現(xiàn)作者的個性印記,這樣對作品的要求就比較高,個人創(chuàng)作和獨創(chuàng)性構成了兩個重要的衡量標準。過于強調(diào)作者、強調(diào)作品的人格性特征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作品范圍偏窄,作者之外的傳播者得不到應有的位置,只能另辟蹊徑,在著作權之外構建鄰接權制度作為必要的補充,以滿足傳播者的需要,滿足不構成作品的“準作品”,比如音像制品、廣播節(jié)目等的保護需要。而版權法系以作品為中心,只要是社會需要鼓勵創(chuàng)作和傳播的作品,都可以納入版權范圍加以保護,這樣對作品的要求就比較低,不需要體現(xiàn)作者的個性,只要具備最低程度的獨創(chuàng)性,甚至只要證明付出了辛勤勞動就可以了,所以版權法系無須在作品之外發(fā)明“準作品”或者“鄰接權客體”這類的概念,對全部的作品或者準作品一體保護。保護的重心也不以作者為中心,而是采取現(xiàn)實路線,保護作者和投資者并重,因為作者和投資者共同促成了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個人創(chuàng)作逐步讓位于集體創(chuàng)作、公司化運營,投資者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為了更好地分配權利,在自然人作者之外,出現(xiàn)了法人作者。從版權法系的思想來源看,版權法系很好地繼承了洛克的勞動論,所有的勞動者一視同仁,并沒有因為作者是精神產(chǎn)品制造者而高看一眼,所以在雇用勞動的情況下,產(chǎn)品、作品的歸屬采用了同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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