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 作者:田應梅 頁數(shù):245
內容概要
《刑事訴訟法案例評析與思考》注重理論研究,有較強的理論性,同時理論聯(lián)系實際,以實際案例闡釋分析刑事訴訟理論和法律條文;在案例的選取上,收集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編寫上,主要以知識點概述、案例、案例評析的形式編輯。
作者簡介
田應梅,女,貴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訴訟法方向的理論研究和教學。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概述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任務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四章 訴訟參與人
第五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六章 管轄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辯護與代理
第九章 證據(jù)
第十章 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十二章 期間、送達
第十三章 立案
第十四章 偵查
第十五章 起訴
第十六章 第一審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八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十九章 審判督查程序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三、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是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的關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刑事訴訟法是刑事程序法,規(guī)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懲罰犯罪;刑法是刑事實體法,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解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處以刑罰的實體性問題。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間是形式與內容的統(tǒng)一,也是方法和任務的統(tǒng)一。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既要有刑法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又要有刑事訴訟法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從司法程序上保證刑法的執(zhí)行,刑法所規(guī)定的一切內容,就成了一紙空文。同樣,如果沒有刑法作為刑事訴訟的內容和標準,刑事訴訟法的一切規(guī)定,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二)刑事訴訟法與法院、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是規(guī)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當然對法院、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職責、活動原則等作出相關規(guī)定。而法院、檢察院組織法規(guī)定了法院、檢察院的性質、任務、職權范圍、活動原則、組織體系、機構設置以及人員組成的法律,也必然會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活動原則。因此,它們在內容上有交叉和重合的部分,但是兩者的調整對象、范圍是不同的,各有一套獨立體系。相互之間既無法取代,又互相補充。(三)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三者都是程序法,這三種訴訟既有共同點,也有重要區(qū)別:首先,事實所以會發(fā)生、會引起,是因為有可以通過訴訟加以解決的某種事實存在;其次,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再次,訴訟必須有國家的司法機關參加、主持進行和對案件作出裁決。另外,事實也要有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最主要的區(qū)別是它們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和所依據(jù)的實體法不同。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犯罪和刑罰問題,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則不解決這類問題。所以它們在解決實體問題時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據(jù)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還有公訴和自訴之分,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沒有這種區(qū)分。如刑事案件中的公訴案件,在法院審判前,要經(jīng)過偵查和提起公訴這樣兩大訴訟階段。公訴案件都必須由國家的公訴機關即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被害人或其他人作為當事人的一方,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又如,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根據(jù)案情的需要依法采取逮捕、搜查、通緝等措施,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絕不允許采取這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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