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法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作者:李揚 譯  頁數(shù):78  譯者: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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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為日本商標法最新修訂版的中文譯本。知識產權領地或從業(yè)人員,高校法學院師生。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商標注冊和商標注冊申請第三章 審查第四章 商標權  第一節(jié) 商標權  第二節(jié) 權利侵害  第三節(jié) 注冊費第四章之二 注冊異議的提出第五章 準司法審判第六章 再審以及訴訟第七章 防御標識第七章之二 基于馬德里協(xié)定的特例  第一節(jié) 國際注冊申請  第二節(jié) 國際商標注冊申請的特例  第三節(jié) 商標注冊申請等的特例第八章 雜則第九章 罰則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特許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和第五款(質權的設定等)、第九十七條第二款(放棄)以及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二款(注冊的效果)的規(guī)定,準用于專有使用權。第三十一條(通常使用權o)商標權人對其商標權可以授予他人通常使用權。但是按照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權,不在此限。通常使用權人享有在設定行為規(guī)定的范圍內、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經過商標權人(專有使用權設定了通常使用權時,指商標權人和專有使用權人)的許可以及在繼承和一般承繼情況下,通常使用權可以轉移。特許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共有)、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質權的設定)、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放棄)以及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注冊的效果)的規(guī)定,準用于通常使用權。第三十一條之二(集體成員等的權利)享有集體商標商標權的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法人成員(以下稱為集體成員)或者享有地域集體商標商標權的協(xié)會等的成員(以下稱為地域集體商標成員),享有按照該法人或者該協(xié)會等的規(guī)定、在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務上使用注冊集體商標或者注冊地域集體商標的權利。但是,該商標權(限于集體商標的商標權)設定了專有使用權時,在專有使用權人專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內,不在此限。前款正文規(guī)定的權利,不得轉移。適用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二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以及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集體成員或者地域集體成員視為通常使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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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法》外國知識產權法律譯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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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是翻譯日本商標法的條文而已,寫論文引用的
  •   日本的著作權制度比中國強
  •   這也能成為一本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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