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觸電事故防范與處理

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電力出版社  作者:姜力維  頁數:313  字數:346000  

內容概要

  電力在給人類提供動力和光明的同時,其副作用——人身觸電亦在所難免,人身觸電案件輕者會致人傷殘,重者則會奪走生命,造成巨大的肉體、精神和物質損失。《供電企業(yè)常見法律風險防范與處理叢書:人身觸電事故防范與處理》旨在究其原因,給出防范措施,通過法理和案例分析,引導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正確處理。
  《供電企業(yè)常見法律風險防范與處理叢書:人身觸電事故防范與處理》分三篇:第一篇人身觸電事故概述,闡述了人身觸電的概念,全方位分析觸電事故發(fā)牛的原岡和事故處理存在的問題;第二篇人身觸電事故防范,給出了工礦、農村預防觸電事故的管理和技術措施;第三篇人身觸電案件處理法律實務,闡述「人身觸電案件的法律適用,從多角度進行法律分析和分類解讀。
  《供電企業(yè)常見法律風險防范與處理叢書:人身觸電事故防范與處理》適合電力企業(yè)電力建設施工、電力設施運行維護、電力營銷人員以及安監(jiān)和法律人員閱讀并實踐,也是社會執(zhí)業(yè)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一本案例翔實、理論F實務操作相結合的正確處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參考書,同時也可作為人身觸電預防和案件處理的培訓教材。

作者簡介

  姜力維,全國電力系統(tǒng)企業(yè)管理/培訓專業(yè)講師、高級培訓師、高級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山東大學工學學士、香港高級工商管理學院MBA,在電力企業(yè)從事管理和培訓二十多年。
  主講電力企業(yè)法律風險防范系列課程、電力法律法規(guī)實務系列課程、供電服務營銷系列課程和工礦(電力)安 全生產管理系列課程。
  服務過國家電網、河南電力、四川電力、廣西電力、山東電力、蒙西呼市電力、中國華能伊敏發(fā)電、西安咸陽供電、東北赤峰供電、廣東陽江供電、湖南張家界供電、浙江臺州供電、山東青島供電等全國多家電力企業(yè)在電力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風險防范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理論精道,經驗豐富。

書籍目錄

叢書序
前言
第一篇 人身觸電事故概述
第一章 人身觸電現狀和特點
第一節(jié) 人身觸電概念
一、人身觸電
二、導致觸電者傷亡的主要因素
二、人身觸電分類
第二節(jié) 人身觸電事故現狀
一、數量上升
二、易發(fā)人群
三、易發(fā)場所
四、農村多于城市
第三節(jié) 人身觸電事故特點
一、供電設施多于變電設施
二、低壓多于高壓
三、夏秋多于冬春
四、觸電后果嚴重
第二章 人身觸電原因
第一節(jié) 電力設施產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原因
一、電力設施隱患
二、違章操作
三、維護管理不善
四、宣傳不到位
第二節(jié) 受害人的素質原因
一、教育培訓不足
二、安全意識淡薄
三、安全知識匱乏
第三節(jié) 違法違規(guī)行為與其他原因
、違章建筑、施工、堆積、傾倒等行為
二、違章種植
三、過失損壞電力設施
四、盜竊電力設施
五、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六、不可抗力
第三章 電力企業(yè)對觸電案件的困惑
第一節(jié) 起訴與訴求
一、電力企業(yè),少不了的被告
二、天價賠償
三、時效問題
四、行訴與民訴混淆
第::節(jié) 觸電案件審判給電力企業(yè)帶來的困惑
一、同類案件判決大相徑庭
二、連帶責任與案件執(zhí)行
二、情感傾向
第三節(jié) 高度危險作業(yè)賠償責任分擔
一 、高度危險作業(yè)
二、高度危險作業(yè)責任承擔
第二篇 人身觸電事故防范
第二節(jié) 間接觸電防護措施
一、工作接地
二、低壓系統(tǒng)接地方式及裝置要求
三、保護接地
四、接保護中性線
五、保護接地和接保護中性線的選用
第三節(jié) 觸電急救
一、正確脫離電源
二、胸外心臟按壓術
三、口對口(鼻子)人工呼吸
四、雙人心肺復蘇操作
五、復蘇有效征兆、轉移與終止
第六章 農村人身觸電事故預防措施
第一節(jié) 線路人身觸電事故預防
一、線路設計施工符合標準和規(guī)程
二、按規(guī)定巡視、檢修、消除隱患
三、禁止在線路保護區(qū)建筑施工
四、禁止在線路保護區(qū)種植、堆積與傾倒
五、禁止在線路保護區(qū)釣魚、放風箏
六、對跨越和臨近房屋的線路采取安全措施
七、自然災害造成的觸電事故預防
八、農村施工作業(yè)安全用電注意事項
第二節(jié) 變臺區(qū)人身觸電事故預防
一、變臺區(qū)設施設計、安裝合規(guī)
二、按規(guī)定巡視、檢修,消除隱患
三、設立保護標志和安全標志
四、暫停和廢棄變臺的安全管理
第三節(jié) 家庭安全用電與其他
一、管好家用電源
二、家庭安全用電
三、安全使用移動電具
四、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安裝和管理
五、臨時用電與其他
……
第三篇 人身觸電案件處理法律實務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2.由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損壞電力設施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損害電力設施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這種情況一般是作業(yè)人剛愎自用,自以為是,往往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違章作業(yè),在施工過程中圖省事,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就自作聰明,自恃業(yè)務技術熟練,認為憑自己的技術和運氣能夠越過一切障礙,順利完成施工任務。最后發(fā)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損壞電力設施的事故,伴隨著發(fā)生人身觸電事故。如,在電力設施附近實施工程吊裝、挖掘和其他建筑作業(yè)。 以上這些過失損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往往造成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觸電傷亡事故。 案例2—7 原告李甲(5歲)在2009年9月3日早晨在自家院墻外邊水泥路觸電擊傷,于當日10:30被其家人送至解放軍某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據診斷為雙手電燒傷1%Ⅲ度。被告劉乙的司機雇員在為被告拉沙途中于當日晨7時左右掛斷了原告院墻外邊的導線,而被告的兒子劉丙作為同行人員未能將導線置于安全地點并及時通知業(yè)主和電力公司,由此產生安全危險,導致隨后不久途經此地的原告觸碰到了導線致傷。 法院認為,被告劉乙的司機掛斷導線時正在從事雇傭活動,當由雇主劉乙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電力公司作為供電方與安全維護人,對公眾的用電安全有提示義務。本案中有法度之外而情理之中的疏漏,即未能設置的相應應急機構或公眾知曉的相應處置準則,對事故指導妥善處理。以致被告劉乙掛斷電線后,造成原告觸電致傷。有鑒于此,被告電力公司應承擔10%左右的道義補償責任,以便于改進工作,更好地惠及大眾。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男孩5歲),其觸電與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管、教育有關,原告監(jiān)護人承擔20%的過錯責任為宜。因此,原告要求索賠損失30 305元的訴訟請求,理由依法成立,但其請求數額過高,其實際損失依法并結合原告方的證據,計算如下:醫(yī)療費7753.26元,鑒定費500元,住院32天、護理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為20元×32天×1人×3=1920元,交通費酌定為300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傷殘賠償金為7200元×20年×10%=14 400元,合計為29 873.26元,被告劉乙應承擔賠償數額為29 873.26元×70%=20 911.28元,被告電力公司應承擔人道性補償數額為其損失數額29 873.26元×10%=2987.33元,其余損失原告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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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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