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斷與矜恤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趙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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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審斷與矜恤:以晚清南部縣婚姻類案件為中心》是以清代知縣對婚姻類案件的審斷問題為研究對象的法律史學著作。作者搜集了自清嘉慶至宣統(tǒng)時期611宗涉及婚姻關(guān)系的案件,尤其對有關(guān)“悔婚”、“買休賣休”、“奸情”這三種類型,通過分類考察的方法,有針對性地指出律例雖是州縣案件裁斷的基本依據(jù),但其既非唯一依據(jù)亦非效力等級最高的依據(jù),并對這一時期驅(qū)使裁斷者以從輕處斷作為基本取向的內(nèi)在力量進行深層次的認知與分析。

作者簡介

趙娓妮,1985年中等師范??茖W校畢業(yè),后任四川省綿陽市人事局公務(wù)員。1996年畢業(yè)于四川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后歷任四川大學法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2008年畢業(yè)于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獲歷史學博士。過去十余年間,一直從事中國法律史的教學與研究。尤其是2000年在職攻讀中國文化史專業(yè)博士學位以來,注重對清代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在搜集、整理了豐富的四川清代南部縣訴訟檔案的前提下,先后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制史研究》(臺北)、《社會科學研究》等雜志上發(fā)表了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shù)論文數(shù)篇。2005—2006學術(shù)年度,任“哈佛—燕京”訪問學者。2011年至2012年,任斯坦福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書籍目錄

導(dǎo)言 一、問題的由來 二、相關(guān)研究 三、資料情況 第一章“悔婚”之案及其裁斷 一、定婚過程中的是非 二、悔婚訴訟之裁斷 三、小結(jié) 第二章“買休賣休”之案及其裁斷 一、因貧“賣休”——“買休賣休”的常見情形 二、“背夫逃走”與“嫁賣” 三、“買休賣休”的進行與訟端的肇起 四、“買休賣休”案件之裁斷 五、小結(jié):憐恤貧弱與律例之“松弛” 第三章奸情案件及其裁斷 一、民間對奸情的處置方式 二、奸情案件之判斷 三、小結(jié) 第四章“和息”的運用 一、“父母官”與勸民息訟 二、“和息”的運用 三、小結(jié) 第五章裁斷中的“確定性”與“靈活性”:裁斷依據(jù)及影響裁斷的主、客觀因素分析 一、“天理”之下的裁斷“確定性” 二、裁斷的靈活性:“個性裁斷”與律例的“退讓” 三、聽訟者的陰騭觀 四、城隍致祭與清代的司法 五、信仰的內(nèi)在制約力 第六章余論 一、聽訟斷案的“省”與“寬” 二、“愚民貧民不可遽責以圣賢之道”與知縣斷案的內(nèi)在邏輯 三、裁斷的“自主性”及其衰微 參考文獻 致謝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   五月廿日初訊。對于李鴻基欲娶楊氏一事,縣主堂諭道:“惟聞其父兄均不愿意(按:即李鴻基父親、兄弟均不同意其納鄧楊氏為妾),勉強迎娶,其勢必不相容?!币蛑?,“查李鴻基娶親本出勉強,后患方長,應(yīng)飭即作罷論”,斷令不得說娶。 對于因財禮問題而與李姓爭執(zhí)的鄧家,堂斷:“此次鄧楊氏能守自是好事,如不能守,口擇人戶,也要自己愿意,不能概由天錫把持”。因不再為鄧楊氏議嫁,財禮問題即不存在,堂諭惟強調(diào):若將來改嫁,其夫家也需考慮楊氏自己的意愿。 對于此案所涉及情節(jié)之最重者——鄧天錫所控李鴻基與鄧楊氏二人通奸之事,堂諭:“通奸一層,事屬暖昧,且未拿獲確據(jù),大可不必徹究?!庇诖耍h主以“暖昧”之事并無“確據(jù)”為由,認為不必窮究。 然而,案雖已斷,李鴻基對鄧楊氏之情卻不能斷,他隨后把愿意“步步相隨”于他的鄧楊氏“拐藏”。五月廿二日,鄧天錫因此稟案,爭端又起。 在后來的訊斷中,縣主批道:“查李鴻基與楊氏通奸已非一日,情投意合,彼此戀奸不舍,丑聲四溢??诳跀嚯x,終難絕其往來。拘守常經(jīng),轉(zhuǎn)近苛刻,與其始亂而終棄之,似不若始亂之而終成之之為愈也”。 該案最后斷:準令李鴻基納娶鄧楊氏。堂諭判:“如果仍照前斷,亦必滋生事端,從寬施恩,斷令李鴻基給身價錢五十串,各具繳領(lǐng)結(jié)完案”??h主并于堂訊錄供后,朱筆批道(該批詞大部分內(nèi)容已模糊不清、無法辨認,依稀可辨以下數(shù)語):“……將楊氏支藏不面,兩人之情意親切已可概見。若拘泥初斷,轉(zhuǎn)覺(?)不近人情?!?同時,縣主認為:“李鴻基本有妻室子女,乃因戀其不舍,定欲納娶鄧楊氏為妾,亦非貧人所為之事”,而鄧姓因此無故屢遭訟累,因此,“飭其(李鴻基)呈繳身價銀五十串文”,以對鄧姓作出應(yīng)有之補償。 此案前后的經(jīng)過表明,由于初訊之時李鴻基已經(jīng)被控其與鄧楊氏有通奸情事,并有多人佐證。但究竟兩人并未被現(xiàn)場拿獲,因此,問官對此事采取:事屬“暖昧”、“不必徹究”的態(tài)度,對兩人的通奸之事,該問官可謂“朦朧”處之。后來,當李鴻基將鄧楊氏“拐藏”,二人奸情昭然之際,縣主的問案重點仍在于是否令二人婚配,以及若許婚配,則又如何對鄧姓作出補償?shù)膯栴}上,對李、楊二人的“奸拐”逃走之重情,直至案件斷決,既未見置評,更未見對二人施以任何刑罰。由本案所涉及的“奸情”而言,此案件的結(jié)局確乎可謂相當“朦朧”。惟判李鴻基給付高額的“身價錢”,以令他為自己“本有妻室子女”而“戀奸不舍”的行為付出代價。 發(fā)生在宣統(tǒng)二年的另一案中,問案知縣對“暖昧之事”,亦認為“不便根究”。

編輯推薦

《審斷與矜恤:以晚清南部縣婚姻類案件為中心》以清代四川南部縣正堂全宗檔案為基本材料,以其中涉及婚姻關(guān)系的案件為主要研究對象??疾斓陌讣倲?shù)為六百一十一件。其中,“悔婚”案為九十七件,“買休賣休”案為二百四十七件(其中包括“拐逃嫁賣”案八十二件),“背夫逃走”而不涉及“嫁賣”者九十一件,“奸情”案件為六十六件,“藉死圖索”案件為二十一件,“寡婦再醮”案件為八十九件。 以上是《審斷與矜恤:以晚清南部縣婚姻類案件為中心》進行研究的最基礎(chǔ)材料。從案件的性質(zhì)看,既包括了如“悔婚”案件、“買休賣休”案件這樣的傳統(tǒng)上歸人“細故”的案件,同時,也包括了如“拐逃”、“奸情”這樣的屬于“重情”的案件。其中,更包括有因“奸情”而導(dǎo)致的“命案”。因此,這使得《審斷與矜恤:以晚清南部縣婚姻類案件為中心》可以從由輕至重的不同案件的裁斷中,對知縣的審斷活動進行相對較為全面的考察?!秾彅嗯c矜恤:以晚清南部縣婚姻類案件為中心》所涉及的案件時間范圍為,自清嘉慶至宣統(tǒng)時期。其中,以光緒時代的上述案件為主,但這是由該檔案自身以光緒時代案卷為多這一客觀特點所致,并非刻意“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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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久聞趙老師大名,可謂是十年磨一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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