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3-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安德魯·克拉帕姆
內容概要
《廈門大學國際法譯叢:非國家行為人的人權義務》內容簡介:在全球化時代,對于國際組織、跨國公司等非國家行為人是否應承擔保護人權的責任,侵犯人權是否應受到懲罰,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很多爭議。非國家行為的人權義務涉及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等眾多交叉領域?!稄B門大學國際法譯叢:非國家行為人的人權義務》獨具匠心的研究,發(fā)人深省。
作者簡介
作者:(英國)安德魯?克拉帕姆 譯者:陳輝萍 徐昕 季曄安德魯?克拉帕姆,日內瓦國際人權與人道法研究院院長、日內瓦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陳輝萍,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徐昕,上海對外貿易學院WTO研究教育學院副教授。季曄,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法律所助理教授。
書籍目錄
緒 言 全球化 私有化 碎片化 女性化 第一章 舊的反對理由與新的研究路徑 第一節(jié) 國際法范圍的擴張 第二節(jié) 弱化人權論 第三節(jié) 法律不能論 第四節(jié) 政策策略論 第五節(jié) 暴力合法化論 第六節(jié) 權利成為社會正義之障礙論 第七節(jié) 研究人權的新路徑 第二章 主體問題再辨析 第一節(jié) “主體”已成為“學說之囚” 第二節(jié) 損害賠償咨詢意見、聯合國和聯合國專門機構 第三節(jié) 某些非全球性的政府間組織 第四節(jié) 通過能力而不是主體性獲得權利和義務 第五節(jié) 沒有救濟的權利——沒有管轄權的責任 第六節(jié) 國際紅十字會 第七節(jié) 跨國公司的法律主體性 第八節(jié) 非國家行為人根據條約法訴諸國際法庭而產生的國際能力 第九節(jié) 非國家行為人的國際法義務:小結 第三章 國際人權法的特征 第一節(jié) 習慣國際法 第二節(jié) 國際強行法或強制性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人權條約 第四節(jié) 國際罪行 第五節(jié) 對世義務 第六節(jié) 普世標準 第七節(jié) 侵犯人權的重新分類和混合型義務 第四章 聯合國 第一節(jié) 聯合國組織 第二節(jié) 聯合國國際金融機構的義務 第五章 世界貿易組織與歐洲聯盟 第一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 第二節(jié) 歐共體與歐盟 第六章 公司與人權 第一節(jié) 公司責任與公司問責制 第二節(jié) 跨國企業(yè)、多國企業(yè)與國內企業(yè) 第三節(jié) 經合組織《多國公司指南》 第四節(jié) 《關于多國企業(yè)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 第五節(jié) 年聯合國全球契約與將尊重人權并人商業(yè)界和聯合國的實踐 第六節(jié)聯合國小組委員會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于公司普遍人權義務的倡議 第七節(jié) 國際法的作用 第八節(jié) 美國的《外國人侵權求償法》 第九節(jié) 因國家共謀承擔國家責任的標準 第十節(jié)公司共謀侵害國際法規(guī)定的人權:小結 第十一節(jié) 關于公司承擔國際法責任的總結評論 第七章 武裝沖突期間的非國家行為人 第一節(jié) 造反者、叛亂者和交戰(zhàn)方 第二節(jié) 民族解放運動 第三節(jié) 造反團體、不受承認的叛亂者、武裝反對團體以及國內武裝沖突各方等 第四節(jié) 成功的叛亂運動及其他運動 第五節(jié) 武裝沖突期間非國家行為人為確保尊重人權采取的實際措施 第六節(jié) 私人保安公司與雇傭兵問題 第七節(jié) 人道主義組織的角色 第八章 聯合國人權條約選讀 第一節(jié)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二節(jié) 《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節(ji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四節(ji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五節(jié)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六節(jié) 難民法 第七節(ji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九章 區(qū)域人權機構 第一節(jié) 歐洲人權法院 第二節(jié) 泛美機制 第三節(jié) 非洲統一組織人權條約的路徑 第四節(jié) 對區(qū)域機構路徑的總結 第十章 國內法律秩序 第一節(jié) 針對以非政府方式行事的非國家行為人的人權訴訟 第二節(jié) 具有公共職責或國家因素的非國家行為人 第三節(jié) 與人權相一致的法律解釋 第十一章 尊嚴與民主 第一節(jié) 尊嚴 第二節(jié) 民主 第三節(jié) 范例:宗教自由與私立學校的體罰 第四節(jié) 尊嚴與民主:小結 第八章 聯合國人權條約選讀 第一節(jié)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二節(jié) 《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節(ji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四節(ji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五節(jié)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六節(jié) 難民法 第七節(ji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九章 區(qū)域人權機構 第一節(jié) 歐洲人權法院 第二節(jié) 泛美機制 第三節(jié) 非洲統一組織人權條約的路徑 第四節(jié) 對區(qū)域機構路徑的總結 第十章 國內法律秩序 第一節(jié) 針對以非政府方式行事的非國家行為人的人權訴訟 第二節(jié) 具有公共職責或國家因素的非國家行為人 第三節(jié) 與人權相一致的法律解釋 第十一章 尊嚴與民主 第一節(jié) 尊嚴 第二節(jié) 民主 第三節(jié) 范例:宗教自由與私立學校的體罰 第四節(jié) 尊嚴與民主:小結 …… 第十二章 復雜性、共謀和互補性 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娜歐蜜·克萊恩(Naomi Klein)所著的《拒絕品牌》(No Logo)一書便用數頁篇幅描述了其參訪出口加工區(qū)和組裝工廠的經歷,直陳嚴苛的條件實屬一種可恥的待遇,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通常,實施這種政策的動因是,當地政府試圖搭建一個在短期內吸引外資的“豁免”制度??巳R恩將其個人體會描述如下: “其內在邏輯似乎是:雖然公司必須納稅并嚴格遵守國內法,但在特定個案中,在這片特定的土地上,在短暫的時期內,可以存在例外——這是為了未來繁榮著想。因此,出口加工區(qū)存在于法律和經濟意義上的括號內,而與該國的其他地區(qū)相隔離——例如,卡威提區(qū)(the Cavite Zone)便處于菲律賓聯邦貿易與工業(yè)部的單獨管轄之下;即便當地的警察和市政府也不得越權。設置這種界限有雙重目的:一來可以將大群人排除在該區(qū)域所生產的昂貴產品之外,但同時,或許更重要的是,將區(qū)域內所發(fā)生的一切與該國相隔絕……不要以為這種分隔只是暫時性的或并未實際發(fā)生,事實上,去國家化的空間正持續(xù)擴張并使實際上的國家越來越多地卷入其中。當前,全球有2700萬人口生活在這種括號內,而這些括號不但沒有逐漸消失,反而不斷擴大?!?如果有人研究關于這些區(qū)域內侵犯人權現象的報告,便可發(fā)現,問題似乎并非過多地源于國內法的例外規(guī)定,而是因為當地管理者和老板身上存在一種有罪不罰的觀念,以及政府堅決不采取任何可能嚇走外國投資者的措施。 對于菲律賓卡威提出口加工區(qū)缺乏人權保護的現象,克萊恩將其歸因于政治決策而非法律豁免。她解釋道: “菲律賓政府……聲稱,該加工區(qū)與菲律賓社會的其他地方一樣,要符合同樣的勞工標準:工人必須能夠領取最低保障工資,獲得社會安全福利,享受工作安全方面的一些措施,被解聘時須基于正當理由,加班時應獲得加班費,而且他們有權組成獨立的工會。但在現實中,政府將出口工廠內的工作條件視為對外貿易政策的范疇,而非作為勞工權利問題來對待。并且,由于政府承諾提供廉價而溫和的勞動力來吸引外國投資者,且它也打算如此行事,因此,勞工部的官員對加工區(qū)內違反人權的行為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者干脆為其提供便利?!?外國投資者可能越來越多地遇到上述現象,并被勸說應尊重基本人權,而不應通過侵犯人權的方式去追逐利潤。在(前文所引的)關于危地馬拉服裝工人的申訴案中,一個清楚的事實是,采購量占危地馬拉工廠總產量達60%的美國麗詩加邦(Liz Claibourne)公司曾書面表示,只有在管理層尊重工人自由加入工會權的前提下,它才會繼續(xù)采購該廠的產品。如果一個公司基于道德立場拒絕接受法律豁免,那么我們可能有諸多理由去懷疑該公司的發(fā)展前景,但一些消費者轉而關注的卻是另外一些公司,它們通過對人權的侵犯獲取利潤,而這些侵犯人權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在公司自己的工廠,也可能發(fā)生在其子公司或供應商的工廠。在人們與知名消費品牌打交道時,對于上文強調的各種報告和申訴,多國企業(yè)自己比政府更加敏感。雖然絕大多數設立出口加工區(qū)的國家并非經合組織成員,但如前文所述,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公司不論在何處營業(yè),都更容易受到指責。
編輯推薦
《廈門大學國際法譯叢:非國家行為人的人權義務》編輯推薦:從非國家行為人的視角對人權義務進行研究,僅此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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