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沃爾夫岡·格拉夫·魏智通 編 頁數(shù):711 字數(shù):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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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在德國是一部非常流行的國際法教科書,由十位德國教授合力撰寫而成,這些學者中多半兼任德國法院的法官,因此本書具有高度的專業(yè)性和理論結合實踐的特色。此次引進本書的最新版,可使國內讀者更清晰準確地看到國際法在歐美國家的研究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國際法的規(guī)則主要是歐美國家制定的,熟悉規(guī)則的制定背景才能更有效的運用規(guī)則,最終參與制定規(guī)則。在此意義上,本書的引進非常適時。同時,本書文字通達曉暢,德國學者對國際公法的宏觀把握和具體問題分析的絲絲入扣都在本書得以體現(xiàn)。上述因素使得本書最終成為一部優(yōu)秀的國際公法教科書。
作者簡介
W·G·魏智通,博士,榮譽博士。圖賓根大學教授。吳越,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毛曉飛,現(xiàn)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助理研究院,主要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2003年畢業(yè)于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政治與法律專業(yè)。2010年起受聘德國柏林大學自由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競爭法與管制法(中國部分)。
書籍目錄
第五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作者及內容概覽
第一章 國際法的概念、歷史和淵源
引言
I.國際法概念與效力
1.國際法概念及特點
a)概念界定的出發(fā)點及問題
b)概念歷史與國際法的發(fā)展
c)國際法的擴張
d)國際法的綜合定義
e)與其他法律領域的界限
f)國際法與歐洲法
g)國際法的特征
2.國際法效力、基本原則與統(tǒng)一性
a)效力問題
b)國際法基本原則
c)國際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
Ⅱ.國際法歷史與國際法學
1.歷史與國際法的歷史性
2.國際法學
Ⅲ.國際法的法律淵源
1.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列舉淵源及識別手段
a)國際條約(條約法)
b)國際習慣法
c)一般法律原則
d)法官判決與學理
2.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淵源外的發(fā)展
3.位階關系與法律淵源的法典化
第二章 國際法與國家法
第三章 國家與個體作為國際法主體
第四章 國際與跨國組織
第五章 國際法中的空間與環(huán)境
第六章 國際法中的經濟與文化
第七章 國家責任、國際刑法、爭端解決與制裁
第八章 和平維護與戰(zhàn)爭法
詞條索引
譯者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如果說基本法第25條2句后半句對某些針對國際法的一般規(guī)則而言沒有意義,因為它們不產生憲法上所預期的法律后果,那么另外一些規(guī)則則缺乏具體的對象(即只具備宣言性質),因為這些規(guī)則已經按照基本法第25條1句的效力條件個別地轉化為了國內的權利與義務。這些國際法規(guī)則包括已經在國際法上規(guī)定了個人的權利或者義務的規(guī)則。首先是習慣法承認的一般人權,不過它對基本法構造人權保護體系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另一方面,條約的人權保護措施則對聯(lián)邦德國具有約束力,這些措施經過條約法的轉化后成了國內法(但僅僅具有與國內法律相同的地位,參見段110以下),類似地還有那些一般國際法所鑄造的違背人權的法律構成要件(如禁止海盜與拐賣人口,甚至禁止劫機),它們已經被吸收到刑法中。對后一類規(guī)范即對違背人權的刑事處罰而言則不能理解為只能按照國際法的要求來構造刑事制裁的要件,因為國際法將刑事制裁的衡量交給了國內的立法者,正如基本法第103條2款所要求的那樣。至于國內立法機構在這方面的不作為可能違背國際法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傊?,單憑國際法還不足以形成國內的刑事制裁秩序。 基本法第25條2句后半句的“生產規(guī)則”對那些適合個人主張權利的、針對國家的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而言具有意義(不是指已經承認了個人權利的規(guī)則,例如“和平”地“無害”地通過別國領海的權利)。不過,結合基本法第25條1句來看,對基本法第25條2句后半句的上述詮釋是否只具備宣言性質則存在爭。即使肯定這一點,則無論如何不能按照基本法第25條2句后半句來確定那些針對國家的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是否具有個人權利性質。 即使認為基本法第25條2款只對個人權利具有確認性質,這種表述也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同樣,即使認為基本法純粹只是一種宣言,也只有強行的理由(尤其是目的性與系統(tǒng)性解釋)才能推翻符合其字面意思的解釋。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基本法第25條2款后半句要求所有的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以對德國法有效者為限)的適用對象與內容需要經過國內法的轉化(由國際法目的性所決定),而不能直接對個體發(fā)生效力;基本法第25條1句只是賦予了其客觀的有效性,只有通過基本法第25條2句后半句才使得其具備了對法律主體的效力。這同時也說明了要獨立地看待基本法第25條的兩句話的含義。此外,也不能認為“國際法友好性的”憲法解釋或者一般法律解釋優(yōu)先于其他的解釋方法。基本法對“國際法友好性”所要求的“度”取決于其具體條款的安排,而不一概而論。 接著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是,一個基本法第25條2句意義上的國際法規(guī)范必須符合什么樣的標準才能轉變?yōu)閭€人權利(或者義務)?當然也許可以認為這取決于規(guī)范所反映的利益,即國際習慣法上的某個“一般規(guī)則”是否是為了服務于個人的利益。這種觀點是難以成立的:針對國家的國際習慣法規(guī)范(也就是說原本不是直接規(guī)定個人的法律地位的規(guī)范)其實是為了通過國家來平衡個體的利益。這些規(guī)范從其產生背景來看也不具備“保護導向’’(采用這個術語是為了與國內法的分析問題方式作一個對照)。因此,只要我們承認不能反過來按照國際法自身來決定并認為這些“一般規(guī)則”只能由國家來執(zhí)行,對某個“一般規(guī)則”的解釋也必須從原則出發(fā),以維護基本法第25條2句后半句的目的。從其目的來看,基本法第25條2句是為了給國際法提供空問,而不是反過來制造與國內法的沖突。因此,上面例子中的國家對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按照德國法也就成了個體的權利。反之,雖然國家采取報復措施的權利也可能由個體(如貿易公司)來有效地實施,但是這畢竟是“國之為國”專有權利。同樣,按照一般國際法,間諜活動雖然是“允許的”(確切地說,國家間關系中缺乏對間諜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后果),但并不是說間諜就有(國際法上的)正當化依據(jù)。
編輯推薦
《國際法(第5版)》首先針對學生和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提供一個國際法的全面系統(tǒng)的闡述。筆者意在使《國際法(第5版)》成為學習和準備考試的工具書,而非一般的初級讀物和簡單課本。通過汲取大量的學術著作,法院判決和國家實踐,《國際法(第5版)》有助于讀者從國際法的全局和歷史的深度進行透徹的研究。相關專業(yè)的人士也可通過《國際法(第5版)》了解國際法的基石出原理、內在聯(lián)系及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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