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考試中心 編 頁數(shù):607 字數(shù):852000
內(nèi)容概要
第一卷內(nèi)容包括:憲法、經(jīng)濟法、國際法、國際司法、國際經(jīng)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
書籍目錄
憲法
經(jīng)濟法
國際法
國際司法
國際經(jīng)濟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三章 集會游行示威的舉行 第十八條【人民警察的協(xié)助】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不得破壞集會、游行和示威】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二十條【變通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游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改變游行路線】游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改變游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第二十二條【設置警戒線】集會、游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jīng)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jīng)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條【周邊距離的規(guī)定】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nèi),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jīng)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二)國賓下榻處;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每日游行時間】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限于早六時至晚十時,經(jīng)當?shù)厝嗣裾疀Q定或者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集會、游行、示威的具體施行】集會、游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游行、示威的秩序,并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xié)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志。 第二十六條【不得有違法犯罪行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第二十七條【警察應予制止的情形】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xiàn)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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